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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都会写明保单生效的时间是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约定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该如何行驶?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约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笔者将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出发,探讨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共同生效 零时起保制 疑义利益解释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2年6月21日21时,原告之夫马某某步行至魏武路新兴路西侧时被张某某驾驶的豫K55555号微型普通客车撞伤,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豫K55555号客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是被告张某某,涉案车辆于2012年6月21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显示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2日0时起至2013年6月21日24对止,原告的损失共计414108.97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生效提起上诉。此案引发了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争议。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如要求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但合同法第45条以及第46条明确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时合同才生效。通过这些,可以推理出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现在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利用合同法这一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的生效设立各种条件或时间,如零时起保制就是保险公司的独创发明,这一附期限的合同生效要件,造成保险合同出现一段空白期。笔者认为这是极其不合理的,保险合同应该是自成立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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