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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没有履行,这就引起了交易双方间的争议。
一、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友好协商: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二)调解:即协商不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解决争议。
(三)仲裁:即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都未成功解决争议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从而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诉讼:即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其中,由于采用仲裁解决争议有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时间较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较多的自由选择以及仲裁费用较低等许多优点,故在国际贸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并常常作为争议条款列入买卖合同中。
二、仲裁的含义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遇有争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裁决,裁决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仲裁地点的规定、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
例如: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深圳或上海分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仲裁地点的规定
仲裁地点是指仲裁所选择的地点,一般是指仲裁的所在国。在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定和仲裁地点的确定,不仅直接关系到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因此,这一方面的内容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洽商的焦点,意义非常重大。
在商定仲裁条款时,交易双方一般都愿意在本国仲裁,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对其本国的仲裁机构和有关程序规则比较了解,而且没有语言障碍,还可以节省费用。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那就是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甚至与买卖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许多国家法律的解释,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一般都适用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就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至于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如果合同中未作其他规定,一般是由仲裁员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由此可见,选择不同的仲裁地点,仲裁所适用的法规就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也就有所差异。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根据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若是这样,应选择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争议案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构的选定
明确了仲裁地点,买卖双方还应同时在合同中对仲裁机构加以确定。所谓仲裁机构是指受理仲裁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可供选择: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这种常设机构因其组织稳定、制度健全、人员齐备、选用方便,有利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从而被国际上绝大多数仲裁争议案件所选用。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案处理完毕后,它将自动解散。
目前我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它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外国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商会中均设有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组织的仲裁机构有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三)仲裁规则的适用
仲裁规则是指当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它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事项的审理、仲裁裁决的做出及效力等内容。为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所应适用的仲裁规则。
在仲裁规则的确定方面,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主决定。目前,各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和一些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均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供各国当事人选用。
一般来说,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拟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某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国际性的仲裁规则;在常设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当事人一般都是在其仲裁协议中全部或部分地援引某现存的仲裁规则,并且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把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结合起来。对此,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此强行要求,即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时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约定适用了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然,也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允许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审理后所作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否是终局性的,以及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仲裁裁决做出后,通常情况下,败诉方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但也有由于各种原因拒不履行的。当败诉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条款中还可写明仲裁费用应由哪方负担。多数合同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也有的合同规定由仲裁庭酌情掌握。仲裁的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1‰~10‰收取。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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