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各国纷纷采取行动进行节能减排以控制温室气气体排放。为此,国际社会经过漫长的谈判过程,终于达成了一系列多变法律框架协议,取得了显著的合作减排的成果。从某种角度来讲,全球合作应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对气候问题的举措与其说是一个环境条约,不如说更像是一个贸易条约。因此,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背后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碳交易的定义与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即在一定范围内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授予国家或私人以一定数量合法的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权,允许对排放权视同商品进行买卖,调剂余缺,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碳交易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密切相关。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并于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约由序言以及26条正文组成,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1]。前者是指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重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 后者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对气候变化负有重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源"是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任何过程的活动; "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同时,《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2]。但是,在此公约中,遗憾的是它并没有对其确立的"最终目标"--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中的概念"安全水平"予以量化界定。只规定各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由附件I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水平。因此,它也成为了后来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二)《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及发展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经过了复杂激烈的谈判之后,终于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议定书》比之《公约》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它是各国政府第一次考虑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第二,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nterb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清洁发展机制(CDM)[3]。IET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JI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结果实际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而CDM允许附件I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认证的减排量" 。
因为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
二、碳交易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在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之中,产品是市场需要的产物,通过市场的消费,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产品的生产者实现他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们的利益[4]。环境问题的产生也是根植于生产活动这一人类最本质的活动的。在从事生产活动的时候人们面临要处理的两大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与自然的作用与被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和紧张,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和侵害直接反过来又威胁到了人类本身的生活状态,环境治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这也是全球环境市场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这种论点直接来源于科斯(Coase)的产权管理思想的经济学解释。现代产权理论是对传统的外部性理论的扩展,主要讨论了外部侵害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它用制度分析的方法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并且依据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主体性范畴和力量模型来分析"个人和企业实施一定行动的权利转让及其对生产和销售的影响"。
假设产权明晰和没有交易成本,拥有产权的各方可以在不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讨价还价协调利益,实现无成本的优化管理。由于对于大气等人类共有资源,产权不易界定,于是国际组织或政府之间通过谈判分配许可额度,来建立许可额度的交易市场。因此,这也可理解为一种市场优化的配置,也是一种对产权管理方法的近似值。西方学者在应用这种经济学理论分析气候变化的问题时,将大气作为人类的共有资源。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全球外部性,在非合作的条件下,一国的减排水平决定于本国的减排成本与全球总边际效益曲线交点的局部最优;在合作的条件下,减排水平取决于自身的减排成本与全球总边际损失曲线的交点,即社会最优。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看待各国,所有国家都希望自己获利,而此时一国拥有的廉价减排机会为全球共享,同时它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国际资源转移加以补偿[5]。现实当中,在非合作条件下,不同损失情况时的减排都主要集中在欧盟和美国,撇开发展中国家不讨论,因为这些国家相对减排成本太高;在合作条件下,全球减排1个百分点,全球总福利上升,CDM机制中的附件I国家也获得了GDP的净增值利益。
(二)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一词是科斯在1937年《企业的性质》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并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交易成本的含义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科斯指出: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需要契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是"交易成本"[6]。由于市场交易不是处于一种没有摩擦力的真空状态,所以,"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存在的。相反,有时候因成本过高而使交易无法达成。为了克服市场交易的固有缺陷,企业应当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奥立弗·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交易成本还分为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前者是指起草、谈判和保障契约履行的成本,后者指的是调整契约、纠正事后的不适当而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与管理结构有关的组织与操作成本、约束成本等。① 在科斯定律所假定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人们可以通过交易来改变初始的权利界定。这说明,在这个假定世界里,法律规定对于资源效益配置是不起作用的,就好比摩擦力相对物体运动在真空世界不起阻力作用一样(第一定律) 。然而,这个假定正是为了证明在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在交易成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制度,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第二定律) 。
在研究方法上,交易成本理论从法律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功能出发,为论证法律的合理性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并进而通过主体对交易规则的理性选择而实现法律的优化。正因如此,交易成本理论才成为经济分析法学之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路径。
竞争与合作是国际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形态,变动不居、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国际关系,总是表现为竞争与合作混合状态。由于权利的稀缺性使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常态,也正是由于权利的稀缺性促使国家必须进行权利的交易以满足各自需要。而全球化的浪潮更是"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交易的前提是权利的界定,主权原则是构成国际秩序的基石。国家作为国际市场的平等主体,在各种形式的国际交往中让渡着自己的国家权利。而这种国家权利的存在是正常国际交易的前提和实质性内容。在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世界中,任何国家要想实现自身的发展,就必须与其他国家展开广泛的交往。要想实现正常的国际交往,国家之间必然需要相互出让各自的某些权利。因此,在相互依赖的条件下,国家间权利的相互让渡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国家间的交往形式也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契约形态表现出来。可以说,以"契约性条约"②为基本形式、以国家间的权利让渡为主要内容是国家间交往的核心和实质。国际法之经济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当汉斯·摩根索和爱德华·卡尔等现实主义学者对国际法作用产生质疑的时候,国际法的经济分析论证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基本功能。国家以条约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归属,用准确的语言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交往的不确定性和促进稳定的预期。国际组织将国际交往的规则固定化,并以组织化特征使国际法的强制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际组织的监督机制和大量的国际司法及仲裁机构则构成了国际交往的外部监督机制。这一切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
在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问题的合作路径上,交易主体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理性地选择最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对国际法本身的优化,这是推动国际环境合作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之一。比如,为了降低缔约成本,《京都议定书》的出台便是循着这一路径达成的条约。所以,对国际法各个领域的经济分析也应该成为国际法学的新的研究路径。
(三)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这一学科建立的理论基础。该理论一方面揭示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低效率资源配置的原因,另一方面又为如何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
外部性理论即是指一种向第三人施加其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为,换言之,是一种其影响无法完全体现在价格和市场交易之上的行为。外部性又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又称为外部经济性。当一个人发明了一种治理污染的好方法时,这一方法所带来的益处将被其他很多人所享用,但这些人却并未向发明者付费,这就是一种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性。同样的,负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排污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引起负面影响的行为,而排污者并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因此,若排污者从排污行为中获益,而治理污染的费用转嫁到他人身上,就形成了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
对于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来说,因为产权难以界定,环境资源易有被滥用的问题。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减少在排污行为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庇古教授提出了"庇古税"的说法,即根据由权威机构或者政府给外部不经济性确定了一个合理负价格,据此征税。"庇古税"根据排污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征税,以此弥补私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是一种运用经济调控的手段,具有极强的理想色彩,在实践操作中却面临很多的困难。比如说缺乏确定最优排污量标准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庇古税"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征收标准的确定必须以对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为前提条件,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是十分困难的,环保部门要了解并掌握边际私人纯收益曲线也是困难重重,因为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排污者向政府如实报告其成本和收益情况。
虽然这样的一个理论带着极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也为我们解决环境问题提出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思路。实践中,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超出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要受到行政处罚就是这样的一个思路的体现。
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是西方学者进行法律研究的常用方法。随着经济学这一学科的演进,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的领域,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考察环境问题成为了全球气候合作的理论支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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