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保险特殊经营模式使保险公司呈现固定资产占比较小、资产负债率较低、保险产品"场景化、碎片化"、渠道成本低廉等财务特征,也使保险公司面临更为错综复杂的财务风险,如对股东的权益性资金依赖性较强、定价风险加大、盈利空间不定以及骗赔套保和洗钱风险等。鉴此,应拓宽筹资渠道,优化保险产品定价,提高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能力,降低运营和合作成本,构建第三方保单认证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资金规范化管理,强化外部监管等。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财务特征;财务风险;风险化解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7)06004705
一、引言
近几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崛起,出现快速发展态式。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和易安保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我国目前有117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超过所有保险公司数量的70%。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2 347.97亿元,新增互联网保险保单61.65亿件,占全部新增保单件数的64.59%。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互联网保险公司"场景化、碎片化"特殊经营模式注定了其面临的财务风险和传统保险公司存在差异。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享受"大数据"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更为错综复杂的财务风险。因此,如何在互联网新形势下提高保险财务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确保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整个保险行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相关研究综述
关于互联网保险财务风险,目前国内外没有专门针对此选题的研究,文献较少,仍处于探索阶段。Mahajan Vetal(2001)提出互联网这种新兴营销模式拉近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距离,保险代理人终将被替代\[1\]。Garven等(2002)指出,互联网保险可以建立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新的沟通渠道,但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网上理赔的标准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不足等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财务风险\[2\]。Teresa Borges Tiago(2009)提出互联网保险能够降低保险公司销售成本,提高保险产品个性化\[3\]。Sekolovska (2012)指出,互联网保险的优点表现在投保和理赔更加迅速,但互联网保险产品较普通保险产品核赔等环节更为宽松,这不可否认的会为互联网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4\]。Svieshnikova(2014)认为互联网保险受到单一产业结构、新产品低收入、安全缺乏和现金流量风险等因素的阻碍\[5\]。易祖泉等(2014)认为互联网保险除了面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保险业共有的风险外,还蕴含着费率风险、虚假互联网保单等特殊风险\[6\]。叶颖刚(2015)认为互联网保险高收益低保障理财型产品占比大,存在资产负债配置风险\[7\]。余葵(2016)强调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应该重视投资收益风险,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和现金流风险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8\]。杨卫平等(2016)从提升短期流动性、注重寿险业务发展和控制综合费用支出入手,构建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评价指标\[9\]。由上可见,当前国内外学者开始关注互联网保险带来的财务风险,但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也缺乏对财务风险有针对性的具体分析,更没有实质性化解措施。本文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财务特征,对互联网保险财务风险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措施。
三、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财务特征
1.固定资产占比较小,采用轻资产经营模式。
传统保险公司采取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下属地区设立中心支公司,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投保、核赔、理赔、客服等服务都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处理,互联网保险公司仅在极少数城市设立了分理处,这样极大地减少了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2013-2016年固定资产比率与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其他传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比,不难发现,众安保险固定资产比率最低(见表1)。即使是和固定资产比率最低的平安财险进行对比,其固定资产比率远远低于平安财险,体现了其轻资产的发展特点。
2.资产负债率较低,偿付压力不太显著。
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对保单承担的一种将来赔付责任,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偿付能力大小极具重要性。传统保险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负债,其中主要是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率要明显高于一般制造业,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都在70%以上,这一情况导致公司财务杠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较大。传统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偿付能力相对不足,其负债的匹配性较差。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以权益性投资为主,以众安保险为例,其2013-2016年资产负债率如表2所示。与我国传统财产保险公司同期指标相对比,其资产负债率远远低于其他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和偿付压力相对较小。
3.保险产品呈现"场景化、碎片化"特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
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创新型保险透过以场景设定为客户提供适合的创意产品,覆盖了日常生活的大多数领域,极大地降低了保险门槛。比如众安保险推出的退货运费险、信用保证保险、航延险、碎屏险等;安心保险推出的恋爱保险、网络支付安全险、银行卡资金损失险等;泰康在线推出的乐业保、微互助、求关爱等,这些碎片化的保险产品拥有与传统保�U产品不同的定价规则,可以通过大数据为基础为保险精算提供更加科学的定价依据,实现实时、动态定价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而且这种"个性化"保单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签订数量较大。根据众安保险年报分析,2014年、2015年、2016年退货运费险所带来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2%、56.9%、35%,虽然"一险独大"格局逐渐改变,但比重依然较大。
4.渠道成本低廉、覆盖面广。 由于保险具有无需生产、无需储存、无需物流的特点,大部分的保单都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及时形成,所以保险产品的特质很适合互联网销售条件。随着在线支付的普及,O2O模式的推出,互联网保险公司直接面对终端客户,从渠道上节约了大量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与此同时,办公自动化与网络化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加持下加大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提高了核保、核赔、理赔速度。据有关数据显示,传统保险销售展业费用占整个保费收入的33%左右,而互联网保险公司展业费用所占比重仅为传统保险公司的1/3。根据美国咨询机构Booz Allen Hamilton的测算,和传统保险公司相比,互联网保险能够节省渠道成本58%~71%,整个保险价值链成本能够降低60%\[10\]。
四、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
1.对股东的权益性资金依赖性较强,筹资渠道单一。
保险公司资金来源包括债务性资金和权益性资金。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时间较短,能够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资金和传统保险公司相比较为有限,而且债务性资金借入时,贷款方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轻资产经营模式注定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少,通过抵押资产实现筹资的目的较为困难,所以对股东的权益性资金依赖性较强。以众安保险为例(见表3),其2013-2016年这四年经营过程中,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入主要以吸收投资为主,另外还有少量的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而传统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筹资方式,如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的筹资较少出现。但以接受投资为主远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互联网保险公司资源获取的稳定性也将受到未来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博弈的影响,所以过分地依赖权益性资本并不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摆脱融资困境寻求风险投资,但融资数量仍然有限。据统计,2015年,除了众安保险获得A轮9.34亿美元投资,其他互联网保险公司都在千万级或亿级人民币规模,尚未获得过与未来行业规模匹配的融资。特别是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前期的恣意生长,导致其需要面对愈来愈严厉的监管措施,互联网保险站在资本的"风口"上,风险资本对进入"大浪淘沙"时期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越加谨慎。
2.专注于创新型、简单化产品,定价风险加大。
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保险产品通常是针对互联网平台而设计产生出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在保险产品定价时无法借鉴前期的数据,消费者的习惯和行为难以进行预测,一旦定价出现问题,很有可能让公司面临财务风险。另外,虽然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直接向客户销售高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但高价值的长期寿险产品由于个性化程度高、结构复杂、难以定价,很难适合互联网渠道销售。互联网平台主要适合销售简单、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导致当前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以一年以内的产险或非寿险为主,如果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过高则会丧失其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的价格优势。
3.保费收入有限,盈利空间有待观察。
首先,线上保险销售平台以短期的产险、非寿险产品为主,大多是"小额、高频"的碎片化的保险产品。其次,虽然线上销售给予了互联网保险不同于传统保险渠道的流量优势,但是线上销售受流量大小的限制,可能面临流量不足的问题。除了保单利润微薄之外,互联网保险线上销售和线下服务的不配套也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盈利能力。比如,现在各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正在抢占互联网车险市场,尽管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提出在今后大数据和云平台的搭建下可以实现在线核陪、实时理赔。但是由于车险的特殊性,其对线下人员依然有较强的依赖性,所以在车险销售上,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传统财险公司相比,查勘、定损成本增加,并不具备盈利优势。另外,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基于自身流量的限制,销售渠道过于依赖第三方平台,比如众安保险2014-2016年通过生态合作伙伴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保费分别占总保费的99.8%、97.9%、86.5%,导致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咨询和服务费不断增加。由上可见,互联网保险公司盈利压力较大。据统计, 2016年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中净利润有两家为正值,两家为负值,其中众安保险净利润为937.2万元,但相比2015年的4 425.7万元大幅下滑78.82%,易安保险净利润为157.16万元,泰康在线亏损8 546.42万元,安心保险亏损7 309.72万元。2017年上半年泰康在线亏损18 001万元,安心财险亏损10 673万元,易安保险亏损4 829万元,众安保险数据尚未披露。
4.信息真实性确认不易,存在骗赔套保风险 。
由于互联网保险销售采用的是线上生成电子保单的模式,互联网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并未采取面对面的销售和交流。而且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单进行核赔的过程大多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与传统保单核赔程序相比,互联网保单核赔程序相对简易,因而面临着保单欺诈风险。比如,2016年广东出现互联网骗赔案,犯罪嫌疑人利用支付宝账户安全险进行骗赔,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将3万元赔款进行给付。尽管该案件后期通过支付宝人工智能对该案件进行复盘时发现异常,但是仍不能断定人工智能拥有完全识别和规避所有的骗赔风险的能力。另外,目前利用互联网平台衍生出来的互联网互助保险存在欺诈风险。我国当前存在的保险互助平台运营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规模不一,由于我国监管架构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导致各自为政,互联网平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宣称的高额保障赔付计划,实际上是进行套保获得保费资金。
5.互联网保险产品固有特性和混业经营,导致洗钱风险加大。
由于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相比具有投保易,退保易,缴费灵活等特点,这些特征为不法分子洗钱犯罪提供了方便。比如,长险短做,退保金给付对象和给付方式不合规;以退保方式转保,吸引客户投保之后短期退保,公司倒�N费用弥补退保损失等。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混业经营的情况也加剧了洗钱犯罪的风险,比如赔付条件容易满足的产品、附加储蓄和投资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在保险责任期可以随时追加保费和随时退保的产品、保单质押能力较高的产品往往容易出现洗钱风险。这些产品虽然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但本质上是金融工具,部分互联网公司过分夸大这类产品的保障功能,骗取保费。而且,虽然这些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保费收入,但如果投保人集中退保,又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 五、互联网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化解对策
1.拓宽筹资渠道。
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当前属于创业发展初期阶段,所以当前以股权融资为主,而且往往采取的是风险投资融资渠道。因此,首先应对风险投资机构或单个的风险投资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人)的偏好,总结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人)可能为公司提供的价值,最终形成志趣相投的高效合作关系。在今后的发展经营过程中,互联网保险公司还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优化筹资结构,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发行股票、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方式扩大筹资规模。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和传统保险公司相比较低,在后续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加大债权融资,使社会闲散资金集合成为公司所需要的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巨额投资资金,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优化保险产品定价。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过高将会降低其竞争优势,降低潜在客户的购买意愿,而定价过低尽管对客户具有吸引力,但是互联网保险原本"小额"、 "碎片化"保费收入可能无法满足研发、运营等成本的需要,所以,合理定价是互联网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基本要求。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基于大数据的深度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和客户需求。在"场景化"的基础上理解客户行为并分析其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精准的风险定位和判断,最终在定制产品的基础上实现保费定价的个性化。比如,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大数据将风险进行细化分类,不同的风险厘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将保险费率进行分解,提供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定价。与此同时,可以在新型保险产品初期选择较为保守的定价策略,设置较短的保险期间来控制风险。
3.提高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能力。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修正过去通过大量销售短期险产品来扩大保费规模的行为,调整产品结构,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利用"大数据"挖掘长尾需求,提高结构复杂、高价值的长期寿险产品的覆盖率。目前我国老龄化现象严重,医疗、养老等产业异军突起,寿险、健康险等保障型产品未来市场广阔。因此,应提高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在保费收入的比重。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获客大小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流量的争夺,因此,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加强线上核心系统的建设,扩大在线流量,以集合海量的流量端保费规模。
4.降低运营和合作成本。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融合销售、核保、承保、理赔等网上自动化服务,实现自动报价、自动核保、自动承保、自动理赔,简化相关流程,完善在线后端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另外,为了减少咨询和服务费,应尽量降低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依赖,充分发挥自身网站销售的作用,只有自建网站才能根据用户需求针对保险产品的特性做出设计,以提供更全面的、更复杂的产品和服务。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选择应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通过市场调研优中取优,对于咨询和服务费应反复进行价格谈判,完善利益共享机制,降低合作成本。
5.构建第三方保单认证和风险评估体系。
首先,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构建一个第三方独立的互联网保单认证体系,该认证体系在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当前互联网保单信息,验证承保主体的合法性、承保关系的真实性和保单信息实时同步性。具体而言,该认证平台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独立性。该平台独立于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投保人进行保单真伪鉴定时可不必通过投保公司的查询平台。第二,具有真实性。该平台能够为投保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保单信息,降低销售虚假保单对投保人带来的损失。第三,具有公正性。如果互联网保险合同出现纠纷,该平台能够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依据。另外,构建互联网保险风险评级机构,对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评级;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其财务知识的专业性和富有经验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互联网保险财务风险进行有效评估。
6.加强资金规范化管理。
为了有效防范网上银行资金支付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应通过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将纳入网银账户的付款方向予以锁定,并相应明确超出锁定范围付款时银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加强制度建设,设置管理岗、复核岗和出纳岗等不相兼容的岗位,对不同岗位的操作权限进行设置和限定。监控账号异常登录、多账号同时操作等不正常现象。将客户缴纳的保费与客户申请的退保、理赔支付的保额限定在同一个账户上,以降低洗钱的可能性。加强支付安全和账户安全的管理,提高对消费环境的保护,降低虚假账户带来的潜在危险。客户端杀毒软件和安全防火墙应定期升级,如发生因黑客侵入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被盗或资金被挪用等重大资金问题,应立即向总公司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紧急措施追索资金。加强对退保金的动态管理,增强敏感性,注重对客户退保数据的检测和分析,通过"大数据"检测手段,定期对退保数据的变动进行分析。
7.强化外部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在网页显著位置以非常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还应对容易引发争议与风险的环节进行特别提示,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分红类理财产品,还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对保单持有人寄送相关的分红信息披露报告,在报告中说明险资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和费用分摊方法等相关内容,以提高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设立网销险企的准入门槛,明确保险产品线上可销售的区域。加大对电子保单和电子保险数据合法性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电子保单的查处力度。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当前的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互助平台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制定相关监管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来提高互联网保险公司对财务风�U的重视程度。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网站及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保险业务宣传,打击"假保险"网站。纠正互联网保险公司过分夸大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和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赔付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证投保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推出、宣传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行为,制定联合规章制度,理清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平台的"模糊地带",填补在单一监管下存在的灰色地带和监管漏洞。 注�:
① 截至完稿日,我国当前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仅有众安保险公开披露了年度财务数据。
② 众安保险于2013年10月9日成立,2013年经营时间有限,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权益资本,导致当期资产负债率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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