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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固有及信托业务增值税案例 分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12 13:36:23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详细对比分析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信托业务报酬和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并提出信托公司固有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合理规划有效降低税负的建议。 
  关键词: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增值税 
  作为全球第一个面向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我国税务层面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因此无论在税制设计上还是征收管理上均面临一定困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若干金融业营改增试点通知和补充通知,通过实践不断完善,设计出一整套较为科学可行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求管理体系,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积累了重要经验。 
  一、信托公司固有及信托业务增值税税率分析 
  信托公司作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受到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多元化、模式创新化、监管全面化,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应如何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成为重点与难点。 
  根据金融业营改增系列规定,信托公司作为纳税人需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固有业务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信托业务报酬和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项目。 
  (一)固有业务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总体来说,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信托业务报酬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并收取信托报酬。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项目 
  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a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规定,信托公司应作为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已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综上,同样的投资标的,如果资金来源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如果资金来源是信托产品项下的受托财产,则税率为3%;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税率为6%。因此,为了享受3%的税率,信托公司应分别核算信托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信托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3%税率。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使用一个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信托公司在各种情形下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环球时代集团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具有一级开发资质。2X18年,该集团在深圳成立全资子公司球代美丽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专门负责开发美丽花园住宅项目。经调查,该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项目资金35%来自于房地产公司的自有资金。9月1日,项目公司拟向信托公司申请6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10%。 
  (一)信托公司固有资金直接发放3亿元贷款,并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该信托计划发放另外3亿元信托贷款 
  1.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固有资金直接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为3000万元,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即信托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3000/(1+6%)×6%=169.81万元 
  该部分增值税应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承担。 
  2.资金信托计划面向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3亿元,信托报酬率为2%,银行托管费率为0.1%;贷款到期日,项目公司按照10%的利率还本付息,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报酬、托管费及增值税后剩余的部分向投资者分配。 
  由上可知,信托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这属于资管产品运营中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信托公司作为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亿元信托贷款每年的利息收入为3000万元,即信托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3000/(1+3%)×3%=87.38万元 
  该部分增值税可由信托财产承担。 
  故投资者可获得的投资收益为:30000×10%-30000×(2%+0.1%)-87.38= 2282.62万元 
  3.信托公司收取信托报酬600万元,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信托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600/(1+6%)×6%=33.96万元 
  该部分增值税应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承担。 
  (二)信托公司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该信托计划发放6亿元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固有资金作为委托人出资3亿元(1),同时面向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3亿元,合计6亿元共同投资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报酬率为2%,银行托管费率为0.1%;贷款到期日,项目公司按照10%的利率还本付息,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报酬、托管费及增值税后剩余的部分向投资者分配。 
  1.根据相关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不保本的资管产品,因此固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信托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这属于资管产品运营中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信托公司作为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亿元信托贷款每年的利息收入为6000万元,即信托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6000/(1+3%)×3%=174.76万元 
  该部分增值税可由信托财产承担。 
  故投资者可获得的投资收益为:60000×10%-60000×(2%+0.1%)-174.76= 4565.24万元 
  其中3亿元固有资金对应的投资收益为2282.62万元 
  3.信托公司收取信托报酬1200万元,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信托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1200/(1+6%)×6%=67.92万元 
  该部分增值税应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承担。 
  (三)比较分析 
  上述两种情形下,信托公司均向项目公司发放了6亿元贷款,其中3亿元面向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另外3亿元由固有资金出资。不同之处在于,情形1中3亿元固有资金直接发放贷款,而情形2则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下面我们分析两种情形下信托公司的营业收入差异(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见表1) 
  所以在情形2中,信托公司的营业收入比情形1多18.47万元。主要原因为固有资金3亿元通过信托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适用于3%的简易征收率,可有效避税82.43万元,但需要多承担30万元信托计划项下的托管费;同时,由于情形2信托报酬增加,需要多缴纳33.96万元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产生的增值税。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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