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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面临着科技理性主义和市场商业化的双重挤压,致使伦理学原有的知识边界和学理方法均被突破。现代社会之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日趋分化以及前者对后者日益增强的压迫,又使得伦理学在不得不承受双重挤压的同时,还经历着自身知识结构的急剧转型。凡此种种都给现代社会的伦理学和伦理学家提出了诸多新的理论课题,如何应对和处理这些课题,将不仅关系到作为一门经典人文科学的伦理学之未来发展,而且也将考验当代伦理学家承诺自身学术道义和理论责任的能力。
〔关键词〕 现代语境 科技理性主义 伦理学和伦理学家
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技术理性主义与经济实利主义双重取向都十分凸显且相互支撑、相互攀援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技术手段与功利目的相互攀援并共同宰制乾坤的时代,人和社会的价值取向即使不是单向的,也毫无疑问是技术合理性与功利优先性之价值取向占主导地位的。在我们时代的这种价值偏向性选择中,经济中心与人文边缘几乎是同时发生并与时俱进的,而在当今的人文边缘化过程中,伦理学及其所关注的道德生活世界大概是最受挤压、最受轻视的了,尽管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听到诸如"道德滑坡"、"道德堕落"和"伦理学式微"之类的呼吁和感叹!真可谓:满眼骄阳热地,无心冷月寒星。比这种"滑坡"、"堕落"、"式微"更为严峻也更为深刻的问题是,当今之时和于斯之地,人们对于道德在生活世界的位置和伦理学的理论定位似乎已然失去了清晰的辨认能力和确定的知识概念:道德究竟何在复何用?伦理学究竟为何或何为?对于前一个问题,远非伦理学学者所能回答;而对于后一个问题,任何一个伦理学学者都不得不若有所思并有所解答!
一我仍然天真地怀抱一个或许有些自负的价值信念:道德当顶天立地。用学术的语言表达之:道德应定位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日趋分化且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在此条件下,承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理所当然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和法学也就相应地成为现代学术的显学和显贵。可无论社会公共化的扩张如何强势,私人生活领域总不会全然消失;更重要的是,即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政治与法律也很难料理一切,因为并非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发生的一切人与事都是"政治的"或具有法律意味的,甚至于即便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那些具有哪怕是极为明显的政治或法律意味的人和事,也还有其超政治或者超法律的文化价值意义。因此我相信,在政治和法律停止工作或无法企及的地方,便有了道德、文化和艺术的用"文"之地(道德、文化和艺术等等非政治文化元素常常以"胜之不武"为其生存之道)。进而言之,政治与法律自身是否真的可以像一些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宣称的那样保持所谓"政治中立性"或建构"道德无涉的法律"?这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然而,道德毕竟只是一种世俗化的文化元素,它以一种"隐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会的风俗礼仪和人们的心理--精神世界,发挥着它特有的对4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秩序的软式约束和协调规范作用,旨在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和生活世界的伦理秩序。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这种软式的道德伦理规范有时甚至僭越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地位而成为实质性的宰制约束力。这种特殊的历史际遇一方面为传统的中国社会赢得了"道德文明古国"的历史荣耀--毕竟,以德治国或以德立社始终被看作是人类社会的某种理想状态,但另一方面却因此被视之为中国现代化进步的一种文化负担,因而自近代以来一直被当作现代性"文化革命"的主要对象而遭受沉重打击。道德文化的这种截然不同的现代际遇似乎是必然的、无法逃避的:当社会的基本结构发生公共化转型时,民主政治及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就必然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急迫期待和基本要求。道德从一种宰制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无所不及的社会治理"王位"上退位了,不仅渐渐沦落为"显性的"
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辅助和随从,而且随着新自由主义"政治中立性"和"政治合法性"的强劲诉求,几乎完全被排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规约体系之外。这是一个严肃的现代性事件!问题的确"很严重"!作为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或知识,伦理学随着它所依着的道德一起承受着这一现代性事件的全部后果。如果说,人文学(Humanities)是关于人类自身之生活目的与意义的最切近、最深刻的学问,那么,伦理学当是人文学科群中的知识典范。然而,人文边缘和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公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的知识危机!这种知识危机的根源在于:现代技术理性主义的宰制及由此所带来的工具主义价值取向,直接危及伦理学对于人类自身生活之目的性意义的追问,因为前者所追求的技术工具合理性,常常使人们迷失对生命目的和意义的关注。此其一。其二,经济中心化和商业(市场)化及由此所产生的实利主义和自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个人主义或伦理利己主义的现代版本--又使得人们对生活目的和意义的理解深陷于商业实利性价值的诱惑而难以自拔,因为无论是现代市场(商业)经济还是现代经济理性,都对一切超功利和超自我的价值追求形成了超强的压力,使其难以获得从容生长的社会空间。其三,也是极为重要的原因是:现代社会公、私两个生活领域日益加深的分化,尤其是现代公共生活领域的极度扩张及其对私人生活领域的强力挤压,使得现代社会和现代人越来越相信并依赖于社会公共制度和公共治理的外部约束或法制秩序,因之使作为公民个体和作为自然伦理个体的个人对于自身的内在精神生活和道德自律越来越缺乏自主意识和道德自律,甚至缺乏基本的生活热情、道德意愿和自我超越感。表面看来,现代社会从政治、经济和文化、道德各个方面都极大地解放了现代人及其行动能力,然而,一个耐人寻味的吊诡却是,现代人在越来越习惯现代公共化生活的同时,私人生活的空间却日益缩小;处在极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制度之中的个体,在分享制度化建构所带来的日益扩展的公共生活空间及其稳定秩序的同时,却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某种制度(秩序)依赖和自主能动的缺失;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之政治基础的法制体系在催生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公共伦理精神的同时,却使得人类曾经拥有的美德伦理追求不断降低,以至于造成以法制秩序替代"底线伦理"的尴尬:"政治正确"掩盖了"道德善良"的心灵生长阳光,现代人不再拥有、甚至也不再屑于对崇高、英雄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生活热情和追求冲动。市场的"经济理性"规则像一把魔力无限的剪刀,将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和全部意义剪裁为以市场商业价值为行动与存在之最高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圭臬。
现代人生活的地平线(视阈)的确大大伸展了,也变得日益清晰了,然而其生活意义的向度也同时变得单一了,越来越稀薄了。当罗尔斯不断申言其社会正义伦理和政治自由主义只是在为现代社会寻求一种"薄的"(thin)底线伦理和"政治的正义"原则时,他的确是真切地把握到了我们这个时代的"伦理精神"(ethos)和公共精神;同样,当麦金太尔、沃兹尔、桑德尔和查尔斯·泰勒等美德伦理学家和新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家们不断为"文化传统"、"经典文本"、各种形式的"共同体"和"善生活"作"厚的"(thick)吁求和抗争时,他们同样是有足够理由的:如果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不想只生活在一个物质厚重而精神文化氧气稀薄的世界里,那么,"薄的"伦理与"厚的"道德就同样重要,正如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对于现代人同等重要一样。
若明乎于此,则政治法律之上或之外必须保有道德伦理就是一个合理正当的结论。在此,我们或许不必像康德和黑格尔那样,过度强调政治和法律对道德的忠诚,但我们至少应该承认,在清晰划分道德伦理与政治法律之间的界限--所谓"把恺撒的还给恺撒,把耶稣的归于耶稣"--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它们之间无法割断的内在关联,即人类行为规范和秩序与其心灵寄托和精神秩序之间的内在价值关联。由此我们还必须明了,虽然道德伦理关乎人类的情感、意愿、精神和心灵,但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一俟人类确定并理解自身对人生之善和人类行为之善的道德追求,则必须同时发现和承认人类自身"实践理性"的局限:诚如我们无法指望政治和法律的规范约束包囊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切意义一样,也无法指望道德伦理能够指引并帮助我们达于"至善"和"圆满",人生的有限无法作为意义无限的抵押,后者还不得不诉求于人类的自由信念和信仰。我们或者可以简明地说,在政治和法律的规范效率开始减弱和终止的地方,人类创造了道德伦理,用以继续调理自身的生活和行为;而在道德伦理的规范调引效率开始减弱或不及的地方,人类创造了各种宗教和信仰体系,以寄托自身对至善人生和完美生活世界的无限希望。这正是我为什么将道德伦理定位于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基本考量之所在。
二基于上述考量,我对伦理学的现代境遇形成了一种复杂的知识概念:一方面,我确认,由于现代人和现代社会对政治和法律的强势理解造成了现代人对道德伦理的弱化意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伦理学知识本身生长的现代虚弱,这同整个人文学科群的现代际遇是一脉相承、休戚相关的;另一方面,我又深信,即使是现代人已然具备了人类前所未有的理性知识和生活技术能力,诸如构建社会普适规范和法制秩序,高度自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空前广阔的生活视阈和交往活动能力,公共承担的社会化责任体系,等等,道德伦理依旧是现代人不可或缺的精神生活装备和精神资源,而且,在现代人越发依赖于公共生活领域及其公共规范秩序的"现代化"时刻,道德伦理甚至已然成为现代人个人生活中日益紧缺的价值资源,因而不仅道德伦理成为人现代生活世界的稀缺"善物",而且作为其理论研究的伦理学知识也必定成为整个现代性知识图像中最亟须开拓的知识谱系之一。
我之所以说伦理学知识是整个现代性知识图像中最亟须开拓的知识谱系,恰恰是因为伦理学所面对的现时代有着太多的道德伦理问题等待解释和解答,而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伦理问题,既定的伦理学理论图式和方法已经难以有效料理,甚至不堪应付。易言之,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所面临或提出的道德伦理问题,已然大大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的知识范畴和理论视野,比如说,现代应用伦理中的生态(环境)伦理、以生物基因技术为突破口的现代生命伦理、动物权利伦理和公共健康伦理等等。这种状况既是我依然对伦理学充满期待和追求的现实动因,又是我对伦理学知识的现代危机充满忧虑的学术理由。
我相信,人类社会已有的各种丰富多元的道德文化传统和伦理学知识谱系,能够为现代人和现代社会提供丰富多样的道德智慧和学术资源,但我同样相信,并非所有的现代性道德问题都能够从已有的--更不用说传统的--道德文化和伦理学理论中,找到充足的思想和学理资源,尤其是随着许多现代应用伦理的具体领域越来越趋于技术化、专门化和职业(专家)化,其所必需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证明已经超出了既定的伦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伦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新的学理技术要求,就此而言,既定的伦理学知识范式实在不足以提供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伦理问题所需要的全部学理资源了。这一事实是毫无疑问的,不论我们的伦理学家们是否承认这一点。
人们知道,尽管传统伦理学的经典范式千秋各异,但根本上不外乎两种基本理路:其一是目的论的;其二是道义论的。中西传统的古典伦理学大多选择了美德伦理的基本范式,从古希腊三贤哲(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先秦原始儒家,几乎概莫能外,即令是遵循道义论理路的古罗马伦理学家(如,西塞罗)和中国先秦儒家的荀学一脉,也并未脱离以道义之名求证美德之实的规范伦理路径。也就是说,中西古典伦理学的传统都隶属于美德伦理学的理论范畴。美德伦理所采取的无疑是一种强势目的论的学理路径,但经由目的论的学理路径并非无法揭橥道德伦理的道义向度,其与道义论规范伦理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并维护人们追寻美德的行动实践所应当遵守的道义规范,而在于它坚持以人的道德目的及其实现为优先的、甚至首要的伦理原则;同理,传统的道义论伦理也并非全然否定人的道德目的的伦理相关性,而只是将普遍的道义原则看作是优先于道德目的的基本伦理原则。当亚里士多德将美德或道德界定为人类对"幸福"(好生活)的"实践理智"追求时,其美德伦理也同样能够证成其基本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和正当性。而在孔子的《论语》中,人们同样可以解读到类似可比的伦理学意味。
可是,历史进至现代,伦理学从理论到方法都发生了具有根本变革意义的转型:社会公共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急剧扩张,使伦理学不得不逐渐越出传统美德伦理的理论范畴而趋向于普遍(公共)规范伦理的理论进路,进而,现代伦理学自身的规范研究越来越依赖于政治学、法学,甚至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启蒙运动以降的理性主义在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所带来的巨大物质成果的驱动下不断得到强化和普及,几乎已经取代上帝在中世纪的宰制地位而成为现代人的新的崇拜偶像。这一巨大的物质技术文明的进步给伦理学直接带来了多重挑战和后果。
首先,它直接发展出诸多崭新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和道德伦理课题,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应用伦理学本身即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诸如,科技伦理、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等等。这些新的应用伦理领域(或部门)和应用伦理课题的产生,大大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的理论研究范围,因而使伦理学开始出现多种应用伦理门类的分化或专业细化。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同现代经济学的学科分化相类比。遗憾的是,一些伦理学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此一学科知识的分化给伦理学知识谱系所可能或实际已经造成的深远影响和严重后果:作为一门经典人文学科的伦理学不仅需要在学理与方法上越出--尽管仍然基于--人文学的知识图式,寻求解释和解决现代应用伦理问题的新的学术资源(理论的和方法的),而且不得不逐渐放弃原有的非技术化的方法论传统,向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寻求技术证据,甚至是试验证明的技术合理性支持。比如说,关于当代克隆技术的道德正当合理性证明、关于网络伦理的伦理学研究等等,我们所需要的就不再只是道德目的正当性的原则规范性分析、判断和证明,而且更直接也更具说服力的是有关当代生物科技手段和网络信息技术方式的技术正当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分析、判断、选择和证明。
其次,现代科学技术对原有伦理学理论范式的挑战还直接表现为方法论的突破。尽管当代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教授十分严厉地批评并有力地裁断"启蒙运动的道德谋划已然彻底失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认可这种现代性道德的批评和指正,但毋庸讳言,启蒙运动所发起的这种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不仅仍在继续和强化,而且已然并且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思维方式,进而强力地冲击着伦理学的已有方法,包括其基本理念和原则的理论证成、具体的道德判断的证明、各种道德推理的程序和伦理规范系统的建构性论证。一个典型的实例是:传统伦理学用以建构基本伦理原则和规范的基本方法,大多是所谓"道德形上学"的方法,从西方的柏拉图到康德、黑格尔莫不如此。然而,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家(包括康德本人),却越来越倚重社会契约论的方法来证成社会基本伦理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和理论正当(合法)性。进至当代,以罗尔斯正义论为先导的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更是越来越仰仗所谓"新社会契约论"和公共理性的证明方法,甚至是纯程序主义(哈贝马斯)的方法,证成社会公共伦理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和正当(合法)性。有关人性的前提预设被当作不可证明的假设给取消了;整个"道德形上学"被当作不具备普遍可接受的前提强制给拒绝了;甚至于,一切与人类道德生活直接相关的、属于宗教信仰和私人信念的东西,也都被当作没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特殊主义的价值诉求而悬隔起来。任何形式的道德伦理的基本原则--如果真的存在的话--都只能基于社会的公共理性和人们的重叠共识,才能得到理论证明和实践应用。于是,曾经被传统伦理学视为学理和方法之圭臬的道德谱系学、道德叙事学、道德形上学和各种形式的人性预制方法,统统被当作不可验证、难以普遍化的传统方法而遭到遗弃,取而代之的是逻辑分析、道德推理、经验证明,甚至是道德个案分析或实例例证,"元伦理学"(meta-ethics)被视为现代伦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的正宗。
最后,最为深刻和复杂的是,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之基本道德观念的不断冲击,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伦理学基本理念的根本性影响。同应用伦理多领域的扩张和科学技术理性化的方法论宰制相比,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人类社会之基本道德观念的影响及其后果要远远深刻得多。近代启蒙思想家凭借近代科技的发明及其所带来的日益巨大的社会物质财富,颠覆了宗教神学预定的上帝崇拜和超现实的或虚构的绝对价值秩序,从而不仅解放了人本身,更重要的是解放了人的思想,其伟7道德与文明 2007年第4期大意义当然不言而喻。然后,现代科学技术的一路凯旋逐渐使现代人沉醉于一种新的"偶像崇拜"之中,这就是现代人和现代社会对"科学技术理性"的崇拜:曾经作为现代人解放自身之手段的科学技术,已然成为了现代人的追逐目的本身,作为一种工具(手段)性价值的科学技术理性,被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成人类的目的性价值。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这种"科学技术理性"的崇拜与同样强势无比的市场崇拜(马克思所谓之的"商品拜物教")相互攀援、相互激荡,造成科技日益商品化和商品日益技术化,从而使得现代人和现代社会逐渐养成某种近似于"路径依赖"的技能依赖和市场依赖,从而以技术理性替代目的价值,直至以科技代替人文道德本身。于是,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甚至儿童对网络游戏的狂迷;看到了所谓大众文化对经典文化越来越粗俗无忌的消解和掠夺,而且这一切都合法地被纳入到了市场运作的操作行动之中。现代人同无情的市场一样不相信眼泪和微笑,只相信金钱和技术,包括市场操作的技术。当某些经济学家申言"经济学不讲道德"时,一些文学家或文化人便应声呼喊"躲避崇高"、"消解道德"、"摆脱传统"。如果说,现代伦理学的领域扩张和方法挑战尚可期待通过伦理学理论与方法的革新甚至重构而给予回应的话,那么,现代人和现代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的急剧变化,就远非是仅仅通过伦理学自身就能够得到有效回应的了。即使现代人依旧承认伦理学是人类把握自身生活情感、意愿、心灵和行为的基本价值思考方式,然则,当人们或多或少地已经向技术和市场出让自身的生活情感、意愿、心灵和行为时,现代人所面临的道德伦理危机也就只能指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也不能仅仅指望作为一门人文学科的伦理学了。请允许我再借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句名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解释世界,而在于改造世界。现代性语境中的伦理学解释首先依赖于现代性道德生活问题的实践解决。
三然而,承认现代性语境中的伦理学的理论局限,绝不意味着减轻,甚或脱卸现代伦理学家的学术道义和理论责任。事实上,仅从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忽视甚至看轻伦理学家们在学术和理论上的艰巨探索和巨大成就。即使单就我国近三十年来的伦理学研究而言,也应该承认我国伦理学的显着成绩,比如说,在应用伦理,特别是经济伦理、生态环境伦理、政治伦理或公共管理伦理、网络技术伦理等方面的巨大努力。20世纪的西方伦理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呈现出两线作战的发展态势:一条是学术和方法的纯理论战线,即上述的所谓"元伦理学"的研究。自1900年G . E .摩尔发表其《伦理学原理》以降,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伦理学、情感主义伦理学和规定主义伦理相继出现,在科学理性主义的驱动下,一种科学逻辑化的伦理学学理追求不断强化。与之平行的是,从20世纪伊始崭露头角的现象学,到随之风行全球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潮,将伦理学的探究触系直接伸展到翻天覆地的社会现实生活世界和现代人的精神--心理世界,各种以人道主义和新人道主义面貌出现的伦理学理论,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展开了对社会现实和人生经验的价值评判和反省。可以说,无论是元伦理学家们对"科学的"伦理学的理论追逐,还是价值伦理学家们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道德生活世界的批判反省,都不仅表现了20世纪西方伦理学家们的道义勇气和社会责任,也表现出他们强烈的理论责任和学术志向。
不幸(但却必然)的是,元伦理学家和价值伦理学家们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长囿于"现代性"的理性主义或反理性主义两极思维定式之中而难以自拔,直到20世纪晚期,当罗尔斯开始重构规范伦理,继而麦金太尔等人开始反思"现代性道德"并回首传统美德伦理时,人们似乎才看到"黄昏的猫头鹰"开始跃出"现代性"的地平线,某种新的伦理学理论生机开始显露出来,伦理学家们的思绪渐渐展示出某种超越单纯科学理性主义的理论迹象。在这一重大的理论转折中,罗尔斯的社会(制度)正义伦理、哈贝马斯的社会公共理论和"商谈伦理"、麦金太尔的"美德伦理"占据着突出的历史地位:传统的规范伦理被置于现代社会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清晰划分基础上给予重构,尽管这种重构或多或少带有某种公共普遍主义和规范"最低主义"或"薄的"规范主义偏颇;与之对应,传统的美德伦理被当作医治"现代性道德"危机的良方而重新回到了当代美德伦理学家们的理论视野,尽管很明显,即使是这些当代美德伦理学家也清醒地意识到,仅仅依靠回归传统并不能真正--更不用说完全--解决"现代性道德"的根本危机。
今天的伦理学家们似乎站在了一个多少有些残酷的十字抉择路口,面临着又一次的历史性理论决断:正视现代社会的结构性转型,我们再也无法期待用某种完备的伦理学原理来解释我们的道德生活世界及其不断歧出发散的应用伦理问题。我们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层面甚至问题,给出不同却又合理有效的伦理学解释和解答,甚至于,我们需要跨出书斋和学院的门槛,投身于各个日益技术化和专业化的实践部门,通过首先获取相应部门或职业的技术资源的支持,来构建相应的应用伦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当然有着它们确定的知识意义,然而,这些作为伦理学理论基础的知识意义,必须能够得到即使不是所有也必须是多数特殊的应用伦理知识的支撑和证明。于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一门独特人文学的伦理学知识不得不--而且实际上已然开始--步入内部知识体系的分化,甚至是专门化、技术化和职业化(请注意:这一趋势恰恰不仅是伦理学而且是几乎所有人文学科都曾坚决拒绝的发展方向!),与之相伴的是,当代以及未来的伦理学家们的学术身份和理论姿态,也将因此开始出现或多或少的职业化、专门化和专家化的分化。这也许是马克斯·韦伯早就预期到的某些学术职责的"现代性"转型?!而对于当代的中国伦理学家们来说,在必须承受这一学术专业变革或转型之代价的同时,还不得不承诺一种额外的学术职责:身处一个正从社会基本结构到社会价值观念都在发生着根本性转型的复杂历史进程之中,今天的中国伦理学家们的理论姿态和学术责任很可能是多重的、难于简单确定和承诺的,因为其间不单包含着学术角色的多次甚至反复的转变,而且意味着需要付出多重甚至例外的学术生活的代价。很显然,如果一种健全的现代化社会秩序尚未建立,即使是以伦理学家的学术身份走向社会、步入市场抑或投身某种或某些专业技术化的实践领域,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压力、市场和商业利益的巨大诱惑力、专门化技术知识的获取难度以及各种可预期和不可预期的偶发因素的干扰,都将对当代的中国伦理学家们提出巨大的挑战。毫无疑问,这的确是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发展的非常时刻!也的确是当代伦理学家所面临的严峻的学术问题!我甚至愿意相信,在未来的伦理学学术史上,这还会是一个意义重大的伦理学知识事件!整个现代世界的伦理学都是如此,当代的中国伦理学更是如此。如斯为甚,如此为甚。呜呼言之!
(作者:万俊人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4)参考文献[1] A Companion to Ethics, edited by Peter Singer, 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 1993.
[2] Tom L. 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An Intro-duction to Moral Philosophy, McGraw-Hill, 2001.
[3] Interpretive Social Science-A Second Look, edited byPaul Rabinow & William M. Sullivan, Berkeley,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
[4] Michael Sandel.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Ethics inthe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Cambridge, Mass., The Belnap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5] Michael Sandel.Public Philosophy-Essay on Moralityin Politic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6] Martha C. Nussbaum.Frontiers of 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ss., The Belnap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7] 何怀宏.底线伦理[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
[8] 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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