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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即政府行为,也就是政府对商品流通的政策与管理。1644-1840年是 中国 历史 上的清代前期,当时的中央政府,并没有象 现代 国家的政府那样,对商品流通提出明确的政策。本文只是借用政府职能、政策与管理这些现代名词,来说明清代前期中央政府在商品流通方面,或继承前代政府;或沿续上届政府所规定的政令、法规;或在实际中针对各地发生的具体 问题 ,所提出的新政令、法规,就是所谓的政策。而各地方政府贯彻执行中央政府政令、法规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管理。而这些政策与管理,正反映了清代前期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
一 问题的由来
七十年代以来,前人在对商品 经济 研究 中,提出中国历代政府都推行"抑商"政策,一些论著用管子的言论,用汉代的史料,以及明代的部分资料,来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抑商"。也有一些论著提到清政府对对盐、茶等专卖商品的限制;对商人重税盘剥;利用牙行压制商人;以及轻商言论。只有个别学者提到,康熙时期政府的"恤商"和统一度量衡的政策;一些学者提到商品粮政策。从数量看,前人的专题研究,也包括在研究相关课题时,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专著近十余部;论文近百余篇。这些研究远不能反映出,清代前期中央政府对商品流通规定的政令、法规,及各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的历史实际。
这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前人论著中,几乎无人不认为,清代前期全国的商品经济,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兴盛发达,商人队伍扩大,商品市场繁盛,达到了封建 社会 的最高峰。但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学者又认为,清政府采取"抑商"政策,也就是抑制、压制商业、商人 发展 的政策。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是政府抑制商业、商人发展;另一方面是日益繁荣兴盛的商业和不断扩大的商人队伍。那么清代前期的政府职能起到什么作用呢?这里准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商品流通政策与管理问题的探讨, 分析 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所起的作用。
二 政府对商品流通的政策与管理
1、商品流通、交易中的硬件环境。
商品流通顺畅进行必须有硬件条件作为保证。这些基础条件包括:道路、河道、桥梁等 交通 设施,导航、救生、护卫等安全保卫设施,市场设置等方面。
清以前的政府,对道路、河道、桥梁就很重视,到了清代前期,全国驿路 网络 已经基本形成。驿路是为国家 政治 、军事、财政需要,从中央向各地传递谕令、公文、官员往来,运输物资而开辟的道路。这类道路以京师为中心,通往各省省城。(相当于现代的国道)在各省又有通往各府的驿路支线或铺路,在各府还有联系各县的铺路。我们称这些道路为官路。对政府来说,保持官路的畅通当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顺治元年开始,到嘉庆年间,多次下达维修道路的政令,要求各地方政府平整路面,修理桥梁,道路两旁种植树木,雨后随时维修,树木当按时补种。若发现各地方桥梁不坚固,道路不平坦;或应该建桥梁的地方没有设置桥梁,就要对地方官员分别情况议处。这些政令都记载在清代的 法律 文本中。
对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命令,各级地方政府都能遵照执行。雍正年间,湖北巡抚王士俊在上任途中,看见道路"低洼缺陷","两旁不开沟种树",就马上命部下办理。江西巡抚接到政令,限部下两个月内检修完毕。在河南的一些地方还规定了道路的宽度,有的一丈,有的三丈,两旁栽柳树若干棵。另外,在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湖南、陕西等省,或新开辟了道路;或新开辟了河道;或新建了桥梁。这类事情几乎在各省都有,也就是说,上有政令,下有执行,从总督、巡抚到知县的大部分官员都能贯彻执行,使中央的政令得到落实。
对河道的管理则比较复杂。在江苏、福建、广东等省的河道,有时被各种类型的游船堵塞,农忙时往来船只过多,发生翻船溺水事件;有时不法之徒在河中下网捕鱼,使船只误入网中,船翻毙命,张网之人乘机抢掠财物;有时在河道中砌筑水碓,截流舂米,致碍行舟;有时在河边搭盖屋篷等建筑,倾倒杂物,使河道变窄不能通航;还有运输漕粮食的船只与运输竹木的筏子,抢占河道,造成事故。这类事情一般是缺乏管理造成的,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管理 方法 ,贯彻执行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有人说,西方政府才有这些政策与管理,中国官府没有此类职责,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商人沿江河运输商品,常会遇到急流暗礁,风涛险阻,不时发生覆舟等不幸事件;或运输过程中,遇到盗贼人祸,也非罕见。为了保护商人的安全,中央政府令各地设立救生船、巡船、导航标志。于是在四川、湖南、江西、江苏、安徽、陕西、福建、山西、甘肃等省都设有救生船,并制订救生条例。乾隆时,有一个姓谢的医生到四川采药,经过长江三峡,亲见江边有无数救生小船。在江苏洪泽湖,政府设立起救生作用的桩木。中央政府命各省、州、县刊刻河流中的新旧险滩名单,并在两岸树立标记。在四川忠州,沿长江南岸的崖璧,地方官员命人凿刻了"对我来"三个大字,导引舟船过险滩。地方政府还按照中央的命令,在各地设立巡船,或官兵往来巡查,护卫来往商人;或随同商船一起行走,保卫商船安全。在山东、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浙江都先后设立了这种巡船。在陆路地区,甘肃、直隶、山东、河南等地方政府,派巡役持枪护送往来商人。
商品从某地搬运到某地,或者从仓库、店铺搬入运输工具中;反之从运输工具中搬到货栈、商店;以及交通工具之间的转换,都需要负责转运、搬移的机构和人员。各地方政府在交通要道、城镇、码头设立为转运商品服务的设施,历史上对这类机构称:船行、车行、骡行、夫行和渡船。对这类机构的职责,中央政府都有明文规定,各地又有遵照执行的具体章程条例。
由于明代后期农民战争,或各种 自然 灾害的 影响 ,各地许多集市被破坏。清代前期各地方政府纷纷恢复、或重建了一批贸易市场。如乾隆年间,湖南黔阳县城有一条河街,商人沿河列店,居民也沿河建屋居住。每当河水上涨,就淹没商店、民宅;或遇火灾,商店、住房延烧殆尽。县政府决定迁移街市,商、民犹豫不决,知县作了许多开导工作,商、民终于同意迁移。迁移后的街市,改变了交易环境,商民都称方便。此外,在河南、山东、安徽、广东、江苏、浙江、江西也都有类似的记载。
2、商品交易的软件环境。
首先是对市场的管理。清代中央政府继承前代政府的管理方式,对各省市镇派驻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尤其一些新发展起来的市镇,外来人口增加,打架斗殴,层出不穷;流动商人增加,在交易中,坑、蒙、拐、骗,牙行拖欠商款等经济纠纷时起;富商增多,偷盗抢劫钱物,层见叠出,诸如此类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混乱的社会治安需要治理。中央政府根据各省的奏请,下令派驻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各省也根据各地的情况,对以外来人口为主的市场,从外来人口中,选任客总、场头对市场进行管理。从史料记载看,这类管理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偷盗人命等诉讼案件,对经济活动本身并没有干涉。
针对全国各类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中央政府专门规定了法律、法规。其主要精神就是:禁止任何行业、任何人员垄断市场和物价,在经营中倚靠权势,纠集同行,欺行霸市的行为。并且分别制订了对官员、满州贵族、藩王及其家人,和百姓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文。
以下举几个政府管理的实例。在京师,正阳门大街两旁,是繁荣的贸易市场,一些摊贩搭篷盖屋,挤占马路,形成马路市场。一些官员请政府下令拆除商铺,肃清马路。而政府认为,商贩贸易不能一律查禁,只要不侵占马路,以便车马往来就行了。于是下令地方官对沿街铺户、摊贩进行管理,迁移、拆除侵占马路的建筑。
乾隆时期发生在山西徐沟县清源乡的事件,就是以把持行市罪论处的案例。清源乡集市一向在县城四关及察院街五处轮流开设。三十年知县伊桂上任,将五处轮流开放的集市移至城内中街开设。清源乡县城有三条街,西街有水不便设集;中街仅宽丈余,也不适合设集;唯东街宽广,是设立集市的地方。县里的商铺、牙行、居民先后五次申请将集市迁至东街,历经几任知县都未批准。原因是县城中街的大户董自喜等人,为了自家商铺的经营,不让迁市。二十多年后,商、民们又申请迁市,得到新知县林琅的批准。但林知县很快又出面制止迁市。引起众多商民的反对,多人到省上诉,林知县将领头三人逮捕,并用刑打死,造成大案。上级政府派人来处理:董自喜等人以把持行市罪论处,林琅革职。集市迁移至东街,了结此案。史料没有记载内幕情况,但从林琅转变态度的事实,可以推想董自喜等人贿赂当权,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广东临高县多文市的市主,每年都要借收地租盘剥商人。康熙四十三年新知县樊庶到任,听到商人的反映,捐出自己的俸禄买下其地,让商人建屋贸易。集市从此兴盛起来。类似这种情况许多县都有,地方志记载了大量事实。
统一度量衡,打击制造、贩卖伪劣商品,也是市场管理的重要 内容 。在这方面,康熙时期就编订了度量衡法律,以后在执行中发生了某些变化,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在全国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但是中央颁发的布器用布绢法,在许多地方都有落实。而且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苏州地区布业兴盛,于是出现名牌字号被假冒伪劣商品顶替,垄断市场,以伪乱真的情况。地方政府先后两次立碑禁止。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河南孟县,经几任知县清理整顿,孟布才恢复了信誉。不过,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奸商垄断行市,是管理一下好几日,一放松又回潮,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对这类政策的落实效果不能过高估计。
其次是对牙行的管理,前面提到的船行、车行、夫行等也是牙行。对牙行前人已经有许多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成果还不能反映政府对牙行的政策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说明。牙行起到经纪人的作用,在商品交易中是不可缺少的,政府不能不设立牙行。同时,政府也通过牙行对市场进行管理,可是牙行本身存在诸多弊病,如侵吞商本,强行代揽,勒索雇价,抢窃商人财货等,因此,中央历届政府都努力使牙行制度化,并不断规范其行为,如制订牙行担保责任等,各地也有许多治理牙行的事例。只是牙行制度还不够完善,弊病不能彻底治理。
3、对具体商品的规定
这些商品主要是铁、马匹、木材和粮食。铁是制造生产工具和生活器具不可缺少的原材料,同时也是制造军器的材料,政府对铁的流通有种种规定,禁止出口;禁止民间用铁制造武器。但对民间日常用铁,则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允许民间运销、买卖,并规定了管理办法。马是当时重要的军用物资,也是民间运输工具。清代初期禁止马在民间的买卖和饲养,到中期就不禁了。木材的砍伐和运销,只是在北方各林场有规定,这与政府用木有一定关系。在非林场区,及南方基本上不管制。对商品粮食,政府的政策是自由流通,禁止各地为了本地利益,阻碍运销,同时打击囤积倒卖。但在海禁时期,沿海有部分地区也禁止粮食流通。
4、对商人的政策。
政府制订了保护商人的政策,如前面提到的救生、护卫设施,还确立了法律条文。如商船遇难,禁止抢夺船上的财物,对违犯者依法制裁。禁官员、军队和基层政府摊派、勒索商人,被害商人可以指名参奏。康熙年间,湖北巡抚张某搜括民财被革职。其他还有因此被革职的知县等官员。各地方政府设立石碑,严禁官吏对铺户摊派,这些碑文都具有法律效益。政府还规定,在非本籍地经商的商贾有商籍,可以在异地参加科举 考试 。并且大开捐纳之风,商人是富有阶层,所以商人通过捐纳获得官职、功名的比较多,是直接受益者。
5、沿海运输的政策与管理。
海禁政策是前人研究比较多的课题,但主要都指外贸而言。一般认为,海禁是禁止所有的沿海地区,实际上,东北沿海并没有实行海禁,华北沿海较早地解除了海禁,只是南方沿海开放较晚。开放之后,政府规定了一些法规,如发给商船执照;商船依法纳税;船户领取海关票据;商人纳货税等等。这些行政管理,可操作性强,一般船户、商人都能遵守。但也有一些条例不尽合理,如限制船的长度、载量、人数等。在管理中,对于人照不符的违例情况,各地方官员大都采取默认态度,船户、商人反映,法规强制程度较低,比较宽松。
6、民族贸易。
民族贸易是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制订了商人出入民族地区的手续,要领取执照,详细登记姓名、籍贯、货物数量、人数、贸易地点等,回来时要检查。也包括少数民族商人到本民族以外地区交易。其次,规定交易时间、地点。禁止汉族商人在民族在区住留一年以上,娶妻立产;禁止少数民族商人与外国人贸易。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交易采取保护扶持政策,如不设税口,不立牙行,禁止汉商在民族交易中垄断市场。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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