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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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二分法"的经济法体系也是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根据对于目前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及成果,本文将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加以探讨。
一、市场规制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滥用其取得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市场秩序将无以维持以致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鉴于政府失灵的存在,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
所谓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二、宏观调控法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日益导致供大与求和社会生产力与社会消费力失衡这一冲突的出现;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时有发生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和稳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对这些不良后果的遏制单凭微观的规制、个体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的。因此需要由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即为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说来,学界目前较为一致地认为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中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范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采用的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对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行的规范。产业政策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二者的关系分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的联系可以说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能否良好的执行对于宏观调控法目标的最终实现有一定的影响。而宏观调控法调控目标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规制法相关制度的变更。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显然的。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二者产生的顺序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多是从国外引进的,而这其中的社会历史因素自不必言。因而经济法作为中国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虽在现在看来极具中国特色,但从渊源上说来,其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相对应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高度的自由竞争使得国家不得不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制,由此市场规制法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垄断逐渐形成且其实力日益强大,严重的限制了自由竞争,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甚至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此时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此宏观调控法产生。所以说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这一点,从自由竞争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后盛行即得到印证。
其次,二者对于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原则不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同时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进行确认、规范和保障。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则是追求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
市场进行干预,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以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则在于规范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前,虽然"二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主流观点,但经济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体系的构建要从变化着的实际出发,并在对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认识的基础上同时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加以考量,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样的经济法才更能实现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目标,才更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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