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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媒介审判,提升自身素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5-03 15:20:51

 摘要本文分析了媒介审判特征和影响,考察了我国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认为应该慎言媒介审判,毕竞,这一舶来于西方的词汇,有着其内在的一系列生成条件和适应条件,在我国是否适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具体以药家鑫案为切入点,研究媒介,民意,司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考察此案中是否存在媒介审判行为,提出若要更好地处理媒介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必须提升二者自身素养,重视相关制度建设。 
  关键词 媒介审判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申玲玲,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博士,西安710065 
  情节简单的药家鑫案,何以能引起全国媒体和人民的广泛关注,此间媒体持续的大规模的报道和众人的参与,又对司法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是否有媒介审判或者民意审判的存在?在面对舶来的"媒介审判"这个词和中国特殊的语境两者之间,传媒――舆论――司法三者之间的影响机制又是什么样的?本文试图以药家鑫案为切入点,思考三者之间尤其是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探究媒介审判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特殊涵义。 
  一、对媒介审判及其负面影响的质疑 
  "媒介审判"是一个来自西方国家的概念,指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bv newspaper)。国内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媒介审判指"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对于媒介审判的影响,学界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媒介审判是媒介舆论监督权的滥用;还有一种观点是,媒介未必有碍司法公正。学界的主流声音倾向于前者,笔者要质疑的是在中国,媒体真的有那么大的能量吗?经由媒体大规模报道而形成的舆论真的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审判吗?不能仅仅依据法官听取了媒体的意见简单将其定性为媒介影响了司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了独立的判断。 
  (一)媒介效果的有限性 
  不能否认媒体在具体新闻报道中关于未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存在不少问题,如概念不清、术语混淆、对被告人盲目定性,提前判决等。但是一般地讲,现代法律是一套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与话语系统,又或者说,它是由一套专业术语包装起来的,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的规则体系,即使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不能将媒介的影响视为最重要的,充其量它是最明显的而已。 
  "媒介审判"负面影响的产生,其实质是掌握着话语权、监督权、知情权的媒体舆论与掌握着司法审判权的法官之间就某一具体案件产生的一种意志互动。而"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出现,并不是媒体舆论一方的责任,法官一方的因素同样值得关注。 
  我国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司法等权力往往高度集中于行政权力之下,相比于权力的"暗箱操作",公众能看见的只是处于"明处"的传媒报道。所以,避开并不独立且受多种有形无形因素制约的司法审判,却单独提出并指责"媒介审判"是有失公允的。 
  再则,媒介的传播效果是有限的,甚至于媒介自身也很难完全预测、控制其传播的效果。况且,媒介的信息传播从新闻制作的源头开始,也是受到多种因素和力量的制约;即使发达的现代传媒系统,也很难阻止信息接收者对信息的多层面和多视角的解读,而漠视信息接收者的主动性却夸大媒体的传播效果,也是不恰当的。不考虑系统因素的影响,简单地将不独立的司法审判所受影响归结为媒介审判,也是不严谨、不负责的表现。 
  (二)中国式"媒介审判"的积极作用 
  媒介审判有时固然会用其造成的舆论影响法官的的判断,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其作用还是需要辩证地看待。目前所讨论的"媒介审判"多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对之持否定态度,但若换一种角度思考,"媒介审判"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 
  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贫富分化的加剧、官民冲突的凸显,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等,都使得在中国的语境下,媒介监督司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为硬性监督的信任度走低,媒介监督则因了其具有监测环境等功能和公信力诉求、经济诉求等,可以作为硬性监督的一种补充。不少反腐案件和弱势群体遭遇不公待遇的事件就是得益于公众的敏锐和媒体的跟进,才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得以圆满解决的。 
  (三)尚不独立的司法需要监督 
  在西方国家,普遍排斥舆论监督司法,但我国却将之写入15大报告,"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这其实也是立足于中国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这两种基本价值的缺失和错位的国情,在讨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时必须在这一大背景下加以研究,而不能就事论事,只局限于传媒与司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本身。 
  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了监督,握有权柄者便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当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司法便难逃受舆论关注的命运。在药家鑫案中,舆论站在了被告人的对立面,这种直接诉诸"死刑立即执行"的情绪,甚至对辩护律师进行语言攻击的网民行动,固然凸显出主流民意法治文化的缺失,其实隐含的是人们对司法结果的不信任。 
  而此次药家鑫案中,司法部门也不是无可挑剔。法院设置的问卷调查环节就遭遇到了普遍的质疑。问卷调查的对象仅限于旁听的来自西安音乐学院等4所高校的师生和当事人亲属,对象的选取并不具有随机性,也不可能科学并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问卷调查针对的是量刑,而量刑比定罪更为专业、复杂,而将专属法官的"技术活",怎能轻率地交由非专业人士随便填写?正因为如此,该案庭审后,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强烈质疑――法院有意偏祖药家鑫? 
  无法否认,在司法审判权不能真正地独立行使、容易受到其他力量制约和影响这种令人尴尬的情况,不仅确实存在,而且相当严重。0与西方的法治不同,情与法的纠缠也是一种中国特色,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不接受监督和评论的借口。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的提升、传媒自身素养的提升,会使得媒介审判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要完全避免,则有赖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加快建立和民众法治素养的提升等系统性的改变。 
  (四)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 
  传媒与司法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支重要力量,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翼,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为基本的价值予以肯定,我国也将其作为两项基本的权利写入了《宪法》。 
  从传媒与司法的性质和特征看,它们在服务人民和维护法治方面存在着实现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新闻传媒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来提升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治理念,推动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司法机构则可以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来直接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建设文明法治国家服务。而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传媒是 司法机构最好的助手,特别是在开展法制宣传和进行法治教育方面。两者有其冲突的一面,但是也有其一致与和谐的一面,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法治建设有赖于两者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在冲突中学习与提升。 
  二、媒介审判的传播学分析 
  (一)媒介的特殊性 
  吴义周认为,中国媒介的"喉舌"功能决定了媒介不能形成"媒介审判"夏恿也认为"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不过中国的传媒监督司法具有其他几种根据:一是伦理的根据,即"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二是职业的根据,即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作用;三是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市场化转变而提出的要求。这种种因素,使得媒体监督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0所以,中国媒体的监督也可以算是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 
  (二)新媒体的开放性 
  新媒体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使得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多元化的新闻传播主体、多元化的观点和立场及其在网络上的互动、交锋,使事件的本来面目容易得以还原。而网络技术的开放性、极低的信息发布成本、广泛的参与行为使网络媒介难以形成一边倒的强烈倾向性传播效果,而这是媒介审判的前提。因此,具体到药家鑫案,清晰的案件、不同观点持有者的辩论,使得媒体审判的意味淡了很多,而观点的自由表达实现了不少。 
  (三)受众的主动性 
  此次药家鑫案的相关报道和整个案件的流程而言,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媒介审判的问题,或者是与之前的媒介审判的案件相比,此次媒介的表现更多的是网民的参与和质疑,甚至于网络舆论与相关呼声远高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出现,给了普通人以话语权,而碎片化、圈群化、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又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的传播速度远远超出传播者的想象;同时,不同人的参与又会快速形成民意,大规模的关注和传播势必提升了普通人或者事件当事人的话语权以及影响力,又能更好地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对大众传播的信息形成弥补。 
  在中国,网民经历了多次重大、突发事件的训练,人们对于挑战眼球和想象力的新闻事件,已变得更为理性。网民不仅仅关注事件本身、关注司法审判,同时也评判媒体的报道能力。大家对媒体的相关报道和专家的言论已不再轻易相信,每一次公共事件的发生,其实就是媒介、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当事人接受"媒介素养不断提升"的网民的质疑和围观的时刻。 
  所以,不要轻言媒介审判,要知道现在包括媒介在内的各方,都是被挑剔和评判的对象。在此基础上,案件的审理和报道,其实要保证的依然是自身的专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对媒介,是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对司法,是执法透明、程序公正等最基本的要求。三、药家鑫案:媒介审判、民意审判或者其他 
  仅仅从整个事情发展来看,药家鑫案非常简单,整个案件流程几乎没有疑点,媒体报道也做到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相关评论也注重从个案切入,进行各项反思。而该案之所以能由个案升级为公共事件,主要是由于事件本身涉及的几个因素:音乐学院大学生、"农村人难缠"、军二代、药家人迟迟不肯露面致歉、以及案件被报道之后的各种挑战公众常识的说法,如律师的"激情杀人"说、药家鑫同门师妹李颖的"我也捅"、李玫谨的"钢琴杀人说"、孑L庆东的"杀人面孔"与"罪该万死"说等等,引起了公众持续的关注。与以往被指责为"媒介审判"的案例相比,此番媒介的做法则没有太多可供挑剔的"硬伤",新媒体尤其是微博的出现,给了公众一个更好、更便捷的沟通平台,舆论快速形成,即使是相应的处理案件的人员,也不可能完全对此视而不见,双方律师在微博上的直接展现和沟通,也让公众可以多了一条了解事情进展的有效渠道。 
  所以,药家鑫案,很难将其按照以往的定义定性为媒介审判,或者换一种说法,媒介审判又有了新的特征。 
  一个公共事件的背后,是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以及媒介素养提升、司法不独立以及内部的权力勾结等多种因素综合而成,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媒介审判"。在这一案例中,简单的"媒介审判"逻辑背后, 容易掩盖的是权力的勾结和制度、公平和公正的严重缺失。四、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期待自身素养的提升和制度的完善 
  目前,中国的司法机关还不具备完全抵御外来非法干预的能力。要解决目前中国传媒与司法的无序冲突,就必须跳出"舆论监督司法"的不合理框架,破除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两种基本价值的不合理入侵,使媒体和司法机关都摆脱行政权力的阴影,在法律的框架中最终实现各自独立与强大。也就是说,只有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两种基本价值都发育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才可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应自觉维护法制尊严,促进司法公正。而被人诟病的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的消除或减少,需从多方面做出努力:不但要在在公众层面加强媒介素养,促进形成正面的舆论,还要从媒体层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报道能力,尤其是法制新闻的报道能力,更应在权力层面对公权力的边界予以适当限制,确保司法独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任何两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都不是简单地互相影响,而是各自背后牵扯的多种力量、权力和因素的交互影响,所以,传媒与司法之间矛盾的解决,有赖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法治的完善。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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