-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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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居民收入水平的演变过程及其现状
(一)内蒙古居民收入水平的演进
1.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了广大人民群众,带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1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49.2元,扣除物价上涨指数,按可比价计算的增长幅度为888.3%,年均递增7.6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1元增加到2009年的4938元,按可比价计算的增长幅度为671.3%,年均递增6.81%。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排序为13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的排序为17位;至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排序为第9位,位序前移4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排序为第15位,位序前移2位。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带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内蒙古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在平均数下掩盖了一些收入差距,而且收入差距逐步扩大。
农牧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差距为170元,是农牧民纯收入比重的1.3倍;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差距为508元,是农牧民纯收入比重的0.79倍,差距缩小了;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差距为3091元,是农牧民纯收入比重的1.52倍,差距又反复扩大;至2009年,已扩大到10911.2元,是农牧民纯收入的比重2.21倍。
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各自内部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2000年,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为9178.54元,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收入的4.64倍;至2009年,收入差距扩大为38015.56元,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收入的6.81倍。2000-2009年,农牧民高收入户(最高三个等级)比重由26.13%扩大到31.99%,低收入户(最低三个等级)的比重由18.12%扩大为20.44%。由此可知,2000-2009年,高、低收入者的比重增加了,中等(中间四个等级)收入者比重反而减少了,贫富分化有加剧趋势。对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五组不等距分析,接近平均收入水平的占20%左右,20%高收入者平均收入比20%较高收入者高出13846.37元,其它四个等级的收入者平均收入差距在4000-5000元之间,说明我区高收入者与中低等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已经较大,贫富分化差距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
地区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从自治区各盟市城乡居民收入情况看,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的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阿拉善盟,最低的乌兰察布市与最高的呼和浩特市差距为1380.32元,相差0.33倍;至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在前3位的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呼市、包头、鄂尔多斯三市,最低者(兴安盟)与最高者(包头市)相差12838元,差距扩大到1.25倍;200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较高的是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最低的赤峰市与最高的包头市相比差距为864.58元,相差0.51倍;至2009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最低者(兴安盟)与最高者(乌海市)的差距为4825元,差距扩大到1.42倍。"呼包鄂"三市中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呼和浩特市还比全区最低者兴安盟高4401元,高出1.29倍。这主要是由非均衡发展的区域经济引起的。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是乌海市,主要原因是乌海市的农牧民人口少,人均值高。
(二)内蒙古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
1.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分析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也在发生变化。1990-2009年,工薪收入占的比重由75.24%降为71.01%,降低4.23个百分点,相应地,个体经营者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分别提高9.57、1.35、7.03个百分点。从收入结构看,城镇居民收入向多元化发展,但工薪收入目前仍然是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2.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分析
统计年鉴中的农牧民收入按来源分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及财产性收入三部分。2000-2009年,农牧民的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由82.96%降为66.38%,相应地,工资性收入由14.11%提高至18.24%,财产及转移性收入由2.93%提高至15.39%。由此可知,虽然经营性收入是农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随着农牧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其他来源的收入所占比重逐渐增大。
3.城镇和农村收入结构变动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的收入均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薪收入,农牧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表现出相反的变化态势:工资性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比重逐渐降低,在农牧民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却逐渐提高;经营性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提高,在农牧民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却逐渐降低。财产及转移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表现出相同的变化态势,均为逐渐提高。
虽然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结构不断改善,但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中,工薪收入仍是主要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等收入所占比重较低;农牧民收入结构中,经营性收入是主要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等收入所占比重也较低。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项目的比重,缩小与主要收入项目之间的差距。
(三)内蒙古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及西部省(区市)比较
1.内蒙古居民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虽然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的排序位次前移了,但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9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较全国水平低1325.4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较全国水平低215.37元。
2.内蒙古居民收入水平与西部其他省区的比较
进入新世纪后,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增速较快。至2009年,内蒙古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在西部区均居第1位;其中,城镇居民收入比西部第2位(重庆市)、平均水平、最低水平(甘肃省)分别高100.52、1635.72、3919.41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比西部第2位(重庆市)、平均水平、最低水平(甘肃)分别高459.45、1149.44、1957.7元。
(四)消费水平变化映射出的内蒙古居民收入演变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力增强,消费支出不断增加,消费领域扩大,消费质量进一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1985-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提高了18倍,农牧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加了11倍。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呈下降趋势。1985-1995年处在补偿型消费需求猛增时期,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提高了,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在48.3和46.1之间,农牧民恩格尔在63.0和59.2之间;1995-2007年,恩格尔系数下降较快,这一时期城乡居民生存资料的主体消费地位逐渐向发展和享受资料转变,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和农牧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下降了15.9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2008年因受金融危机和我国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区城乡居民家庭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恩格尔系数有所上升,分别回升了2.4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2009年,全区经济企稳回升,恩格尔系数继续下降。随着我区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主要耐用品趋于饱和,向多层面、高档次方向发展,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汽车消费出现了新亮点,移动通讯、电脑等几大热点商品增势强劲,每百户家庭拥有电脑和汽车2009年比2008年分别增长了15.98和18.28个百分点。农牧民耐用消费品的结构档次低且不合理,部分常用耐用品消费趋于饱和呈下降之势,如2009年农牧民平均每百户拥有电视机102.33台,其中彩电97.48台,基本趋于饱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拥有量逐年递增但普及率低,如农牧民家庭每百户拥有电冰箱、洗衣机、影碟机、照相机只有36.99台、54.85台、22.67台、2.52台,增长空间较大。
二、内蒙古居民收入变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
经济增长是居民收入增长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1978至2009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分别增长7.67%和6.81%,而同期全区GDP年均递增12.29%,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这种现象表现的更为突出,2002-2009年GDP年均增长19.2%,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2%,两者差距为7.2个百分点,比"九五"时期扩大5.7个百分点;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4%,与GDP增速的差距为9.8个百分点,比"九五"时期扩大了7.1个百分点。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客观上导致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形势,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内蒙古经济的发展方式属于投资拉动型,科技含量较高的投资累积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促使内蒙古整个经济生产中,资本或资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对大于活劳动或劳动力;宏观角度考虑,在市场经济各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大小获得收益的原则下,强势资本代替了劳动,减少了劳动力的总需求,致使分配结构失衡,劳动力的收入份额相对较低,扩展到微观经济领域,表现为就业岗位少,就业供求矛盾突出,就业人员的工资和待遇低,而且工资谈判能力弱,形成"强资本高回报,弱劳动低收入"的分配格局。二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偏大,而企业和个人所占的份额较小,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小,扩展到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影响了个人的工薪收入、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水平。三是经济转型过程中,体制改革还不彻底,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原有的个人收入决定机制被打破,新的收入机制和制度尚未健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群体的收入保障制度不完善或无法全部落实,致使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四是经济效益不高影响了收入水平。我区有46.6%的人口分布在乡村,农牧区的现代农牧业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大多数地区仍然是传统的个体经营发展方式,经济效益较低,致使农牧民的收入增幅小;工业经济和第三产业整体规模增速较快,但仍属于初级发展阶段,附加值和效益也较低,工人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大幅度提高,影响了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此外,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相比,差距更大,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涓滴效应"有滞后性、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欠合理、收入分配机制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
(二)农牧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均有一定的提高,但不同群体收入水平提高的幅度有一定的差距。1991年至2001年,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为7.3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为5.24%,相差2.07个百分点;2002-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11.56%,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8.79%,增速差距拉大,相差2.77个百分点。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较农村发达,城市就业人口数量大,农村牧区居民主要从事第一产业,第一产业的经济效益相对于二产和三产要低,带动就业能力也较弱;二是农村牧区的社保、医疗等社会事业较落后,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较差,增加了生活成本,减少了农牧民的间接收入。
(三)居民收入总体分布格局不合理
从2009年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看,平均数以下的多于60%,平均数以上的少于40%,整体分布呈底部大、中上部相对小的非正态分布格局。2009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4656.36元,收入在4000-5000元之间的占11.52%,5000元以上的占38.26%,8000元以上的占16.3%,而4000元以下的占50.22%。可知,分布格局也属于底部大、中上部相对小的非正态分布格局,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数的"橄榄型"分布格局尚未形成。
三、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落实和完善现行的增收政策
各级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收入水平。通过落实各项惠民补贴直接增加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完善工资和社保等制度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
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财政在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同时,要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特别是要提高城乡低收入居民、农村"五保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助标准。争取国家养老保险试点,与保险和金融公司深度合作,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养老资金,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同时,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失业保险等保障项目,统筹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
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各级财政要加大支农支出增长速度,保证支农支出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统筹使用支农资金,一方面落实种粮补贴、农牧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多项惠农惠牧补贴,增加农牧民的转移性收入;另一方面合理分配和整合使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低产田改造、农牧业产业化专项、扶贫开发等资金,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农牧民的经营性收入。此外,要制定允许农牧民通过土地、草牧场、林权流转等途径增加的财产性收入。
适度提高企业职工工资。财政要联合劳动就业、工会、监察等部门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确保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尤其要加快建立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渐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诚信制度,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逐步消除行业垄断,既要防止垄断行业与平均劳动生产率不相对称的高收入,又要防止非营利性行业因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低收入。要调节因体制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逐渐提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待遇。在严格兑现国家增资政策的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方性津、补贴,加快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步伐,建立工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收入水平。
(二)大力支持就业和创业工程
财政会同发改委、税务局、金融、经信委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农畜产品加工、轻纺、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并随经济发展情况继续提高。加快费改税步伐,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要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的投入,金融部门要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业务,并设定阶段性的最低比重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从建立融资平台、担保信用体系等方面入手,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内蒙古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升级发展,解决地方就业困难的难题。鼓励下岗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市和农村新增的无业和待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为私营、个体经济创造低门槛、宽领域、非歧视、高质量的发展环境。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逐步实现无"零就业"家庭。支持并规范发展就业中介组织,为就业再就业提供高效的、规范化的服务。
(三)大力支持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 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可以降低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间接提高收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要突出支持事关重大民生的社会事业项目。社会保障是社会建设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财政逐渐加大对社保项目的投入,但与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财政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保投入随经济增长协同增加的长效机制。合理优化支出结构,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保预算、资金来源和基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改革,逐步解决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健全保障项目等问题。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养老保险、城镇和农村牧区低保等制度。财政要会同发改委、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联合采取过硬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抑制房价上涨,将房价坚决控制在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相协调和老百姓承受范围之内,同时要加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在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创新投入和融资机制,缓解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困难,帮助学前教育走出困境,扶持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此外,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是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要任务。改革过程中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和创造先富起来,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二要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尽快扭转城乡、地区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三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四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五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效控制超过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过高收入;六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力度;七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城乡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八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平衡不同群体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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