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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两种性质:完全为国家所拥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国企产权可简单理解为国家对其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的支配、用益权。国有产权的拥有者是国家,而国家如何运用其权利体现公平、效率的主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议
国企改革可以说是一项世界难题,到底朝哪个方向改,需不需要产权改革,私有化、民营化还是加强国家对国企的管制?针对这些问题的见解,一直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可以追溯到20年前。
1992-1994年,山东省诸城市的地方官将全市的282家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272家进行私有化,其中的90%以上的国有资产卖给内部员工。这一举措可以说打响了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第一枪。这枪声不仅震动了政、商、学三界,还引发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两位教授-林毅夫和张维迎之间的"北大交火事件"。
张维迎教授认为国企的体制残缺是无法拯救的,只有通过改变其产权或所有制基础,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来实现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国企改革才有出路。而林毅夫教授则认为私有制或公有制与企业能否发展好没有必然联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是明晰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企有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改革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减轻国企负担,硬化其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与环境。[1]
其实,对于国企产权改革的各家之言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只不过所站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以上二人的争论,张维迎教授的观点应该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于产权的一般定义: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及人们对它的使用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关系,其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简单的说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一套约束和激励的机制。产权的安排确定了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因此可将集体中的产权制度用一系列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物的使用时的经济和社会关系来描述,当这个物是稀缺资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产权的初始安排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界定自己是否受益或受损有重要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产权分为国有产权、公共(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种类型。其中国有产权与其它两个的区别是国有产权的拥有者顾名思义是国家,而国家只是一个统称,其产权的行使必须落实到人即代理人。但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意味着其不可能充分的完成其资源配置的职能,就使得其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和激励降低,而国家充当监察代理人的费用又很高,这就导致了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很大,"代理人风险"问题也随之产生。[2]就我国国企来讲,产权引起的效率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进行国企产权改革,而必须结合国情实际。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改革已有30多载。没有人可以否认改革加快了我们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步伐,可以说改革是国家发展的动力。面对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国企改革一直都如影相随。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认为国企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扩大经营自主权(1978-1993);第二阶段是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1993-2002);第三阶段是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03以后)。[3]
国企改革的进行有其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国企产权改革是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因此切不可脱离客观实际来看待我国国企的改革进程。纵观改革全程,国企产权改革一直都在进行着,只不过是方式、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在新中国的成立之初,社会上基本不存在"产权"问题。1978年改革开放实行后,伴随着经济建设,产权问题逐渐凸显。直到20世纪初,债务、效益和效率等问题是我国国企改革致力解决的,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体现着我国的产权改革的不同程度的尝试。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融资等方式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随着改革进程加快,国企逐渐变得"强大",在中国企业排名中,特别靠前的几乎都是国有企业。但一些数字的背后隐含着别样的意义:1979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实现了年均约10%的增长,而此时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由80%降到30%。2003-2008年,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资产总额、主营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增长2.7倍、2倍、2.5倍和2.4倍,而私营企业增长分别为6.5倍、5.2倍、6.7倍和9.7倍。从这些数字可以明显看出:私企的经济活力优于国企。这对我国国企改革具有警示作用。
在国民经济取得巨大成就,国企改革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改革背后所暴露的问题。如人员冗杂、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较高、发展遭遇瓶颈等。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但产权结构调整尚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与官本位相联系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使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和有效问责大打折扣[4]
虽然私企的活力明显优于国企,但不能将国企改革等同于私有民营化,也不能将产权改革等同于放权。客观的实际是复杂多变的,改革应有共同的目标,实施也应因企制宜。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三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5]
产权改革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药方",它所解决的是产权所引发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可见产权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界定明晰化。产权明确,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等经营主体存在的前提。明晰的产权界定能够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外部性内在化,提高效率,减少搭便车行为。二是产权结构多元化,即出资人的多元化。由于国企存在"一股独大"、"掌勺者私分大锅饭"等现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发起、出售、职工入股等方式将原来的国有全资企业变为国家、其他法人、居民个人等共同拥有的多元化产权企业。这样权力就不能无限延伸,出资人要在股权范畴内活动,形成制衡机制,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三是产权交易规范化。产权交易已存在,我们要做的不是阻碍而是规范其发展。很多企业、机构等都有依法而行的倾向,而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产权改革必然受到限制。因此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法律体系、市场体系。
总结:改革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了新的血液;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为中华民族的前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历经3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其中牵扯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国企改革已经入攻坚期-产权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改革的方向是混合所有制,其实质也是产权的改革。产权改革应因企制宜,但前提都是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交易市场化、规范化。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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