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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对发展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问题的探索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16:34:36

 [摘要]由于我国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方面存在的 问题 ,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十分单一,导致投资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基础建设的顺利 发展 ,使基础设施供给不足长期成为制约我国 经济 和 社会 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本文从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了发展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问题:(1)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构成和形式;(2)我国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分析 ;(3)关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赎回、购买和质押。

  [关键词]基础设施 投资基金 融资 综合性投资基金

  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投融资方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扶持基础设施产业的成长,以及对产业结构的优化都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根据我国当前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现状, 中国 急需重视和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这一融资手段,以加快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

  一、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构成和形式

  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解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缓解政府支出压力过大等问题,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显著社会效益,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理应成为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中优先发展的基金品种。

  1.基金的构成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构成一般由政府的财政资金、与城建产业相关的法人出资以及居民个人投资三方组成。其中财政资金占基金的比例,应视项目的具体类别确定,大约为3%~30%.对盈利前景明朗的产业,如电信设施建设、发电、配送电等项目,财政资金大约只需占基金的3%左右;对社会效益大而投资收益不确定的产业,如治沙造林、引水工程等,财政资金则应占基金的30%左右;其余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政资金约占5%~25%左右。与城建相关的法人出资额须占基金的20%~30%.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产业的经营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甚至还包括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其余的为居民个人投资,大约占基金的40%~77%.基金的规模应根据项目建设及运营本身所需最低资金量来确定,规模过大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影响 基金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从而影响他们未来对基金投资的积极性;而基金规模过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则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至影响项目正常的资金借贷活动。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类别,则根据具体需要,既可以逐个设立项目基金,也可以设立综合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综合性投资基金的构成与一般项目基金一样,也由以上3部分出资组成,但出资比例可根据市场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综合性投资基金可同时对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或者可投资于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的数家项目基金(此时它成为"基金中的基金"),也可在此基金下建立若干子基金,每家子基金投资于不同类别的基础设施(此时基金为"雨伞基金")。综合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设立为投资人选择了广泛的投资领域,特别是那些拟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但又未能确定具体类别的投资人,更是最佳选择。此外,由于其投资于多种类型的基础设施,有效地分散了投资风险,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

  2.基金的形式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一般应以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公司制为主,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其最高的权力机构。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熟悉基金运作规则的投资理财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或监事)。基金经营期限的限定一般应与项目经营年限一致,而对一些长期运营项目也可不设定期限,基金经营期满,应对基金进行清算,若基金持有人愿意,可以转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新基金的持有人。由于基金由众多投资人组成,为避免大股东挪用、占用资金,其资金的日常划拨、使用应交由基金以外的机构托管,以保证资金能按广大基金持有人的意愿进行运作。如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基金成立初期就很难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一家经营管理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按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资金使用办法进行监控和资金划拨。

  二、我国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投资不足,基础设施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瓶颈",造成经济的剧烈波动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虽然在扩大内需的背景下,从1997年以来,经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的基础设施总量和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这一改善具有明显的弥补欠账的性质,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200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底,我国出现了严重的能源供给问题,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的问题(全国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现拉闸限电现象)。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业、 农村 的基础设施建设更是严重地滞后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 时代 的到来,又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和国债发行的规模限制,特别是投融资体制造成的投资壁垒,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基础设施产业自身又缺乏自我积累机制,从而制约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发展。因此,无论是 理论 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都提出了多种融资渠道和方式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即是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下面拟从资金来源、已有基金的收益和国家优惠政策等3个方面进行初步探索。

  1.资金来源

  从国际上看,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广开渠道,吸引各方面的资金进行投资。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人资本。虽然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从1996年的10.98%下降到 目前 的1.98%(个人储蓄还要交纳20%的利息税),名义利率降至不到原来最高时的1/6.利率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不降反升,到目前为止,已超过10万多亿元。特别是近两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每年增加1万多亿元,且以每年高达30%~40%的速度继续攀升。这一方面源于我国居民的高储蓄倾向,但主要还是支出预期增加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的 金融 体系还不能提供更多的投资工具供居民选择,造成民众投资渠道十分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个人资产的增加以及 现代 金融投资意识的深入人心,广大居民的投资需求会越来越大,并在追求资金安全性的同时,更加注意追求资金的收益性。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正好满足了居民的投资需求,它的风险小于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工具,收益又大于银行储蓄,并且也较稳定;二是,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随着人们收入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资金实力日益雄厚。2002年,我国保险业务收入达3053亿元。至2003年6月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7783亿元。1999年10月以来,我国开始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截至2002年底,已有20多家保险公司获准入市,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达300多亿元,占到证券投资基金总量的30%左右。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约占总资产的5%左右。其余75%左右的资产投资于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近年来,由于银行利率、国债利率大幅下降,加上股市暴跌,保险投资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2000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为:证券投资平均收益率为12%,债券投资总收益率为3.5%;与银行等同业的大额协议存款最低利率为3.7%.但2001、2002年连续两年投资收益大幅下降。2001年,平均收益率为4.3%,2002年降为3.14%,在证券投资上的收益率更是陡降至-21.3%.投资收益严重下降,将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必须为保险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设立,将为保险资金投资需求提供一条新的通道。同样地,随着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养老基金积累机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养老基金的结余数额将越来越庞大。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本质必然要求其在运作中寻求多元化投资。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较长的投资期限,较高的投资收益,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对养老基金来说也是较适合的投资品种;三是, 企业 投资。我国企业方面的存款据最新统计已达4万多亿元。而且还在保持增长的势头。不言而喻,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必然有大量的资金需要作长期投资打算。因而也可以成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供应者;四是,政府资金。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上升,除了正常的财政支出外,还是有一部分可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来源;五是,国外投资者。近年来,中国是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利用外资的总额超过450亿美元,这也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一方面,国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政府的政策优惠,获取有保障的收益,因而乐于投资;另一方面,此种方式可以不增加外债,不用担心所投资项目被外方控制,中方也乐于接受投资。

  2.基金的收益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强度高、一次性投资资金需求量巨大、资金回收期长、风险程度较高、利润率一般较低等特征,因此需要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效益性与流动性的矛盾。借鉴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作法与我国1995年制定的《设立境外 中国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 的实际情况,将筹集到的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其余用于证券市场中股票、债券和其他类型基金的投资。这样可以部分地解决基金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并且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基金认识的逐步深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特有优势将日益凸显出来。另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以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水平,完全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另一投资基金,成为其控股股东。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成为控股公司。由于控股公司在资金上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控制大量的资金;加之公司法又赋予股东以下两个重要的权利:(1)投资决策权,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运行的前期运用控股权,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于收益高、流动性强的上市证券,以达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的目的。(2)利润分配权;对基金投资年收益可以在本基金运行前期分配较多,这样可以部分地解决投资于基础设施项 目前 期收益率较低的 问题 ,从而可以做到年收益相对稳定,使其具有较好发展潜力,从而达到提高投资者信心的目的。

  3.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优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沿海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政策出效益,政策促发展,政策是最大的潜在资本。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中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但由于受基础设施产业本身特点限制,如任其自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将缺乏吸引力。因此,国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应制订一系列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收益性、流动性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与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是国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优惠政策:基础设施项目是 社会 效益显著而 经济 效益较低的项目,因而多年来一直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而民间资金投资严重不足(当然也有投资壁垒原因)。目前,为了优先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吸引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各级税务部门有必要在税收上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使投资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以调动他们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积极性。(1)在投资税收上的优惠。首先,可考虑将投资人当年投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的资金数额从其个人(或法人)所得税当年的应纳所得中扣除,因为这部分投资额已从投资的当年收入中支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故不应作为个人(或法人)当年收入再缴纳所得税。若当年抵扣未完的部分,可推迟至第二年再抵扣(可以仅限于推迟1次)。在投资人回收全部投资退出基金时(基金清盘或赎回),再将其回收的投资本金计入当年的总收入中 计算 缴纳所得税。此做法实际上只是使投资人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推迟,政府财政收入并无实质上的损失(至多为应交税款的利息损失),而投资人则可通过对此基金的投入(购买)和赎回,来调整自身在各个时期的税负水平,并获得隐性的利息收益。其次,对治沙造林、防洪及引水工程这类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则应有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可以规定对此类投资基金持有期达10年以上者,只将其回收投资额的80%计入所得税的当年应纳所得中,年限更长的以此类推。这样可鼓励民众将资金长期滞留在此类社会公益性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2)投资收益税收上的优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收益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巨大社会效益,故对投资此基金所得红利,也应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使人们在此投资中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类别不同,规定不同的优惠折扣率:如对道路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分类处理工程按20%的折扣执行;对防洪、引水工程以及治沙造林项目按50%的折扣执行;而对电信设施、发电、送配电等盈利性较大的项目则不予优惠。除税收优惠以外,国家还可以在基金的再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是地方政府可采取的优惠措施:为鼓励当地形成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对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主体,当地政府部门也应提供多项优惠措施。(1)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防洪费等。(2)政府出资建立基建项目补偿基金,对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3)为平衡建设资金或成本预算,针对不同项目,经相关专家 研究 测算后,由当地政府给予投资 企业 一定数量、一定期限的开发土地,用于建设高收益项目。(4)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投资企业在其建设经营项目中的一定期限内的广告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5)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协助投资企业申请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 组织贷款,并支持企业证券化运作;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地方政府还可以给予其他方面的优惠,如对政府公开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优先竞争权或提供投资担保等方面的便利。

  三、关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赎回、购买和质押问题

  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无疑为人们投资理财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虽然该基金为实业投资,其风险要小于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品种,而且还可享受税收等方面的许多优惠条件。但是,如果它缺乏流动性,不能变现和转让,只是一种"死资产"的话,显然很难引起人们的足够兴趣。因而,必须赋予它一定的变现功能。

  1.设立半开放式基金

  目前,国内尚缺乏产业投资基金交易的场所,因而基金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较大的限制,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宜采取封闭形式,而是选择半开放形式为好。即允许基金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一段时间(如3年)后,可退出基金(具有可赎回性)。为了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的发起人如财政资金以及法人投资者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个人投资者的退出也只能在基金规定的期限和时间范围内,经提前申请后方能办理。在部分资金退出的同时,也鼓励新资金的加入。可采取调节基金赎回和购买手续费的差价,适当控制资金的退出和加入的比例。此基金虽不许私下转让(因涉及大量的税收优惠待遇),但为了保证基金运作的平稳性,允许退出方和加入方在基金管理部门的批准下签订基金转让协议,待符合基金规定的赎回和购买条件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基金的质押

  由于基金不能进行实质性转让,其赎回期限相对而言也较长,为提高它的变现能力,应允许持有人有权将基金质押给金融机构或有关债权人,以获得资金的融通。质押期满,如果基金原持有人不能偿还其所欠债务,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有权于基金赎回日将其质押的基金卖给基金公司或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成为新的基金持有人(当然它也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应有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或债权人在收受质押基金时,应充分了解质押基金持有人在此基金上的税收优惠程度,以充分估计此基金的变现价值,以免赎回基金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资金来源渠道广泛、已有投资基金在人们心目中已树立的良好形象、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使得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在我国现阶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应该成为一种新的圈钱行为。为此,必须加紧制订一系列相关的 法律 法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使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各方能充分利用好这笔宝贵的资源,使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更为良好的运行环境。

   参考 文献 :

  1.朱会冲,张 燎。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 理论 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王 辰。基础产业融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杨大楷,范飞龙。启动民间基础设施投资研究[J].投资研究,2003,(09)。

  4.李建斌,张 玲。加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能力 分析 [J].投资研究,2004,(01)。

  5.中国保险发展论坛2003年会精彩论点辑要[J].中国商业保险,2003,(02)。

  6.秦振球,俞自由。保险公司投资比例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2003,(02)。

  7.曹杰萍。关于拓宽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法律思考[J].中国商业保险,2003,(05)。

  8.陈治中,杜春艳。我国寿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可行性分析[J].投资研究,2003,(04)。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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