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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植物育种者创新权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通过授予植物品种权以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研发的新品种拥有排他独占权。
我国于1999年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其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均以UPOV1978文本为蓝本而制定在我国的育种行业中,政府投资一直是育种投资来源的主体, 近十年来,随着中国育种行业由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方向的转变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深入实施,在育种科研投资和参与农业科技研发活动的企业大幅度增加。因此,对育种科研机构和育种企业进行问卷调查,本文先通过理论分析验证品种权制度对育种企业的激励作用,并建立公共育种科研机构与育种企业的品种权申请行为模型,以实证的方式考察两者各种育种研发投资对其品种权申请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对育种行业投资结构的影响。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之前,政府一直是中国育种研发的主要支持者,投资结构单调,图1 表明,尽管近五年来国家投资仍然是育种研发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科研单位与企业的自筹资金已占较大比重。 2004年在对申请品种权单位的调查中发现, 目前公共育种科研机构和育种企业在育种研发上的自筹投资已经大大超过了政府投资,根据对所有被调查的科研机构与育种企业的统计,超过80% 的政府投资用于育种科研,新品种的开发更多则依赖于一方筹措的资金,同时,还出现了多方合作投资开发新品种的新局面①,如图1、图2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 1999至2004年间,公共育种科研机构共投入育种科研经费1. 4亿元,其中政 49府拨款8192. 5万元,占总经费的60%,单位自筹经费5807. 5万元;育种企业投入育种科研经费为 3454万元,其中政府拨款120万元,只占总量的一小部分,为3. 4%。其中,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新品种的培育,而开发经费则主要用于将新品种投入市场。
可以看出,在新品种开发上,单位自筹资金占主要地位。育种企业的育种行为已经受到市场作用的影响,政府投资只是其新品种研发投资的极小部分,政府投资与企业自身投资之间的地位发生了微妙的改变,有力地说明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以后,市场力量推动了中国育种投资结构的优化。 从1996年到2003年,公共育种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总体增长迅猛,如图3所示。每年的国家拨款额度占当年总经费的70%-80%,单位自筹经费平均占各年总经费的15%,合作方投入占各年总经费的6%,其他社会资金来源大约占各年经费的2% (数据来源:本研究邮寄问卷调查),可见,在育种投资增长的同时,社会资金也逐步增加。公共育种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来源日益呈多元化趋势, 社会资金开始在农业育种行业占据一席之地,并且日益发挥着显著作用。
育种企业逐年加大对育种研发的资金投入,这表明中国的育种行业有着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不断吸引着社会资金的投入。同时, 在整个育种投资中,主要是企业自筹,政府投资只占很小比例,可见,企业的育种活动已经受到市场化行为的驱动,企业开始利用市场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的投入,体现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能够为企业的育种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企业能够尽可能地收回其创新活动的投资成本,从而有效提高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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