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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7 11: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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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近代(尤其是战国-明清时期)的中国,除了铜钱以外还有多种财物,包括黄金及布帛等,在不同场合被用作经济性流通手段。对于以何种财物作为流通手段这一问题,有的历史阶段也出现不依赖于材料本身的价值,或国家权力,或民间传统,而达成宽松的社会协议的情况。由于这种对货币的认识,理解与以往主要关注钱的动向的研究视角有很大不同,具有崭新的开创性的意义,所以目前已得到了很多以战国~明清时期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史学家的支持。其中对于战国秦汉时期的货币经济情况,佐原康夫试图从经济人类学多元货币论的角度重新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的探讨。其结论是,虽然史料中几乎所有的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的价值均以钱的枚数来标记,但事实上布帛及黄金等经济性流通手段并未被废止而是始终在发挥着作用,而钱作为国家性结算手段的色彩则相当浓厚,其作为经济性流通手段并未被民间所接受。 笔者虽然对"货币"的定义有别于经济人类学的多元货币论者而认为不应该忽视钱作为经济性流通手段所发挥的功用,但承认从多元货币论来试图重新对战国秦汉时期的货币经济史进行更为全面地探讨的意义。而且,笔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在战国秦汉时期以钱、黄金、布帛为主要货币(经济性流通手段)的货币经济在程度上广度上都有很大的发展。 
  那么上述诸种货币之间具体存在什么样的价值关系呢? 对此目前多数研究者推断认为整个秦汉时期黄金和钱都存在着一个固定比价,即: 黄金1斤=1万钱。 另外对于钱和布帛,也有人认为在战国秦时存在"1布=11钱"这一固定比价。 虽然有的研究者很早就对此提出了质疑, 但由于这些质疑并没有立足于当时的社会及其制度背景来整合全部的相关史料(包括"黄金1斤=1万钱"这说法的论据),因此其批判并没有足够的力度。其结果是,也是笔者必须指出的目前的学界,认为在战国秦汉时期钱、黄金、布帛之间的比价固定的观点最有影响力。假如这一定论没有大的谬误,那么无论钱实际重量减轻到何等程度,只要其与黄金及布等的兑换得到保证其价值便应该能得以维持。由此可推导出的观点是,在战国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所谓金本位制、布本位制或者类似的制度。但是如果这样,那些不能支持该结论的史料均将被视作例外。可是将战国秦汉货币经济的结构理解为仅存在货币间的固定比价这单一的内容真的是妥当的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必须将钱的价值所在与黄金及布帛的存在割裂开来加以考察。基于此,本稿将首先讨论战国秦汉时期整体的物价制度,如后文中将出现的"平贾"制等,并揭示其精要。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探讨主要货币,钱、黄金、布帛,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制度 
   
  在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尤其是汉朝的物价时,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传世文献及出土文字资料中"平贾"这一词语。其涵义,一般理解为每月由官府评定出的物价。且其发挥着作为一定意义上的价格以参照稳定集市交易、阻止所谓豪强富商肆意操纵物价的作用。违反"平贾"的行为被视作"过平"、"故贵"等,政府将对其予以严格取缔。有人推测西汉初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第510简)"马贾讹过平令"就是违反"平贾"的罚则之一。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事实上在汉朝的集市中很多人并不遵守"平贾",他们经常进行拍卖这一违法活动。简而言之,以往学者一边认为汉朝的"平贾"是官府推行的强制性统一价格,一边对其实际效力一直存有严重的怀疑,认为其仅流于形式。 
  为讨论这一解释的是与非,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二年律令•田律》中记载: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第240-242简)。 
  这意味着在缴纳刍、稾等税时,原则上要求按照"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的固定比价纳钱(以下称之为"固定官价"),如果刍・稾的实际价格更高则按当时的"平贾"纳钱。关于"平贾",《二年律令•金布律》载: 
  有罚、赎、责,当入金,欲以平贾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予钱,为除(第427-428简)。 
  《居延旧简》亦载: 
  二月戊寅,张掖大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4.1) 
  正如上述史料中记载的那样,原则上"平贾"是以钱作为价值尺度的公定价格,其以县为单位每年至少于十月确定并公布一次。而且仅从出土文字资料及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其适用的情况来看,其在官署间、官民间的交易(包括由官府进行的商品价值的审定等 )中有效但效果有限。也就是说,"平贾"似乎在百姓之间的商品交易中并未得以强制实施。事实上《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 
  [陈相曰]"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二、国中无伪……"[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 
  东汉王充《论衡》卷17《是应篇》载: 
  儒者论太平瑞应……男女异路,市无二价……夫儒者之言,有溢美过实言……男女不相干,市价不相欺可也,言其异路,无二价,褒之也……太平之时,无商人则可,如有,必求便利以为业。买物安肯不求贱。卖货安肯不求贵。有求贵贱之心,必有二价之语。 
  《东汉书》卷83《逸民列传》载: 
  韩康字伯休……常采药名山,卖于长安市。口不二价,三十余年。时有女子,从康买药。康守价不移。女子怒曰,"公是韩伯休那。乃不二价乎"。康叹曰,"我本欲避名,今小女子皆知有我。何用药为"。乃遁入霸陵山中。 
  战国秦汉时期的集市中已存在拍卖,集市中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并不一致的情况为常态。相反正如《三辅黄图》卷2"长安九市"条载:"直市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即秦文公造。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 可见,物价受到完全管制的集市甚至被冠以特有名称,被看作是特殊的。正因为如此,汉朝的民间交易中,为了调解双方的价格分歧,经常从百姓中选定仲裁人来仲裁,政府权力几乎没介入其中。《史记》卷59《五宗世家》中的以下记载可作为其一个证据:"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 这是在景帝~武帝时期的诸侯王之一赵王彭祖在辖内"擅权"时的例子,他派官府人员掌控每个县的民间"擅权(商品交易的仲裁、管理)", 以从中获利,其被视为赵王彭祖的恶行之一。反过来说,这意味着民间的"擅权"通常是由百姓管理的。这也可以看出集市中一物一价只是被看作一种理想的状况甚至被看成特例。因此,很难认为"平贾"在民间的商品交易中起较大的作用。相反,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该认为"平贾"是仅适用于官署间、官民间的公定价格,除"平贾"与"固定官价"之外,还存在着"实际价格"。即当时的物价由"固定官价"、"平贾"、"实际价格"三个层次所构成(但未必所有的商品有"固定官价")。以上讨论结果如图1所示。 那么短期内大幅更改了汉制的新朝又实行了什么样的物价制度的呢? 这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汉书》卷24《食货志下》中的以下内容: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其中记述了王莽实施的所谓"五均法"的概要。 这里的"平贾"分为上中下三等,这一点表面看来似乎与西汉时期的"平贾"不同。但如笔者将在后文中所阐述的,唐朝的"市估"制中也存在这种"三等式"结构,所以或许这两者(平贾和五均法)的功能相似。 但不管怎样,正如"万物昂贵,过平一钱"所述,既然价格分为"平贾"和实际价格,那么前提是两者不一致,这一点上新朝的"平贾"实际上和西汉相同。另外,王莽时期的黄金等有政府规定的"固定官价"。由此推测新朝也存在"固定官价"、"平贾"、"实际价格"。 
  那么这种三层结构的物价制度,是在何时建立的,又是以何种形式为后世所继承的呢?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就必须考察战国秦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告臣爰书。某里士五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若干钱(第617-619简)。 
  其中可见"正贾"这一用语。关于"正贾",正如在《淮南子•时则训》"上帝以为物平"的东汉高诱注载:"平,正。读评议之评。" 所以其是可以用"平贾"来替代的用语。由此推测,战国秦的"正贾"制相当于汉朝"平贾"制的前身。由于"正"与始皇帝的讳名乃同一字或通假字,所以估计后来将"正贾"更名为"平贾"。 
  第二个问题可参考池田温的观点。即在唐朝存在名为"市估"的制度,其"并非用来规范一般交易的公定强制价格,也不是向市场公开的公示价格,只不过是由集市官员参照时价决定记录的公定市价",其存在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市场价格已完全统一。 据学者论证,与其类似的制度至少延续至元朝、明朝。 这些"市估"均为于实际价格之外存在着的市场公定价格,这一点与汉朝的"平贾"制大体一致。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前近代中国的物价制度存在着战国秦"正贾"制→汉"平贾"制→新"平贾"制(→东汉"平贾"制)→唐-明"市估"制这一系列的继承关系。 
  以上探讨让我们得以大体了解战国秦汉时期物价制度的主干。即当时的物价存在"固定官价"、"平贾(=正贾)"、"实际价格"这3项指标。并且可以认为铜钱以外的所有财物的价格基本上是用基于以钱作为价值尺度的前述3项指标进行衡量的。那么铜钱、布、黄金之间具体存在什么样的价值关系呢? 它们的比价是否也是以固定官价、平贾(=正贾)、实际价格这3项决定的呢? 
   
  二、铜钱、布、黄金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铜钱和布的价值关系 
  战国秦时钱和布的价值关系,《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有如下记载: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第67简)。 
  其中规定"1布=11钱"。据整理小组的研究,"钱十一"即11枚所谓"半两"钱。而"一布"为麻织布,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 
  布袤八尺,诸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第66简)。 
  其规格为长八尺、宽二尺五寸。由此,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134简)一般被理解为秦钱11枚与麻织物(长8尺×宽2尺5寸)等价。《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又载: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裕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裕四钱。其小者冬裕四钱,夏丗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第94-96简)。 
  本条阐述了向特定刑徒发放衣物的原则,这里是以钱数来标示衣物的价值的。并且其数值均为11的倍数。这显然是遵从了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134简)中的"钱十一当一布"的规定所致。由此可知,在向刑徒发放衣物等时采用了"1布=11钱"这一固定官价。 
  然而除了理解为书面化的固定官价"钱十一当一布"外,如前所述,战国秦时还有"正贾"这一可变公定价格。因此在官署间、官民间交易麻织物时,其价格很可能是用"正贾"计量的。另外笔者推测民间的麻织物商品交易中适用可变的实际价格。事实上战国秦的《睡虎地第4号秦墓木牍》载: 
  ……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襌、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钱来。黑夫自以布此……(第11简) 
  这是身处战地的一名叫黑夫的人写给乡下母亲的书信的部分内容。可见布(麻织物)的价格因地而异。这表明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钱十一当一布(第134简)"未必与民间布的价格(正贾及实际价格)相同,也不是民间的商品交易中的公定强制价格。由此可见战国秦的布的价格也可能是可变的。另外在汉朝,据前述《居延旧简》(4.1),官民交易中的物价原则上也要采用"平贾",从这一点来看布的价格也是可变的。 
  (二)《平准书》中关于"一黄金一斤"的解释 
  如前所述,关于钱和黄金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价值关系,以往学者认为在整个秦汉时期都存在"黄金1斤=1万钱"这一固定的或者说是标准的比价(以下称"黄金1斤=1万钱"说)。《史记》卷30《平准书》便是其论据之一: 
  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天下已平…… 
  在该文开头有表示汉元年的"汉兴"两字。另外后文有表示楚汉战争结束(=汉五年 )的"天下已定"四字。据此,该文被认为是记载了"汉元年"-"汉五年"期间发生的事。上文中间可见"一黄金一斤"五字。其含义迄今为止有以下三种解释。 
  ① 10贯=金1斤说 
  ② 1黄金=金1斤说 
  ③ 1万钱=金1斤说 
  其中的①和③,如后文中将提及的,为"黄金1斤=1万钱"之说的论据。不过,对该句的这两种理解真的是恰当的吗? 
  在①这一解释中,认为该句为"十贯金一斤"之误,从而将其理解为"10贯=金1斤"。确实,《汉书》卷6《武帝纪》的元狩四年条"初算缗钱"的颜师古注载:"李斐曰: '缗,丝也。以贯钱也。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 在汉朝似乎确实有将千钱看作一个整体的"贯"这一单位。 这样,如果"黄金1斤=1万钱",则"10贯=1万钱=黄金1斤"。然而考察前述《平准书》的内容,在《食货志下》却载:"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黄金一斤。" 根据这个内容"一黄金一斤"的"一黄"无法用"十贯"替代。因此①难以说得通。 
  ②的解释则将该句解读为"每一黄金为一斤",此时黄金的基准单位被定为"斤"。事实上,在秦帝国时期计量黄金时曾混用过"镒"和"斤"这两个单位。那么该句就表明在"汉元年"-"汉五年"期间其被统一为"斤"。考察一下传世文献,也可以确认这一点。正如《史记》卷55《留侯世家》载:"汉元年正月,沛公为汉王,王巴蜀。汉王赐良金百镒、珠二斗。" 在"汉元年"存在以镒为单位计量黄金的例子,但已有的史料中"汉元年"以后在西汉辖地内再也找不到用镒计量黄金的例子,反而可看到多处用"斤"计量黄金的事例。因此,②可能没有大的问题。那么,最后③的解释又是以什么为论据的呢?
 
 现存关于③的最古老的文献是唐•司马贞《史记索隐》载:"如淳云:'时以钱为货、黄金一斤直万钱'"。 但是据《汉书》的《颜师古叙例》,如淳是三国魏人。那么,如淳要说明汉初的经济情况应该有某种典据才说得通。但文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关于其理由,清瞿方梅《史记三家注补正》中推测:"窃疑,如据《史记》本当作'一万金一斤'。故其解之若此。"然而众所周知,如淳本来并非《史记》的注释者,而是《汉书》的注释者。于是考察《索隐》引如淳注的典出,《汉书》如淳注发现,在《汉书》卷50《冯唐传》中记载:"[冯]唐对曰:'……李牧……百金之士十万,是以北逐单于……'" 其中关于"百金之士"颜师古注载:"如淳曰:'黄金一斤直万。言富家子弟可任使也'"。 将其与《索隐》引如淳注比较,前者缺后者的"富家子弟"以下内容,后者则缺前者的"时以钱为货"的部分。不过这可能是司马贞和颜师古后来分别抄录同一条如淳注的原文导致的差异。之所以这样说,理由是可将两者对照如下: 
  (索隐)时以钱为货黄金一斤直万钱 
  (颜注)……黄金一斤直万 言富家子弟可任使也 
  将其校订后合并成一文可能是: 
  时以钱为货。黄金一斤直万钱。言富家子弟可任使也 
可以认为是对前述《冯唐传》"百金之士"的前后一致的注释的缘故。这样,如淳注可能本来是附在《冯唐传》而并非《平准书》的"一黄金一斤"的附注。那么瞿方梅《史记三家注补正》根据《史记》语句的异同寻找如淳注的论据的推论就有问题。 
  (三)如淳注的论据和《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居延汉简》的内容 
  笔者试图从年代早于如淳注或与之同时代的《汉书》的注释中寻找如淳注的论据却找不到支持"黄金1斤=1万钱"说的记载。另一方面如淳注以后的注释中,《汉书》卷4《惠帝纪》即位年条载: 
  孝惠皇帝……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 
  颜师古注中对其中的"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注为:"晋灼曰:'……下凡言黄金、真金也。不言黄,谓钱也。《食货志》:黄金一斤直万钱'"。 据此,晋灼是以《食货志》为据的。其被以下内容所比定: 
  [王]莽即真,以为"书刘字有金、刀"。乃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小钱径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钱直一"。次七分,三铢,曰"幺钱一十"。次八分,五铢,曰"幼钱二十"。次九分,七铢,曰"中钱三十"。次一寸,九铢,曰"壮钱四十"。因前"大钱五十"。是为钱货六品。直各如其文。黄金重一斤直钱万。 
  以上是《食货志下》中阐述王莽公布的币制改革概要的内容。据此,晋灼在对汉初期黄金和钱的比价附注时,可能是以有关新朝币制的描述为典据的。然而,正如《汉书》卷43《叔孙通传》的颜师古注载:"如淳曰:'高祖之衣冠藏、在宫中之寝……'晋灼曰:'……如[淳]言宫中皆非也。'" 晋灼可能适当参照了如淳注。那么,晋灼在探讨汉初期黄金和钱的比价时应该也能够引证前述如淳注。而且假如晋朝还残留着如淳注以外关于汉初经济情况的可靠史料,晋灼应该以其为典据而不是《食货志下》。这是因为,作为论证方法,以王莽时期的币制的文章为典据复原汉初的币制并不是很妥当的。然而晋灼却优先采用了《食货志下》的内容。即晋灼没有将如淳注中对汉初发生的事的叙述视作是足以揭示汉初币制的可靠史料。这意味着除了前述《食货志下》以外,晋朝已经很可能没有可以证明存在"黄金1斤=1万钱"这一比价的可靠论据了。 对此,金少英很早就推测前述《食货志下》中的记述便是"黄金1斤=1万钱"说的发端。 对该假说金少英并未提供论据。不过,分析至此,此说该是最接近的。那么要对新朝以前的黄金和钱的比价进行考证,必须姑且假定可以从文献的记载中断定新朝存在"黄金1斤=1万钱"的比价,以此向前追溯来类推两者在汉初的比价。 
  那么,我们先研究一下西汉后期黄金和钱的比价发现,《汉书》卷99《王莽传上》平帝元始三年(公元3年)条载:"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 根据该句,劳干主张在王莽的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的六年前"黄金二万斤=钱二万万"亦即"黄金一斤=一万钱"这一比价就已经成立 。另外藤田高夫也表示,《居延新简》载: 
   期会。皆坐辨其宫事不辨。论罚金各四两直二千五百(EPT57:1)。 
  《居延旧简》载: 
   □□□□当罚金二千五 
   □□□亡人罚金五千(231.115A.B) 
  二者分别可能是"罚金四两直二千五百"和"罚金八两直五千"的省略形式,所以藤田高夫主张在西汉后期该比价就已经存在。 劳氏所举的前述《王莽传》的内容,似乎确实可支持平帝时期就存在该比价的看法。另外由于前述《居延旧简》与包含"建武(光武帝时期)"纪年的简几乎是在同一场所出土的,而前述《居延新简》与包含"本始(宣帝时期)"--"始建国天凤(王莽时期)"纪年的简几乎也是在同一场所出土的,所以这些很可能反映了西汉宣帝时期-东汉光武帝时期的比价。因此,"黄金1斤=1万钱"这一官价的存在,姑且可以说能够追溯到西汉后期(不过如后文中将指出的,该官价相当于前述的"固定官价")。 
  (四)"黄金1斤=1万钱"说以及金本位制说的批判 
  然而,根据前述《二年律令•金布律》(第427-428简)的记载,在汉初用黄金给付或支付"罚、赎、责(债)、购、偿"时,允许"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换算为钱进行结算。在《晋书》卷30《刑法志》的魏新律序略引汉律中亦载:"《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 其中记载着与前述《二年律令•金布律》(第427-428简)中的内容类似的条文。"呈黄金"的"呈"意思是基准、标准,正如《说文•口部》载:"呈,平也。" 可见可以用"平"字替代。该"平"作为"平贾"的省略形可散见于《食货志下》等。因此,"呈黄金"和"金平贾"可以理解为内容相同的语句。那么,前述《二年律令•金布律》(第427-428简)和魏新律序略引《金布律》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大致相同的,可以推测其内容在西汉初期--三国时代有效。另外在前述《居延旧简》(4.1)中也规定了必须以"平贾"计量钱以外的一般盗窃物(当然包括黄金)的价值。据此可以认为,在整个汉朝黄金的价值与其他财物一样被纳入"平贾"制。这意味着黄金的价格即使在官署间、官民间的商品交易中也是可变的,所以其实际价格变动应该更为细致。事实上在《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第46简)中记载有"黄金1斤=5040钱",在《九章算术》卷6《均输》中记载有"金1斤=6250钱",在同书卷7《盈不足》中记载有"金1斤=9800钱"。另外在《管子》中也有关于钱和黄金比价的句子,在《揆度篇》中有"金之平贾万", 在《轻重甲篇》中有"金贾四千"。 金谷治主张,两篇均为武帝时期后半或其以后成立的。 然而两篇中记载的比价却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表明,很难将"黄金1斤=1万钱"理解为是绝对的或者标准的比价。那么假定黄金的价值与其他物品一样是由固定官价、"平贾"、实际价格之一来计量,那么前述《食货志下》、《居延新简》(EPT57:1)、《居延旧简》(231.115A.B)、《汉书》卷99《王莽传上》中的记载便可理解为其指的是黄金的"固定官价",《二年律令•金布律》(第427-428简)、《居延旧简》(4.1)、《管子•揆度篇》可理解为指的是黄金的"平贾",而《算数书》、《九章算术》、《管子•轻重甲篇》则可以理解为指的是黄金的"平贾"或者实际价格,这样史料间的矛盾均得以消除。由此可推定黄金也是由该三层物价制度计量价值的(但是关于新朝是否存在黄金的"平贾"和实际价格,由于目前除前述《食货志下》的内容以外没有关于"黄金1斤=1万钱"这一固定官价的可予以参考的史料,故揭示其具体情况乃是以后的研究课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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