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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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邓正来教授翻译的著作。在翻译《法理学》之前,邓正来教授还翻译过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法理学》算是邓教授在系统、深入的了解过庞德的思想后的翻译作品,自然也就对庞德的观点、术语、以及文法的使用习惯了如指掌,所以,他对这部作品的翻译也比较得心应手。
在第一部分中,庞德着重叙述了分析法理学派、历史法理学派以及哲理法理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它们的批判。他认为分析法学派所用的分析方法"导致了所谓的概念法理学以及法律命令理论(即将法律看作人之意志的一种刻意产物)两种危害后果。"并且认为这种方法"它忘记了法律是一个实践问题,把形式完美作为一种目的的加以诉求的做法已然成了一种支配性趋势。"而作者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他认为历史法学派"导使法学家把传统中某些重要的概念误作是法律科学中必然且根本的概念。"并且排斥与历史发展轨迹不相符的一些改进,认为应当保留一些历史痕迹。除此之外,庞德还认为"它还导使法学家把法律史上的某些偶然之事换做是普遍法的必然原则或必然范畴。"在其中作者举了一些具体事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认为虽然里使法学家对立法心存疑虑,但却在法律中保留了一些历史痕迹,有时甚至无视实际情况与时代变迁而只会一味的遵循旧例。历史学派有时会对历史旧例过度推崇,而无视时代变迁,这会起到阻碍法律发展的反作用。他对哲理法理学派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他认为哲理法理学派的"哲学方法也是以一种及其机械的方式加以使用的……同时,哲学却是我们赖以纠正机械使用分析和法律史学的主要手段,如果哲学方法也被机械使用,它的一个主要目的也就落空了。"其次,"19世纪的哲理法理学因其术语中所存在的某些根本性的含混面蒙遭了侵损。"再次,"19世纪时,当哲学方法被运用于具体问题的时候,这种方法实际上是被用了为某些准则或原则提供一些似是而非的理据的,而非对它们进行批判。"与第一条的批判结合起来看的话,作者认为哲理法学派的哲学方法逐渐失去了作为批判主力军的作用,而已经沦为解释法律条文的工具。
不过,虽然一开始是冲着作者对各个法理学派的批判来看这本书的,但是最终吸引我并且引起一些思考的却是他批判这些学派时所用的五大标准。"一、在我们称之为法律的复杂现象中,相关法学派主要关注的是什么要素以及何种形式的经由法律的社会控制系统?二、相关法学派对法律性质的问题做出了何种回答?相关法学派对有关法律是如何产生的问题给出了何种回答?三、相关法学派是如何回答什么使法律具有强制力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学派认为什么使法律权威性的渊源?相关法学派认为什么赋予了法律秩序以有效性?四、相关法学派认为何种形式的法律律令是法律类型?五、相关法学派的哲学观点是什么?"1虽然作者列出了五种评判标准,但他并没有在批判时用上所有的标准,只是在描述时从这五个方面来阐述各个法理学派,然后从其中延伸出批判的内容。从一个法学门外汉的角度来看,他对法学的评判标准是很专业的,但是对于历史上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些学派来说,它们的形成及发展并不单单是法学内部的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也许站在现在的角度来说某些法理学派确实是留下了一些后遗症,但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它是起到一些积极作用的。不过在这些评判标准中却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些法理学派形成的历史社会背景以及现在与过去的时间间隔以及批判时所站的角度问题。尽管如此,庞德对十九世纪各个法理学派的叙述以及批判方法也是令人深受启发,他在叙述之前就设立好阐述标准,这样做会比较有逻辑性,目的也比较明确。而且麦克法兰的《英国个人主义起源》中所用的历史写作以及研究方法也让人深受启发。在这本书中,作者首先描述了东欧的"农民"以及"农村社会"的情况,并且以此为参照以便与英格兰的情况作对比来说明十三世纪的英格兰并没有那种如之前所描述的"农民"或者"农民社会"的观点。虽然个人认为他的以此方法得出的观点本身有些问题,但是他的历史研究方法以及写作方法是比较有启发意义的。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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