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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档案的现状、价值、鉴定及其效用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06 12:46:22

  【摘要】针对当前法医鉴定档案的现状,法医鉴定纸质档案内容的价值鉴定和电子档案的职能鉴定、法医鉴定档案的凭证效用,作者提出自已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现状;价值;档案鉴定 
  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属于各自的部门管理,各个法医鉴定机构因人员和规模没有设置专职的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员,导致法医鉴定档案的数字化加工也没有及时进行。这与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2020)是不合拍的。 
  一、法医鉴定档案在我国的现状 
  (一)行政化管理,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现行体制下,法医鉴定机构多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高等科研院校等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其档案直接服务于公、检、法、司以及高等科研院校等政府事业单位,藏于深宫大院,不能面见天日,社会无从利用。这一事实,使之成为制约现代法医鉴定档案管理的发展桎梏。这与当今世界信息交流共享的全球化趋势极不相称,也严重阻碍了法医学等多种学科的发展。 
  (二)多元化体制,利用率极低。新中��建立后,公、检、法机关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原则指导下,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相继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司系统各自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机构,形成了现有的公、检、法、司各自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这种多元制法医鉴定体制弊端日益显现,法医鉴定档案在无序的情况下,各自的档案由各系统各层级分散保管,利用率极低。随着国家法治改革的深化,法医鉴定的多元制走上纠偏之路。2017年7月19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在走向健全。 
  (三)法医鉴定电子档案未臻完善。首先要将其转换成数字档案形式,再进行封装成卷,并且对每个卷建立标准的元数据(电子封面),这项工作亟待基层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者填补。但由于各分属不同行政管理机构,缺少政策上的支持、统一的管理部门以及各种资源(包括专职人员、软件技术、相关标准、规范)准备,虽然基层的法医鉴定档案工作者认识到某些有价值的法医鉴定资料可能就此流失,也只能被动等待。 
  二、法医鉴定档案的价值 
  (一)法学价值。中国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制定宪法的大陆法系(德意志-罗马法系)国家。其法医学的基本任务是运用自然科学中的化学、物理学、生物学以及计算机科学来解决与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其鉴定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其鉴定结论作为个体案件的“证据材料”存在。法医鉴定档案也因之具有特殊的法学价值。 
  (二)科学价值。法医学要借助多个学科进行工作,这些学科包括人类学、考古学、病理学、指纹、牙科和遗传学,也包括法医DNA分析等,法医鉴定档案记录了法医临床学的活体医学(如医疗纠纷、伤残评定等)的检验鉴定,法医物证学(如亲子鉴定)、法医毒物学(如毒药物分析)、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等多种学科一系列科学活动的结果,具有珍贵的学术价值。 
  (三)社会价值。法医学鉴定作为一种社会资料源,真实记录了人类社会发生在人身安全方面的矛盾冲突过程,从而为社会学者从法医鉴定的多种数据中去研究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原始数据,决定了法医鉴定档案的社会价值。 
  (四)历史价值。法医鉴定档案作为人类执行活动的第一手资料,负起保存它们之责任,以便为现在及未来世代提供完整的素材来建构或还原当时的历史。 
  三、法医鉴定档案的鉴定 
  宏观上,要站在法学和社会学的立场上,考虑档案的凭证价值和社会价值,对法医鉴定档案的时效期限和内容真实程度来进行鉴定;微观上,注重法医鉴定档案的学术价值,重点鉴定它的稀有性。建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制定详细的法医鉴定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标准,具体划定各个案卷不同保管期限,避免流失或滥收不值得保存的资料因而浪费有限资源。各系统、地区法医鉴定管理部门再据以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然后由法医鉴定档案室分工分阶段进行鉴定工作,这也可称为前期鉴定。 
  法医鉴定档案的后期鉴定,是针对法医鉴定电子档案的鉴定,主要是电子档案的职能鉴定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档案的职能鉴定可按照立档单位在政府机关、社会体系中的地位及各项职能和重要性来确定档案的价值。 
  四、法医鉴定档案的效用 
  法医鉴定纸质档案是对鉴定过程的“原始记录性”的再现,具有凭证作用。因而作为法庭上呈堂供证的证据“材料”,这也是法医鉴定档案区别于其它档案的凭证价值之所在。 
  其电子档案能否具有法律凭证效用,就是看能否具有和纸质档案相似的“原始记录性”。2004年8月28日,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布,2013年颁布的《合同法》认可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国家颁布的关于CAD的标准承认电子档案的合法性,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的案件中,电子邮件已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这些都标志着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效力,其电子证据具有法律上的凭证作用。 
  比尔曼认为,“电子信息系统中没有所谓的原件”,所以“应该防止随意篡改电子文件,同时记录能证明其凭证性的背景信息和相关线索”。信息安全和系统权限设置能否成功,成为法医鉴定数字化管理系统成败的核心标准。基于J2EE平台的权限管理系统,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法医鉴定书应选择具有防伪功能和一键打印功能的隐藏式水印技术打印机,可以大幅降低鉴定意见书被篡改、伪造、仿冒的风险,以确保法医鉴定电子档案的凭证价值。 
  【参考文献】 
  [1]赵豪迈,庞莉.国外数字档案集中管理的历史现状与经验[J].陕西档案,2014(06). 
  [2][美]比尔曼.电子证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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