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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的新起 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1-30 13:26:53

 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公告,颁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这是继2002年旧《准则》正式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新《准则》共10章,98条。相较于旧《准则》,新《准则》立足经济发展新时代,在保留上市公司治理主要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适应境内外市场变化和公司治理发展趋势,明确了上市公司的新责任, 为投资者提供了新保障,对管理者提出了新约束,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动力,从而构建起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框架。但是,新时代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源源不断的新命题,新《准则》并不是公司治理的终点,只是一个新的起点。 上市公司的新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公共公司,在凝聚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应当负担起更大的责任。上市公司的责任范围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影响。此次新《准则》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党建工作与ESG信息披露要求,带有鲜明的新时代印迹。 
  加强党建工作 
  新《准则》第五条增加了上市公司党建义务。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可以看到,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承担的政治责任有所不同,《准则》对不同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党建要求做了区分: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当中,公司党委是政治核心与领导核心;在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当中,则需落实好党的准则,保障好党员权利,发挥好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2015年以来,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党建工作,中共中央曾专门下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这些要求,一汽富维(600742)、宁夏建材(600449)等上市公司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了加强党建的相关条款。此次将上市公司党建内容写入《准则》,既是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强调,也是与上位法《公司法》的呼应。 
  新增ESG信息披露要求 
  新《准则》的一大亮点是与国际接轨,新增了ESG信息披露要求。ES G 信息披露是指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 n v i r o n m e n t , S o c i a l a n d Governance, 简称ESG)的信息披露,国际经验表明,ESG信息披露不仅不会降低公司的绩效,反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事实上,许多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在其披露文件中,对公共服务、环境可持续发展等企业社会责任都有相应的涉及。因此,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公司治理水平不能仅靠财务指标来衡量,环境、社会责任等新发展理念同样也是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 
  《准则》新增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境信息、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指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多维度考量标准,并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这一规定不仅突出了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不断改进公司治理;更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ESG评级。继2018年6 月A股被正式纳入MSCI指数后,可与国际主要市场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同步,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投资者的新保障 
  新《准则》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在总则部分新增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强调了股东权利平等原则,同时在第二章对实践中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网络投票规范做了进一步确认, 并且在第六章新增了从受信义务角度为投资者提供的利益保障机制。 
  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 
  针��近年来频发的控制权争夺事件, 新《准则》新增了相应的条款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的公司治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避免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给公司带了不利影响;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对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这是针对不少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了一系列包括“金色降落伞” 在内的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设置初衷是为了防范敌意收购,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但实践中很容易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股东大会多数投票权之便,向关联方董事或管理层转移资金,构成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从而损害非关联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离职补偿的公平要求,是为了在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争夺时,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受侵害。 
  加强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近年来,上市公司频频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对公司的影响力,采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资产交易等隐秘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事件。新《准则》的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做出了回应,将原先对控股股东的规定从第二章抽离出来,调整到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在诚信义务、承诺履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者的新约束 
  董事会相关的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机制,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相对集中,董事会很难发挥实质性作用,新《准则》通过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要求、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健全上市公司人员的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等,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 
  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在旧《准则》中,上市公司只需对董事会决议进行披露。新《准则》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对独立董事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的要求。这一规定提供了了解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途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第三十七条新增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在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职,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这一规定也是对实践中独立董事形式化的回应,完善独董制度,强化并规范独立董事的权限和职责,让其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 
  旧《准则》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只做了任意性规定,而新《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席位、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这一规定旨在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财务审计方面的监督作用。《准则》的修订符合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比如,台湾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6月出台规定,2018 年起申请IPO的公司须强制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强化了审计委员会责任、职能和透明度;加拿大证券管理局也于2017年11月在一次对外征询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必须是独立董事。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比例已经超过90%,但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却很低,造成专门委员会设置存在缺陷,并导致事实上专门委员会的集体决策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除了强制性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一规定更重要的是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完善董事会的运行机制,从而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旧《准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属于内部考核;新《准则》在旧版基础上引入了第三方评价机制,上市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同时,为了满足吸引人才、保持管理人员稳定性的现实需求,新《准则》还在旧版的基础上扩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将核心员工薪酬也纳入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通过这些修订,不仅提高了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质量,同时也进一步健全了对相关人员的激励机制。 资本市场的新动力 
  新《准则》第七章集中规定了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通过设置鼓励性、引导性条款,倡导机构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关注并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制衡,同时为资本市场带来新的动力。 
  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一直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偏小, 造成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个人投资者的特点表现为持股期限短、交易�^为频繁,个体投资者所存在的非理性因素也会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而机构投资者资金量大,投资决策相对理性,往往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的特点,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新《准则》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这一章节,在第七十九条通过引导性的条款,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依法行使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力,从而倡导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这一条款的设置也有助于引导投资机构有序入市,扩大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从而改变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甚至进一步影响资本市场的投资理念。 
  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 
  新《准则》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参与公司日常运作的同时, 又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介机构不仅可以对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同时能对管理层也是一种制约,有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 小结:公司治理的新起点 
  新《准则》的颁布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奠定了新的框架,但对于真正实现上市公司的新治理,这只是走出了第一步。接下来,证监会将制定新的配套文件,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将据此修订自律规则,健全规则体系。更重要的是, 上市公司要自觉完善治理架构,提高治理水平,自觉规范运作,把新《准则》真正落实到位。 
  新《准则》不是终点,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永远在路上。最近,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了一项“女董事”法案,要求加州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1~3名女性。在继香港之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也很快修改了上市规则,接纳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2018年9月, 马云卸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并放弃国内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阿里官方回应此举是为了降低关键人员变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管理风险。“女董事”“同股不同权”“关键人员风险”,以及如何顺应网络治理变革的需求,在公司决策、股东参与、信息披露等方面运用最新科技发展成果……所有这些,都是新时代公司治理面临的新命题,也是十分现实的命题,而且更多的命题将会不断涌现。因此,新《准则》的颁布只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新起点。 
  (作者单位:京东金融研究院,北方工业大学)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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