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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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编号:),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注:以上合同总价包括运抵甲方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等。
乙方所供的设备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C"认证或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未曾开箱使用,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配置相一致,能够与用户现有设备正常连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设备功能范围内保障甲方的系统安全,并稳定运行,所供的设备符合甲方的采购要求。软件产品是原厂产品包或原厂商提供的许可证协议。如发生所供设备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所供设备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和原配的附件。
2、鉴证方将会同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责任。
2、现场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的电话后,杭州市区30分钟内响应,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修复故障,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承诺采取提供备品、备件或备机等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正常工作,待维修配件到后再换回。
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向鉴证方缴纳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
第七条:货款的支付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征得鉴证方同意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至鉴证方审核鉴证,并向鉴证方缴纳2%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采购文件(编号:)、应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或受委 托 人(签字): 或受委 托 人(签字):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证方(盖章):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或受委 托 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需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购销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工程地点
四、供货期 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坍落度(cm)
数量(m3)
单价 (元/m3)
工地输送方式
备注
C15混凝土
8-12
C20混凝土
8-12
C30混凝土
8-12
C40混凝土
8-12
C50混凝土
8-12
合计金额(人民币):
补充说明:1、以上单价已含税;
2、以上单价不否含泵送费;
3、其它:以上单价包已含运输费;
六、供货量的确认 商品混凝土的供货量以成型砼量为准,需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作为供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
七、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要求
八、需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的 1 天前,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交货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通知供方; 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临时改变的,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后,需方应在 30 分钟内办完查验交接手续,并安排在 90 分钟内卸料完毕。
5、需方不得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经约定的掺合料。
2、供方负责按国家规范设计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须使用同一配比并采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供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方付清货款时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
4、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对混凝土质量和供应量的抽查,出现争议时,供方应及时派员进行协商处理。如因供应方原因造成需方出现质量问题,供应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供方应积极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在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需方的情况下,停止向需方供应混凝土。
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需方应在10 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十一、违约责任 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疾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⑴所有人员伤亡和设备等财产损失由本方负责。
⑶延误的供货期相应顺延。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缓建、混凝土生产运送设备严重故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10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 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 仲裁;
十五、其他事项 供货期间价格不宜调整,如需调整双方可协商调整混凝土供应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需 方(盖章) 供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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