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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1-02 23:49:30

 内容提要:近1个多世纪以来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互动格局。其中国家权力通过宏观制度的导入和乡政权力发挥对村庄的控制和渗透;村庄精英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三重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村民则掌握着村级治理的所有权,但又必须委托给村庄精英特别是体制内精英行使,在实践中,可能产生委托-代理矛盾。随着《村组法》的颁布和贯彻实施,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直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进一步完善,村落场域三重权力结构非均衡状况正逐渐改变。
关键词 村庄 治理 权力 政治社会学 
一、 问题的提出与立论

村庄政治是理解乡村社会政治性质的重要领域,而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分析则是理解村庄社会政治的基础。所谓村庄权力结构,是指村庄各主要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对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研究曾有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中叶前后,费孝通在研究传统乡土中国的权力结构时候,区分了村庄中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这三种基本的权力类型,特别强调教化权力在传统乡村基层治理过程中的突出作用[1]。杜赞奇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变化,区分了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2]。黄宗智分析了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不同的家族力量和结构对于村庄权力结构类型的影响[3]。
第二次高潮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国家权力近1个世纪以来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呈现于村庄场域,构成了中国底层农村政治的动态的和主要的层面,因而成为理解村庄政治拼图的关键和衡量农村政治发展水准的重要标尺,也就自然成为近年乡村治理研究领域的热点。国内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众多学者以及海外汉学界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对村庄结构进行了比较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不断拓展,在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其成果灿然可睹,观点迭涌纷呈。概括起来,这些研究主要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分别展开的,一是对村庄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二是对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进行研究。
前一种研究思路侧重于分析探讨村庄权力在不同的家族、不同的自然村或者不同"片"乃至不同的人们之间的分配,进而对村庄权力结构的特征进行概括,这种研究实际上可以被称为"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贺雪峰以江西的个案说明,人民公社时期及以后一段时间,有些村的干部在姓或者片之间的分布不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由哪一片或者由哪一姓担任一把手或者二把手,都逐步固定化了,他将这种现象称为"模化"。[4]仝志辉也以江西的个案村为依据探讨了类似的现象,提出了精英均衡的概念。梅志罡所观察的个案村,"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一种族姓均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1)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往往大姓、小姓各一;(2)全村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他将这种现象称为"均衡型村治模式"。 仝志辉、贺雪峰还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工具,借助这种三层分析法,他们认为可以理解当前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级权力的合法性状况[5]。
更多的研究倾向于直接分析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这种研究实际上是一种"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研究"。其主要分析工具是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或市民社会理论。实际上,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是村庄权力分析也是分析农村政治发展甚至整个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主导研究工具。起初,人们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独立,对"市民社会"的倡导不遗余力。随着讨论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超越了这种简单化的模式。周其仁对中国农村产权的研究虽未完全摆脱这种简单化框架,但他已强调了村庄与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博弈及彼此间的日常互动[6]。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7],而是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8]王思斌等人对乡村干部之间的交往结构以及管理区干部与村干部的互动过程与行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孙立平等人以华北地区一个镇的订购粮的征收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权力的行使者将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准则和民间观念引入权力行使的过程[9]。周晓虹则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野下对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状况及意义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研究[10]。
海外汉学界对中国国家与农村互动关系的研究,除了运用国家--社会关系或市民社会理论,还采用了法团主义理论。前者如怀特在对浙江萧山地区民间社团的研究中发现,与改革引发的社会经济变迁相契合,在国家与经济行动者之间,一种非正式的、非官方的民间经济和组织正在出现,它们与国家体制的界限日渐明显,活动空间正在扩大;后者如克利赫发现,农民间的冲突以宗族联结作为社会单位,其组织形态不是体制外的身份集团,而是跨越体制内外的同宗集团,很多时间,冲突不是发生在农民和干部之间,而是发生在一组干部和群众与另一组干部与群众之间。宗族网络模糊了国家和社会、干部和农民之间的界限。[11]美国的简·奥伊(Jean Oi)在《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一书中,自称她并不过于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而是更乐于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方式[12]。这些研究将"国家-社会"范式推向一个新的深度。
崔之元在 "国家-社会"的两层分析法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层分析法,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认为,从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上下联盟"来制约"中间层"地方精英的离心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动的一个环节,另一个环节是"中间层"对"上层"过度集权的制约[13]。
精英结构是村庄权力结构的重要侧面,因为在村庄权力的内部和外部结构中,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因此对村庄精英的分析可作为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入点。实际上,近百年来,中国大陆乡村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关注的焦点。如早期的"双轨政治"[14]、"士绅操纵"[15]、"士绅支配"[16]、"经纪体制"[17],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论[18]、"边际人"理论[19]、 "庇护关系"理论[20]等,这些概念(理论)多少带有当年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的印记,即依靠财富、权力和声望这三个范畴进行定义。其后吴毅又提出"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21],党国印阐述了"乡村权势阶层"现象[22]。王汉生则研究了农村工业化对农村精英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她不仅揭示了乡村工业化引发精英结构和关系变化的复杂机理,而且在分析精英构成地位差异时划分了四种"理想型"乡村社区,富有启发性[23];
总的来看,上述研究已达到相当深度,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第一,对具体村庄的权力结构进行实证或个案研究时,缺乏有解释力和包容力的分析框架,在理论预设方面显得比较薄弱;第二,对当下村庄权力的互动结构的研究不够;第三,在研究视角上,关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相互脱节,因而不足以描述与解析当前村庄治理的实际状况。 本文则是以前两类研究为起点,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特别是个案研究相结合,建构村庄场域中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分析框架。具体地说,本文的研究按以下思路展开:第一,分析村庄权力结构特别是国家与村庄的关系(村庄的外部权力结构)的历史演变,即从传统的的村庄双重权力结构(国家-乡绅)到人民公社时期村庄单一权力结构再到改革以来村庄三重权力结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嬗变;第二,对当下的村庄权力结构作分层(三重)研究:一是自上而下渗透到村庄的行政权力。二是由村庄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直接行使的自治权("村治"权力)。三是村级治理的最终所有权,其主体是普通村民,他们是村庄精英们特别是体制内精英的直接授权(委托)者,也是"乡政"权力(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间接授权者。通过三重权力的分层研究,就把"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在这一框架中,以乡政组织为载体的"乡政"权力运行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互为渗透、互为影响的连接点,因此也是"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研究"的核心;而直接行使"村治"权力的村庄精英在村庄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因此对村庄精英的分析是"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的基点;第三,着重研究三重权力在村庄治理中的相互作用。因此作为本文核心概念的村庄权力结构其实质即是村庄体制内权力与体制外权力,"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以及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它集中体现在村庄各权力主体运用村庄内外各种资源的互动过程中。 

二、 村庄权力结构的历史演变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中国从国家于社会之中产生之日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与一盘散沙的弱小社会并存,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24]。《诗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类的经典辞句,表明国家取得了对社会的无所不在的统治权,但是,国家对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的实际控制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受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治理能力等的限制,仍有其界限。由于小农经济是彼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它分散于地域辽阔的农业村落,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较为独立和封闭,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从未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市场条件下国家通过改变一个经济参数就能实现社会的联动形成对比)。马克斯·韦伯在分析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有过这样一段概括:"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5]因此,"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26]W·古德先生则从着重分析了乡村宗族势力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强大势力:"在帝国的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27]。
既然有2000多年封建传统的中国是一个有着同样悠久的乡村自治传统的社会,那么:1、在行政权力仅延于县级边界的条件下,为什么国家还能对整个社会进行高度的整合?2、乡村社会在国家行政权力缺位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
首先,皇权至上与家国同构实际上就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一个"差序格局",[28]它犹如一"无形而无所不在的网络"牢牢地把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尽管国家没有全面介入农村社会生活,但是,由于农村社会的自治主体--作为权势阶层的乡绅与封建王朝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一方面期望自己得到官府的赏识获取一官半职,另一方面又需要依重国家权力维护自己在农村社会的权威。实际上,乡村自治社会的非政治性权力与国家的政治性权力相比,其等级性、专制性并无二致。这样,乡绅阶层实际上就与封建皇权之间达成了一笔廉价交易:国家无需以昂贵的成本直接渗透于乡村社会,而是借助乡绅阶层获得在农村的"合法性";乡绅阶层也不需要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而是借重国家的权威获得了他们直接控制乡村社会的"合法性"。因此,在以宗法、伦理、差序这支"看不见的手"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高度整合的背后,实际上是看得见的共同利益。 其次,由于乡绅阶层依重了国家的权威,从而使乡村社会的非政治性权力获得了等级性和专制性,这样就容易让自治共同体内的农民感觉到,如果他们不服从乡绅阶层的统治就会直接面对国家机器的镇压。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使得农民近乎与外界处于隔绝状态,同时,家庭经营形式也使其角色分化和社会分工的程度比较低,彼此间缺乏持久的互动关系,农民在建立正式的集体性组织方面面临的困难非今天的标准所能衡量[29]。因此,对于那些试图反抗的农民来说,他们寻找同盟者的成本实在太高,以致于其对乡绅阶层的不满只能停留于心理层面。况且,乡绅阶层作为乡村自治主体的局面在当时的制度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无论如何农民总是希望在自己耕作与生活的土地上能够保持一个安定的秩序,尽管这种秩序的保持可能是以牺牲自己其他方面的利益为代价(如给地主服劳役等),但是,对秩序价值的高度张扬使他们认为这种牺牲是值得的。而在传统的农村,最有资格为农民提供秩序的人就是经济上富有的乡绅阶层,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提供充分的经济支持,穷人因为缺乏经济基础自然也就难以在同样是穷人的农民面前获得号召力。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政体的类型时,把由平民掌权的国家称为暴民政体,意在揭示政治权力必须与经济基础相对称,否则只能导致权力运行的失序。同样,马克思把经济基础的变更放在了社会制度更替的首要位置,中国共产党于建国后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变革,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都是以农村的土地改革为基础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中国封建时代国家与社会高度整合关系模式的维持,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封建皇权、乡绅阶层的利益互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乡绅阶层的双重权力结构;二是宗法伦理与风俗习惯的张力。如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宗法伦理与风俗习惯实际上是规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非正式制度,而现实的利益关系则是这种非正式制度对制度适用者的报酬。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条件下,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非但很难获得制度创新的动力,相反会形成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强化的报酬递增格局,也即国家、乡绅阶层(甚至农民)都会认为自己是当下制度安排的受益者。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是一个超稳定的等级社会,其原因概出于此。
在乡村自治条件下,由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靠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和宗法伦理等非正式制度纽带,所以,随着统治者日益陷入外界压力状态而意识到需要变革社会结构时,就面临着缺乏制度化、组织化的社会动员渠道的局面。国民党政权期间曾试图改变这一状态,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试图通过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政治的动员,使中国走上变革图强的道路,但是,由于国民党始终没有下定决心变革所有制基础,因此,当农民对"运动"表现出热情时,上层又有所动摇了;再加上中国共产党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乡村动员,并迅速获得了农民的拥护,国共合作起了微妙的变化。1928年,蒋介石、陈果夫正式提出暂行停止民众运动。到1930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农会立法原则》,规定只有"耕作农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或是"中等学校毕业习农业者"才可成为农会会员。
到20世纪中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建政后的中国共产党本着对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期望,把对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动员与整合放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有了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农村打下的政权、组织与制度基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达到了国家组织力量对基层农村社会的完全控制,这种控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身份制相结合,使改革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呈现出"政社合一"的凝固化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国家的组织边界实际达到了村社组织一级,或者说,村社组织的行政化使公社权力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直接渗入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30] "不管是通过党支部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31]。可见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一级(大队)的权力结构是比较简单的。一方面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毛泽东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基本都是同质的,其各层级包括公社都大体上是一个单纯接受(党)中央指令的受控体;另一方面,基层农村社会也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个行政区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权。由上述两个方面组合而成的村落权力结构是严重失衡的、一边倒的,甚至是单一的。它使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成本急剧升高,国家面临着向社会渗透的财政制约,社会发展的潜能受到极度抑制。国家合法性这个在社会主义看来根本不成为问题的问题也凸现了出来。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发生结构性变革。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始于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既定了农村权力结构受到挑战,单质的一体化的权力格局开始分化和分层,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动构架。 
三、 结构化的国家权力

始于19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既定的农村权力结构受到挑战,单质的一体化的权力格局开始分化和分层,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动构架。在村庄场域的三重权力构架中,科层化的国家权力居主导或支配地位,它对其他两类权力保持着强有力的渗透和影响。这种影响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对村庄社区治理的介入;其次它还表现为乡镇政权组织(乡政)对村庄社区权力的直接制约或影响。 (一)宏观制度的导入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治改革--实行"乡政村治"二元分离,虽然都源于农民的自发创造,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考察,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32]但其推广与合法性仍取决于国家权力的认可、推广,并以法律形式最终确定下来,这显然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村民自治近20年的成长历程即其明证。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本意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宪法中所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内涵至少说明,农村社会不再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应该把农村社会非政治性领域的运作过程与国家系统内部政治性权力的运作过程区别开来。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更加明确地把国家的政权组织与村级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根据村组法,1、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或附属物;2、为了使村委会真正成为一个自治性组织,而不至变为政权机构的附属物,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建构了"乡政(行政权)村治(自治权)"的权力格局,从而划定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权力边界,这一边界实际上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产权关系以及基于这种产权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正式确认,从而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上收以及村庄自治权力的萌生和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舍此,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在村庄场域的互动便无从谈起。 (二)国家权力层级中的乡镇权力
庞大的国家权力本身也是有结构和层次的。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基本上同质、同构、一体化,那么随着以"分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出现地方化、部门化和分利联盟化等趋势,具体落实到村庄场域,国家权力的不同层级和部门各有其不尽相同的运作方式,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关键是乡镇。乡镇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以乡镇党政组织为载体的"乡政"权力运行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互为渗透、互为影响的连接点。"乡政"权力运行主要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构成。对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大量个案研究表明,"乡政"权力是一个以乡镇党委为核心,以乡镇党委书记为"当家人",党政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33]
虽然宪法和村组法都已规定了乡政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乡政权和村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但中国自上而下(中央-地方-基层)的压力型政治体制以及乡政在这一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在结构上的断裂,同时,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34]以及乡、村利益的分殊,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在功能上的冲突,由此导致两种权力的运作界限不明、相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然从总体上看,代表国家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政权力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许多乡政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以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1、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村委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这使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丧失其合法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乡政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操纵选举,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有关研究资料和我们的调查均显示,现阶段,乡政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这种干预一般不会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干预(如取消贿选产生的村委会)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2、乡镇党委通过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乡政对村委会强有力的控制还表现在,乡镇党委(乡镇长大都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村党支书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3、乡镇对村委会的财政监控。乡镇凭借作为本乡镇事务的管理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35]三是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 4、乡镇对村委会的诱致性控制。乡政作为村级以上的正式的国家基层政权,掌握的治理资源远多于村,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村委会在遇到诸多棘手问题,如"钉子户"拒交提留款,计划生育问题等时,自己实在难以解决。因此,村级治理在许多方面仍需要以乡政的公共权威为后盾[36],而乡政则通过支持和协助村的工作来影响村级治理。这样,乡政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实现了对村委会的控制。
四、 扮演主角的村庄精英
前文述及,对村庄精英的分析是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入点。相对普通村民来说,村庄精英是同一"类型"的角色,但村庄精英本身又由不同的部分构成。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将之分为村庄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37]前者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后者掌握传统资源等其它资源,这种两分法为目前国内的村治研究者所普遍认同。但笔者认为,用"治理"和"非治理"来作为划分村庄精英类型的标准,是不恰当的,因为治理(governance)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与统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所以,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直至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38]也就是说,"治理精英"这一概念本身包括了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精英和掌握传统资源等其它资源的精英两类。鉴与此,本文把村庄精英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体制内精英即通常所说的村干部,体制外精英主要指在村庄中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包括宗族头人、宗教首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富裕起来的经济乡绅等。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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