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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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首先从宏观的角度 分析 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 组织在 法律 体系、政府部门的干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制度以及宏观经济、 教育 制度等四大方面的外部制约因素。其次,就其外部制约因素为基础,阐述了政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2.4 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 发展 过程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对其有一个不断普及和深化的过程,而培训工作则是普及合作知识,培养合作 企业 家的有效手段。第一,应对各级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从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第二,可考虑在全国建立几个合作教育学院或在已有的农业高校设置合作经济专业,专门承担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的 研究 和培训工作。第三,要充分利用政府的 农村 社会 化服务 网络 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与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
2.5 推动对外开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注入新活力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活动地域空间过窄, 影响 其快速发展。经有关部门调查表明, 目前 有561%的合作组织的业务覆盖范围在县域之内,仅265%的合作组织实现了跨省经营。这既制约了合作组织之间的互利互助与优化组合,又影响到合作组织之间经验、信息的交流与借鉴,不利于合作组织又快又好地发展。因此,实行对外开放,推动合作组织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特别是推动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2)大力推动东、中、西地区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交流合作。从目前情况看,沿海发达地区合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早,组织形态比较成熟,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比较充足,具有畅通的市场渠道和较好的商品品牌,但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相对缺乏。而中西部地区的合作组织则起步较晚,组织形态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缺乏,但具有比较充裕的土地、劳动力资源。两者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而且两地的基层干部、农民都具有交流与合作的强烈愿望。因此各地政府应审时度势,做好组织推介和穿针引线工作,促成这种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和特色出发,主动组织招商展团和优势项目,搭建招商平台,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推动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使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 文献
[1]周发源,汤建军,黄志云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与建议[J].湖南社会 科学 ,2007,(1).
[2]张朝兵.论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J].江西农业学报,2006,(18).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约因素
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制约因素
1.1 法律体系不健全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选择,为了达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不但要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需要确立起基本的法律框架。但这两个方面的现实情形皆不容乐观。虽然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诸多 问题 。但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1.2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干预
作为一种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有别于西方各国以宽松的政策环境来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更多的采取了行政介入方式。这种行政式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在扶持过程中行政介入太多、力度过大,在管理上没有很尊重农民的意愿,从而事与愿违;或者是因为精力有限,由政府牵头组建后就无暇顾及,使其处于松散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地政府的制度框架下创建与发展的,需要政府合理的扶持。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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