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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融资的系列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关键的风险因素之一。对此,作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生涯,论述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特点和危害,探讨其产生的原因,据此分析管控信用风险的有效模型和路径,点明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及应该起到的作用。
在当今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和普遍化的背景下,保理、福费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新型贸易融资产品迅速崛起,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也日渐复杂化,其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信用风险。
一、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表现和特点
所谓的信用风险,顾名思义就是基于各种因素而不能及时、适当、充分地履行承诺的可能性。过去,在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有两种内涵,就法律视角而言,是债权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风险;在赊销过程中是指买方到期不付款(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造成货款拖欠或无法收回的可能。无论哪种角度,都通常被定义为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如今,从组合投资的角度关照信用风险,已不仅仅是单方面损失的问题,投资者(银行)的投资组合不仅会因为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而发生损失,而且交易对手履约可能性的变化也会给组合带来损失。一方面,一些如信用等级被降低、投资失败、盈利下降、融资渠道枯竭影响交易对手信用水平的事件一旦发生,公司的市场价值就会下降,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另一方面,现代资产估价和风险衡量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贷款等流动性差的金融产品的价值能得到更恰当和及时的衡量,其发生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可以及时地在资产估价中得到反映。故此可以说,现代银行在贸易融资服务中的信用风险应该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违约和其违约可能性变化而对银行产生的风险。
作为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关键风险,信用风险具有与众不同的显著特点:一方面信用风险多数情况下取决于用款方向、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借款人财务状况甚至借款人还款意愿等与借款人明确相联系的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非系统风险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贸易融资等信用产品的流动性差,缺乏二级市场,信用风险的观察数据少,不易获取。这两大特点的存在提升了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力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探源
国际贸易融资本身涉及的领域、范畴、事务、层级繁多,其信用风险背后的影响因素也比较复杂,从整体来看主要由如下四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一)就国内环境而言,国人信用意识淡薄,企业信用制度不够完善
传统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缺乏信用意识酝酿的基础,有的只是朴素江湖义气。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普通的信用观念和意识依旧比较淡薄。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在资本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带着实用理性的思维向银行贷款,对如何还贷考虑不足,甚至没有认真正视这个问题。微观领域的忽视影响了宏观体制的构建,目前国内企业信用制度漏洞百出,问题贷款和资金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犯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虽然,近年的数据有所下降,但问题依旧相当严重。
(二)从国际环境方面来看,海外企业单位鱼龙混杂,信用情况也比较复杂
虽说以欧美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区域在金融信用方面的制度、法律支撑和信用意识等方面比较到位,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用问题,尤其是在其强势经济的地位造成的制度霸权的情况下,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融资实际上存在着违背合理公平信用问题的因子,在逆反心理的作用下容易引起弱势经济区域企业组织的刻意恶意不守信用的动机。另外,欧美之外的亚、非、拉等其他区域,基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不同,在信用方面也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问题,是滋生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温泉。
(三)就法律规程方面而言,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冲突和缺陷是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目前的社会和世界是法律社会,法律是规范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武器,也是管控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不过,信用风险也容易从法律的漏洞中产生,其中对此影响最大的当属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冲突和缺陷。对于担保法,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对保证人的义务及应有行为能力及义务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际上是"担"而不"保"。对于票据法,由于各国票据法差异很大,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由于票据适用所产生的冲突不可避免,信用风险由此有了猖獗的空间和可能。
(四)就微观事件而言,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是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产生的直接因素
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核心和法律基础,如果其转让中存在隐患,也就是说债权在转让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上存在问题,势必影响作为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顺利进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风险与债权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直接相关,如果债权的转让人即出让方的债权不合法抑或债权不可转让,而转让人却转让了债权,那么信用风险就应运而生了。
三、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路径分析
(一)最保底的原始对策
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的首要问题是信用风险评估,在此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具实践操作价值和公正意义的衡量标准的存在与否及适合与否,所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对此,特定个体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应该根据自身所涉及的国际贸易融资的具体情况,开发、完善、持续改进判断"违约与否"形成信用风险的分类评估模式的模型与方法,进而确立更为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衡量标准。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由于国际贸易融资的复杂性,信用风险衡量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始终具有滞后性及有限性等特点,一个更有效且贴现的管控模式是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动态管理,不但在交易发生时进行信用评级,在交易发生后也定期考察该贸易的进展及借款企业营业情况和财务状况,随时评价其信用等级。国际风险管理协会、全球风险协会、国际内部控制协会等全球性的专业协会及各国内审、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机构组织应该注意关照各个企业组织参与国际贸易融资的表现,以权威第三方的角度进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开评定情况,为相关组织涉入国际贸易融资作参考。对于我国,应该积极培育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以便强化提升评定企业信用的话语权,为国内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事务保驾护航。
各种信用衍生工具。信用衍生产品是指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状况为基础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违约互换、收益率全额互换和信用相关票据。信用衍生产品可增强银行调节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灵活性,可使银行资产的纯粹信用风险可以上市交易,进而使得对信用风险管理有了直接的数据来源和市场参考。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将信用风险剥离出来,可避免将投资撤出或转卖对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是管控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最得力的辅助工具。
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无论哪种方法和模式,在管控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有限性,融资主体很难避免剩余风险的存在。对此,如果不想主动接受,可以求助于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借助于信用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出口商收汇有安全保障,银行愿意提供资金融通,便于企业获得出口融资;通过投保信用险,出口商可以了解买家信用情况,加强应收款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探索深入国际金融领域的中国化道路。对于国际贸易融资而言,曾经封闭了几十年的国内企业还是一个摸索路子的新兵。入世以来,中国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深度越来越深,但相关配套体制却没有及时跟上和对接,是系列风险容易滋生的根本因素。对此,应该在国际贸易融资的实践过程中,借鉴海外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国内企业国际融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扬弃目前的制度、法规和法律,形成与世界接轨同时又尽量争取国际市场话语权的体系,持续探索深入国际金融领域的中国化道路。
商业银行的"三重底线"。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商业银行的角色相当关键。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盈利是其主要的运营目的。不过,在中国特殊的体制内,商业银行的责任绝对不在于盈利。在此,笔者借用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三重底线"的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除了企业盈利外还要担负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具体而言,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内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的基础上,推动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关注在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和价值链的风险管理,推动完善国际贸易领域的借贷人信用共享制度,提供常规贸易融资产品和传统风险管理技术。对于目前日渐兴起的结构性融资,商业银行应通过参与结构性贸易融资,为企业提供由政府出口信贷代理和私人保险机构担保或保险的大额、中长期贸易融资,助力相关企业在获得大型项目融资和高利润边际业务机会的同时最大化地免除由此承担的高风险,改善本身的"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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