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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次收入分配失衡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6-25 11:41:54

  摘 要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格局,反映了生产要素所有者在社会分配中的相对地位与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最终收入分配的基本结构。当前我国初次分配总收入中,住户部门所占比重近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文章从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以及不同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等方面,通过大量数据分析我国初次分配格局失衡,及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和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初次分配;劳动者报酬;财产性收入;垄断行业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6-0006-07 
  中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呈现出不断拉大的趋势,社会成员的贫富悬殊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趋势。以初次收入分配为基础的我国收入分配体系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导致国内消费对GDP的贡献率一直呈下降趋势,经济发展过分依赖投资和外部市场,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安全性和长远发展,甚至开始影响到社会稳定。 
  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格局是多级分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由于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功能是"削峰填谷",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源在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合理。因此,要透彻理解并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必须先从初次分配入手。 
  一、初次分配现状分析 
  国民收入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部门中进行分配的,通过这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例和增长情况,可以分析当前我国初次分配现状。 
  (一)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 
  通过整理《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金流量表》,可以看到,2000至2012年间,非金融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分别为21.16%、14.30%、62.08%。2012年非金融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占的比重分别为18.72%、15.63%、61.65%。2000年以来,政府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在上升,而住户部门所占比重总体上是下降的,2008年最低仅为58.66%,最近几年略有提升(详见表1、图1)。 
  (二)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增幅 
  2001至2012年间,初次分配总收入年均增幅14.97%。同期,非金融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年均增幅分别为15.20%、16.72%、14.13%。企业部门年均增幅比住户部门高1.07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年均增幅比住户部门高2.59个百分点。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我国初次分配主要是向企业和政府部门倾斜,而住户部门年均增幅甚至低于初次分配总收入1.84个百分点(详见表2、图2)。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住户部门所占比重不高,而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可见经济增长的成果并未更多地惠及住户部门。 
  关于我国初次分配失衡的原因,李稻葵等(2009)认为中国劳动份额从1990年的53%下降到2006年的40%左右,且在国际范围内劳动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U"形关系,而中国正处在这一曲线的下行区间,这意味着中国劳动份额还将继续降低[1]。常进雄等(2011)提出由于要素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不是完全市场化,较低的利率扩大了资本的使用规模,这使得资本深化对劳动报酬占比产生显著的负效应[2]。刘伟(2013)认为在第二产业中,资本在相对挤出劳动,在第三产业中劳动相对挤出资本,一方面会导致劳动生产率结构性下降,另一方面会导致资本效率提升的结构性损失,对劳动报酬的增长产生结构性效率损失有深刻影响和重要约束[3]。 
  以上分析基本都是从某一特定视角出发,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初次收入分配失衡的情况,本文将从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以及不同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一些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等方面,系统分析我国初次收入分配失衡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二、劳动者报酬增长分析 
  在初次分配中,劳动力所有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者报酬,它既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内容,也是居民家庭收入中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 
  从表3可以看出,2000至2012年间,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和GDP的比重,平均水平均为50.06%。2000年以来,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和GDP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也说明劳动者报酬增速慢于GDP增长。而且,自2006年以来均低于50%,低于世界多数国家55%~65%的水平(2007年,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81%,英国为54.5%,瑞士为62.4%,南非为68.25%[4])。从劳动者报酬的增幅来看,劳动者报酬年均增幅也在总体趋势上低于初次分配总收入和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增幅。 
  (二)劳动收入负担增长快 
  自2000年以来,劳动报酬的税负和社会保险付款负担增长较快,平均增幅分别达到21.01%和21.98%,明显快于劳动者报酬的增长速度。同时,收入税和社会保险缴款占劳动报酬比重每年均呈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1.26%和4.44%,上升到2011年的2.72%和9.80%(见表4)。这说明在收入增长慢的同时,劳动者负担却还在不断加重。 
  (三)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收入分配所涉及的各种要素也日益复杂化,劳动报酬比重下降既有制度和体制的原因,也有市场自身和宏观政策的因素。 
  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体制之间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很高。由于相关法律仍不完善,而且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普遍,劳动者部分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实现由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共同决定的均衡工资。   同时,就目前我国产业发展结构来看,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占很大部分,但由于这些企业技术含量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只能通过长期压低劳动者工资,来维持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资本全球化提升了资本相对劳动的优势地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GDP增长和政绩,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引进外资,甚至包括极力压低劳动力价格等条件。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报酬应是工会代表劳方和资方谈判和博弈的结果。但在中国,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而且劳方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劳动者在与雇主博弈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资方利用交易中买方主导地位,压低劳动力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从而使企业的收入向雇主和资本倾斜。 
  三、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分析 
  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中,除了劳动者报酬外,还有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它们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分析 
  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经营性收入是指居民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因《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中没有直接列入经营性收入数据,这部分收入可使用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减去劳动者报酬、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税净额的余额而得出[5]。详细数据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除劳动者报酬外,经营性收入作为第二大收入来源,波动较大,2002年最低为10.72%,2010年最高为15.31%;而财产性收入作为第三大收入来源,比重偏低,徘徊在3%~8%之间,2003年最低为3.71%,此后波动上升,2012年达到最高值7.62%。 
  (二)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分析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金融财产性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80%以上,其他投资市场特别是收益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对财产性收入的贡献不大。目前,国内居民投资渠道很少,投资回报率也不高,而受股票、基金等其他投资收益剧烈波动的影响,居民的投资意愿不强,利息收入仍是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现有理财产品也存在收益不均衡的情况,投入资金越多得到的利率越高,而且更多的收益被垄断的金融机构获取,进一步挤压了普通居民的投资空间。更重要的是,投资收益、土地经营权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出让净资产收入等其他财产性收入来源多年来一直未取得突破。 
  由于我国的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各级政府掌握着土地、资本等稀缺生产要素。在土地市场上,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低价征收高价拍卖,从中获取大量利润,而相当大一部分农民的收益被挤占;房地产开发商拿地后通过炒作不断抬高房价,使国民财富逐渐完成由多数人向少数人转移的过程,而普通居民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供房和生活所需,没有充分资金可用于财产性投资。在资本市场上,一些领域只对国有资本完全开放,而且带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拥有资金和技术的优势,挤占了一般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而由于普通居民资金少,投资到这些中小企业得到收益的风险却较高。在证券市场上,股票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脱节,股票价格被大资金持有者操控,股票涨跌没有真正反映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普通居民很难从中获得稳定收益。 
  四、不同行业收入差距分析 
  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形态存在着完全竞争、不完全性的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等多种形式,各行业不能统一获得平均利润,使得不同行业存在一定收入差距。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 
  (一)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电力、金融、科技、信息等收入最高行业的工资,与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制造业等收入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在不断扩大。从表6可以看出,最高工资收入行业与最低工资收入行业收入之比从2004年至2013年,基本都在4倍以上,相对差距变化不大,但同时绝对差距却一直在拉大,2004年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的绝对差距由25 952元,扩大到2013年的83 341元,十年来扩大了3.2倍(见图3)。2008年之前,最高收入行业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009年以后变化为金融业,而2003年以来农、林、牧、渔业一直为收入最低行业。 
  可见,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工资收入行业逐步集中在如金融、软件信息、高端服务、公共产品服务等的行业,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开始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及垄断性经营行业倾斜。而一些依靠各级财政补助的行业如农林牧渔业、水利业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建筑业、餐饮业等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由于补贴减少和利润空间渐小,就业者收入较少且增长缓慢。 
  (二)垄断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分析 
  借鉴孔伟艳(2012)的划分方法[6],选取以下细分行业为垄断性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银行业(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等总共12个细分行业。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整理出的相关数据显示(见表7),除了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007、2010、2012)、保险业(2012)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行业自2003年以来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2007年、2010年最高收入行业均为航空运输业,2012年受经济形势影响,平均收入有所下降。2012年,烟草制品业平均收入领先,达到11.3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42倍;而相比农、林、牧、渔业的平均收入22 687元,收入差距达到5倍;而且,这仅是名义工资的收入差距,一些垄断企业隐性的工资和福利更为可观,这些行业职工实际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的数值差距可能更大。   (三)垄断行业收入偏高的原因分析 
  我国很多垄断企业通过行政垄断,保持了国有经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中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主体地位和控制力。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垄断性行业自主权扩大,一些垄断企业便不断依靠国家政策所获得的各种优势来形成垄断利润,继而将这些垄断利润转化为企业员工的个人收入和福利。虽然国有垄断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但其利润的绝大部分并未惠及全体国民,大量本应归中央或地方政府所得的收益留在了垄断行业内部,企业拥有的自主权为其保持较高的收入水平提供了现实基础。 
  进一步剖析,在垄断行业内部也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能拿到高工资,享有高福利。国有垄断企业用工形式也分为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员工,薪酬待遇按身份划分,同一岗位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差距很大。同时,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异也较大,总体上看,从事生产的员工工资水平高于从事销售的员工工资水平。更为明显的是,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收入差距过大,2003年起,垄断企业高管薪酬从固定工资逐渐转向年薪制,一些企业高管利用自身权力、职务之便,将部分企业收入转化成个人收入,这种高收入与其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严重背离。 
  五、规范初次分配体系的对策和措施 
  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市场经济行为不完全等问题,初次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在众多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除了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来改善初次分配关系之外,还需要构建和完善初次分配体系相关的制度、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 
  (一)建立收入增长机制 
  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效益提高以及市场物价水平波动相协调的工资增长长效机制。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工资增长的参考建议,提出不同行业工资的参考标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通过建立制约性法规体系,保证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利润的增长。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的标准,着重保障小微企业员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二)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比重 
  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实行全国及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纳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结合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及城乡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分割和行政限制。建立区域、行业和企业的多方协调机制,发挥工会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作用,从制度上建立劳资对话机制和职工利益表达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形式和份额。建立企业利润共享制度,落实劳动者作为劳动要素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利润的权利。 
  (三)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健康发展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股票、债券、期货、保险等投资渠道,发展和丰富证券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规范资本市场操作程序,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调控房地产市场,将房地产价格控制在合理并且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使更多的居民不仅能够拥有住房,而且还能够获得房产的租金收益、转让收益。规范土地使用市场,切实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使农民能够通过土地市场获得财产性收入。 
  (四)加强对垄断行业的调控和监管 
  进一步推进政企、政资、企事分离,消除行政性垄断的体制基础。放宽行业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实现垄断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行业竞争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督作用,通过听证会等制度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机制,并将收益金用于扶贫等社会公益项目。加强对垄断企业内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有垄断企业管理者与经营者的收入,保障普通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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