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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建国至今,已有226年的历史,也许从追本溯源的角度来说,美国的历史可能要向前推进若干年,但是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新生而又年轻的国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其伟大的创举已经无数次的改变了我们的世界,从生活中的电话、电灯到飞机的使用,从政治制度中三权分立原则、制约与平衡原则、到宪法修正案的实践。美国的成分几乎渗透到了世界上的每个角落。究其强大与繁荣之本,有人说是因为美国的地理位置使其占尽先机,也有人说是其优良的教育体系得以培养出大量的人才支持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我认为美国的发展,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其立国的之时,一套完整且普世的政治制度。
如果说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一顶"皇冠",那么诸如共和制、三权分立、司法审查与国家至上原则便是这顶皇冠上的"宝石",而在这众多"宝石"中民主原则可能是镶嵌在"皇冠"最顶端的"钻石",在美国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早在一百六十多年前,曾经有一位来自法国叫做托克维尔的贵族遗少,他畅游美国,并写下了《论美国的民主》这样一本关于美国的经典著作。时过境迁,这本书依然是研究美国政治的基本读物之一,在美国这样一个缺乏理论权威意识的社会中这是十分不易的。在这本书中对于"民主"这样一个当今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他却提出了自己与众不同的看法与担忧,并将其称之为"多数的暴政"。他曾说过: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是少数忍无可忍,逼的少数诉诸于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可想而知之托克维尔对于"多数的暴政"甚是担忧。仔细想来,他的看法是有很强的说服力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而这种无法抗拒的多数则体现在这些方面。
从道义的角度来谈,受多数道义的影响,将会产生一种:多数人联合起来总比少数人的才智大,所以多数的选择总是正确而明智的。同样,人们总是认为少数人的利益应当服从于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当多数所做出一项决议时,将总是不可逆转的,无论这项决议的正确与否,它总是会被坚定而迅速的贯彻下去。
从权利的角度来谈,立法机构是最受多数意志左右的,美国人规定立法机构的成员由人民直接任命,并将它们的任期定的甚短,使他们不仅服从于选民的长远观点,而且服从于选民的临时动议。
而多数不仅在道义上与权力构成上拥有相当大的势力,在影响舆论方面更是有十分强大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问题。这不知包括通过动议的障碍,甚至包括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给留出点时间听一听反对者呼声的障碍
因此在这样的一种多数的暴政的情况下,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是通过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关吗?但立法机关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任选的,是多数百依百顺的工具。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
的确上述托克维尔所阐述的原则并不为子虚乌有,在美国的历史上还真的确有其事。在1812年战争时期,巴尔的摩发生了一个多数专制所造成的暴力事件。在这个时期,巴尔的摩人非常支持这场战争。而当地的一家报社对于居民热衷的支持战争的行为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态度。人民自动集合起来,捣毁了报社;袭击了报社人员的住宅。有的人还想召集民兵,但民兵没有出动。最后,政府为了保护生命受到愤怒公众威胁的那些无辜者,而把他们当做罪犯投入监狱。这项预防措施并没有生效。人民在夜里集合起来,当地的行政官员去召集民兵来驱散人群,但是没有成功;监狱大门被砸开,一名记者就地被杀,还要处死报社的其他人员,但经陪审团审理后宣判无罪。而在黑人问题一直以来也是涉及"多数的暴政"的一个显著的问题。显然,从政策与法律层面来看,自1863年1月1日颁布的《解放宣言》到1866年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关于黑人和白人平等的原则早已在法律与政治方面确立下来,但是在二十世纪却又相继发生了华莱士州长阻挠三名黑人大学生注册,艾森豪威尔总统派国民警卫队紧急空降清理了阻挠势力,才使三名黑人学生正常注册的事件。直至现当代政治与法律上对于黑人公平对待的处理始终没有使广大的白人摒弃对于黑人一直以来的偏见,多数的白人以他们一贯的藐视态度来处理与他们只是肤色不同的同胞们,这不得不说是对于黑人的暴政。
通过上述推理与事实,我们是否可以相信托克维尔对于多数的暴政的理解是正确无误的
呢?那么当今社会中美国为什么有没有出现如此多的因为"多数的暴政"而引起的事例呢?《南方周末》的著名专栏作家、剑桥大学讲师刘瑜曾在《民主的细节》这本书中做过这样的分析"与其说抱着赞赏的心情,不如说是哀叹的心情。作为一个外公在法国大革命中被砍头、爸爸被囚禁的法国贵族遗少,托克维尔对民主――这种在美洲大陆刚刚生长起来的'奇花异草',抱有复杂的心情。一方面,他意识到民主的崛起是势不可挡的历史必然趋势,而且他也相信民主可以消除专制制度的一些弊端;另一方面,他又非常忧虑民主 可能的危害:他忧虑民主会造成'多数暴政'。"的确,从托克维尔的出身看来,其贵族遗少的身份,很难 使其完全摘下有色眼镜来看待美国这样的在世界范围内从未有过的广泛的民主,因此他更热衷于将美国的这种前所未有的民主程度视为"多数的暴政",而在其对于什么事"多说"的看法上,也存在一些偏颇。对于一个个体,他并不是总存在于一个利益集团当中,他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两个、或者更多的利益集团当中,那么在现实当中便很难形成一个真正的多数,"多数的暴政"就更无从谈起。 刘瑜女士讲的很对,托克维尔的观点当中的确存在一部分想当然的成分。但是刘瑜女士对于托克维尔论点的批驳是建立在托克维尔所认为的:民主掌握在大多数人民手中的前提基础上所提出来的。那么让我们反过来考虑――民主真的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吗?假使民主从一开始便不是人民手中的武器,那么托克维尔便等于在对一个伪命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由此而得出的结果便很可能也是不合理的。
民主的真正源泉到底存在于何处?是源自社会的大多数还是处于上层的精英们?
这里我将借用一段哈罗德?拉斯韦尔的话"政府终归是少数人的政府,不管这些少数人使用一个人的名义,还是使用许多人的名义"。精英是有权的少数;民众是无权的多数,有权可以决定谁什么时候、怎样取得什么;权,就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决策。精英是就我们的生活做出决策的少数人;民众是其生活被法律习俗,重大事件和领袖决定的多数人,而他们对法律习俗、重大事件和领袖却没有什么直接的控制权。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掌权者经常与民众作对,也不是说掌权者总是牺牲公众的利益去达到自己的目的。精英对于社会的掌控不是压迫民众的计谋。精英论不含有权利要由一个单一的,针插不进,水泼不出的,永远不变的团体掌握的意思,也没有掌权任务在公共事务上意见都一致的含义。精英们不阻止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交,也不阻碍新精英的出现。精英集团或多或少是坚如磐石具有凝聚力的,具有或多或少的多元性和竞争性。掌权不必只靠对经济手段的控制,也可以靠其他的领导手段――组织、通讯、信息。精英们并不否认民众将造成他们态度的影响与转变,而只是认为精英对于民众的影响大于民众对精英的影响。
美国从来不是一篇政治机会平等的土地,而是一个精英主导的国家,从美国1787年开国之始美国的宪法便由一群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精英所起草。从乔治?华盛顿到托马斯?杰斐逊,从波士顿的亚当斯家族到纽约的克林顿家族。不能不说是"哲人之聚首"。南北战争的爆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美国南方精英在关于西部新州属性的问题上所发生决裂所造成的。而从二战后的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约翰逊、尼克松、福特、卡特、里根、布什等9位总统内各级官员的情况看来:47%受过8所名牌大学的教育,69.4%具有高级学位,60%任职前在公司、银行、投资商行当过高级职员或是董事,只有3.7%的内阁成员是黑人或妇女,很显然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是精英。在美国掌权的人物随着时间的流逝换来换去,但这一届与下一届在特色上却没有多大变化。高级领导人的名字变了,势力变了,但特色依然如故。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从开国之初到二战之后乃至现当代,美国的权利核心始终掌握在不同的精英手中,正是这样的一群人,才在社会进程多样性的环境下,保护了宪法所捍卫的自由与民主。
而反观广大的群众。民众中的反民主态度是普遍存在的,美国民众仅仅表面上支持主要的民主价值观――言论、新闻自由和正常的法律程序。人们说,他们相信那些用抽象概念表示的价值观。例如:"您相信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吗?"然而,美国民众却无论如何不能、或者说不愿意把抽象的概念运用于具体情况,特别是涉及到那些令人憎厌、反感的集团或个人。相反,精英们和产生精英的、文化程度较高的集团,却与前者不同,他们很愿意在具体的情况中运用民主价值观,保护那些不守欢迎的集团的个中自由权。
不仅仅由于民众的反民主态度,无知与冷漠也是民众对于民主政治的特征。美国有近一半的合法选民不去投票站参加选举,即使是选举总统也是如此。而在中期国会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更少,仅占合法选民的35%。而在同各州及全国大选分开进行的市、县选举中,实际投票者之占选民的20%――30%。(《美国政治科学评论》第74卷)由于民众对于民主政治上普遍的无知和冷漠,所以民主观念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民主的嘲讽,民主的存在并不是建立在民众拥护民主观念的基础上的。
由此而见美国的民主相较于民众阶层,恐怕更盛行于精英阶层,那么"多数的暴政"是否就不应归咎于民主权利过分的掌握于民众之中这样的缘由,而应重视民众的不容忍态度与对于民主政治的冷漠态度才是在特殊情况下形成多数的暴政,使理性让位于疯狂的行动主义的元凶呢?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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