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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基于经济学理论的环境污染控制法律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09:13:41

 引言 
  人们需要的物质越多,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的程度就越大,对空气的污染、水的污染就越多,当这种状态接近极限时,人类的整个生存就会变得困难。但是目前各国的环境法由于制定时的出发点有的是从政治的角度来考虑[1,2],有的是从技术的层面对环境污染提出控制标准。然而资源遭到破坏的经济因素却被人忽视了,没有使经济因素在环境治理上得到体现[3-9]。本文从经济的角度来研究环境治理问题。 
  一、从经济学的资源分配原理到环境问题 
  经济学在描述资源问题时,基于资源是有限的这样一个前提,并通过实证和规范的方法逐步说明在有限资源内,经济发展有可遵循的一些规律。环境法学的研究者与经济学者有着雷同点也是基于资源有限论来探索自己的理论[1,2],在各国的环境法、教科书或专著中都在伊始提到有限的资源一旦被破坏就不能恢复,人类的可利用资源就越来越少了。既然环境法学的资源有限论和经济学不谋而合,那么,把经济学的机会成本概念用于环境治理代价的研究实则无二。 
  经济学中[10,11],机会成本是指:由于资源的稀缺,假如有同样的两件事情需要去做,如做了甲事情就没有时间去做乙事情,做甲事情时放弃做乙事情,这种放弃的选择就是做甲事情的机会成本。在环境法中,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其表达是用经济学的机会成本来概述,它就是指发展经济的机会成本是污染环境。学理和行政实践基本上分别处理行政法和环境法,特别是环境法方面的学理都不考虑环境法的经济因素;然而,这一区别是人为的,既不符合学术上跨学科的要求也不符合实际[11]。 
  经济发展和环境的污染之间是有一定规律的。把经济的发展用"量"的概念表示且看成一个项参数,例如GDP的数值;把环境的可利用程度也用"量"的概念表示也看成一个参数,例如空气的清新度等。在资源恒定的基础上,经济发展值越高,环境的可利用量就越少,反之,如果环境的可利用量大,经济发展量就越少。经济和环境可利用程度的关系也可以用图1表示。 
  图1可以指导人们找到经济正常指数和环境污染后环境的可利用"量"的最佳点。究竟图1的哪一点是最佳经济与资源平衡点,首先需要用实证的方法获取多组相关数据,才能给出具体的数值。再者要取决于当政者的政治要求、当时的社会效率的观念。例如,和平年代发展经济时必定多以生活日用品为主,政府有时候会注意到环境污染问题。战争时期政府亟需生产战备物资,政府无暇顾忌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会削弱。 
  二、环境污染的量化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废弃物等废弃物不断产生,这种废弃物也在不断污染环境,在污染物达到一定量时,自然界本身不能化解这些污染物或者说在人们期待的时间内不能化解这些废弃物,所以在各国的环境法中都必然提到一个概念:环境容量。就环境污染而言,就是污染物存在的最大容量,如果超过这一容量,环境就会失去生态平衡。 
  由于不同的时间段人们对什么是环境污染的认知能力不同,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处理环境污染的技术不同。所以环境容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环境容量极限。为此需要在某一时间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总量控制。 
  污染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是相对于浓度控制而言,是将某一控制区域或单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确定该区域所有的污染物源在一定的时间内允许排放的总量,并采取有关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污染物的排放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的地域,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时间。下面将论述如何控制。 
  三、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经济学规律 
  效用是指消费者如何在不同的物品和服务之间进行排序。假设某污染环境的单位不同时期需要治理的污染"量"化表示,分别是500、1 000、2 000、3 000单位,它使用的技术在一定时间是相同的。如用一定的"量"表示,我们假设为100单位。如果当污染量是500时,投入100的技术含量的治理效果是100/500,以此类推,当污染量逐步上升时,技术含量的比值分别是100/1 000、100/2 000、100/ 
  3 000,可以看出治理的效果是越来越低。同理,假设另一个单位采用较高的技术,我们用数值表示是200,那么在治理上述同一系列的污染量时我们就得到这样一组数值,200/500、200/1 000、200/2 000、200/3 000,其规律也是越来越低,这就是因为边际效应递减。但是对比这两组数值,很容易看出,在治理相同污染量时,技术高的单位要比技术低的单位治理效果要好。如此看来,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办法改进治污技术,让另一个拥有较高技术的企业来承担治理污染要比继续自己治理污染的社会效果好。它符合科斯定理,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配置状态如何,通过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在环境治理的现实中,这样的交易企业间是不会自动生成的,原因是如果没有人约制企业的污染排放量,企业也不会主动去寻找其他的企业进行对比。所以需要政府出面用立法的方式实现这种社会资源的优化,即施行统一评定企业的治理能力,规制企业间交易时间和市场,以及交易规则,以求社会整体资源的优化。 
  具体构建措施:第一,政府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通过技术的手段先查询污染源和测出总的污染量,评审各个企业的对于其造成的污染的治理技术。第二,从全局出发,政府部门统一派发排污许可证,在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系统中,每个单位许可证允许持有者排放一单位(许可证上规定的单位,如磅、吨等)指定的污染物。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排污许可证。如果一家企业持有100个许可证,那么它就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最多排放100个单位的指定污染物。因此,企业持有的许可证数量之和,即为政府允许的排污量上限。第三,排污许可证可以转让。在交易的市场上,有权参与交易的双方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和购买排污许可证。排污企业(或者是其他人)之间买卖交易许可证的过程,可以通过图2来说明。 
   
  在图2中,有两家企业排放均匀同质的污染物。两家企业拥有不同的治理成本曲线。企业B的成本要高于企业A。假设起初两家企业都没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量,因此,当前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为210吨,其中企业A的排放量为120吨,企业B为90吨。假设政府希望将排污总量削减50%,即每年排污总量为105吨。因此政府首先假定105个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每单位许可证允许企业每年排放1吨的污染物。然后根据大家认可的分配规则将许可证发放给两家企业。我们假设许可证按照企业当前的排放比例分配,因此,企业A获得60个单位的许可证,而企业B获得45个单位的许可证。企业A必须将年排污量削减至60吨,企业B则需要削减至45吨,除非两家企业通过买卖重新分配它们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数量。假定企业B把污染排放量削减至45吨,该点的边际治理成本为4000元/吨。如果它能够以低于4000元/吨的价格买到额外的许可证,就可以通过节省一部分的治理成本而获利。对企业A而言,将污染排放量削减至60吨的边际治理成本为l200元/吨。如果它能够以高于1200元/吨的价格出售其拥有的排污许可证,而加大污染削减的幅度,出售许可证的收入将高于增加的污染控制成本,从而获得一部分利润。因此,企业A乐于以不低于1200元/吨的价格出售排污许可证,企业B则愿意以不高于4000元/吨的价格购买排污许可证。只要许可证交易价格在l200元至4000元之间,双方均可获利,这就是两家企业进行许可证交易所能得到的"贸易得利"。企业A向企业B出售l单位的许可证之后,其排污量将减少1吨,即59吨。而企业B的污染排放量将增加1吨,为46吨。此时,两家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仍不相等。只要双方治理成本不等,企业A和B就可以通过交易排污许可证获利。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到两者的治理成本相等为止,此时,两家企业的排污量将分别为40吨和65吨,企业A所拥有的许可证数量将减少至40张(最初获得的60张减去卖给企业B的20张),而企业B所持有的许可证数量则增加到65张(起初分到45张加上从企业A买来的20张)。此时,只要流通中的许可证总量不变,总污染量就不会发生变化。上述交易的要点在于:只要污染源之间的治理成本不相等,它们就能以一个介于两个治理成本之间的价格完成许可证的交易,并使双方均从中获利。因此,在利用排污权交易调整污染的过程中,最终按照治理成本进行分配许可证。 
  小结 
  当今世界所有的国家都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模式,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故通过立法模式,把政府介入的优点和环境问题的内在经济特点结合起来,将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Hahn R W and Hester G L. Theory and Practice in Ecology Law Quarterly [J]. Implementing Domestic Tradable Permi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999, 16(1):361-406. 
  [2]Barry C.Field and Martha K.Field.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02-212. 
  [3]汪斌.环境法的效率价值[J].当代法学,2002,17(3):142-146. 
  [4]蔡守秋.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法学评论,2001,(6):256-261. 
  [5]马燕.论地方环境立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平衡[J].河北法学,2004,(4):197-199. 
  [6]刘晓峰.市场经济下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干预[J].行政与法,2003,(3):163-167. 
  [7]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J].政法论坛,2000,3(4):124-130. 
  [8]陈红梅.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4,(3):173-177. 
  [9]蒋亚娟.论排污权交易失灵与可持续发展法的干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2):572-577.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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