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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我国进度社会转型时期。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此类案件的出现,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证明妨碍则是司法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之一。证明妨碍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审判的公平正义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因此从实际分析,证明妨碍制度立法对于我国司法的长期发展意义重大。
1民事诉讼证明妨碍
1.1主观性妨碍
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两方或多方的当事人,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人。几种类型的人士,构成了案件的主体要素。其中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某人或事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权利造成了危害或损害。应由当事人具体呈现证据,在此过程中由于此类证据对于另一方的犯罪事实或侵害事实,造成了一定定性或判定。因此另一方当事人直接进行证据的损毁,或通过其他关系人,进行证据的损害或阻扰当事人进行证据获取,都为主观性证明妨碍。
1.2客观性妨碍
当事人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间接造成证据损毁或为主观性,造成证据的损害,以及造成当事人无法顺利取得证据的现状,称之为客观性的妨碍。但当前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客观性证明妨碍的认定,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惑之处。部分案件审理中,其客观性证明妨碍的认定,不足以确定客观性的事实存在。因此主观性妨碍于客观性妨碍,主要通过司法机构参考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认定。
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立法现状
2.1构成要件不足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法理方面还存在构成要件不足的现状。构成要件不足,造成实际判定证明妨碍的过程中。部分现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人为主观性。最终造成案件反复审理,或几方当事人不认可的现状。最终对于多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且影响了妨碍证明制度的有效实施。
2.2法律解释模糊
法律条文在确立制定的过程中,部分条款条例由于引入参考了多方法理文献。因此如审理应用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当事人对某项制度条文提出异议。司法机构需针对法律条文的制定法理,以及事实依据进行法律解释。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之一即为:法律解释模糊。法律解释模糊,造成实际释法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最终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3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证明妨碍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几方构成因素。例如:妨碍主体要件、妨碍因果要件、妨碍结果要件。证明妨碍构成要件的完善,保障了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针对此类现状,笔者针对几类证明妨碍构成要件,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
3.1妨碍主体要件
妨碍证明主体要件,当前在各国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关于其行为主体的认定,还存在较多的差异。当前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人为:不负责举证的一方责任当事人为主体。主要原因为:不负责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无证明妨碍的动机,因此出现证明妨碍的机率较小。从利害关系方面进行分析,设定不负责举证的当事人为主体,较为客观可应用性高。但在一般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或随着审理过程的持续,案件发生了部分变化。因此将不负责举证的责任当事人作为单一主体不客观,因此在案件变化的过程中。不负责举证的责任当事人也应进行证明,此类现状下其在进行证明的过程中,也可造成证明妨碍现状。因此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关于主体的认定,需根据案件变化进行认定。
3.2妨碍因果要件
证明妨碍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证明妨碍制度确立过程中,妨碍因果也为要件之一。妨碍因果要件主要指:妨碍行为的发生,最终于妨碍结果造成了因果关系。最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参考作用。但由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各方當事人之间的关系处理,需通过较长的周期进行判断。因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妨碍因果关系的认定,需遵循事件的发展顺序,以及造成的客观事实进行认定。
3.3妨碍结果要件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检举方能够顺利进行举证。并且案件审理顺利结果清晰,则无需应用妨碍结果要件。如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举证受到妨碍。最终造成证据无法获取,使得案件审理无法判定一方责任时,即需应用妨碍结果要件。
4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立法的建议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整体的发展现状较为良好。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应用中,还存在较多的不明之处。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证明妨碍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补充构成要件。例如针对主体要件、客观要件、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以此促进法律落实的完善性。此外,具体落实的过程中,还应明确法理依据,保障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另外,关于审理过程中的主体权利程序,我国证明妨碍当前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存在审判固化等现状,参考当前国际方面该项程序中的立法现状。我国可参考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第282条第2项中"于裁判前应令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以此保障主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主要的目的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设立的公平、正义性。未来在具体发的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确立,可通过补充要件、确立审理程序、明确法理依据、落实主体程度的方向进行发展和研究。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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