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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论文:农业科技金融支撑不足成因及建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30 18:14:54

 一、引言

农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原动力,是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我国每年有6000~7000项农业科技成果面世,然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70%~80%。〔1〕究其原因,金融支持不足是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社会各界对金融支持不足所引起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高度关注。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支持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对策研究等。从现有文献来看,大都从某一角度或者重点从金融发展的视角探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针对欠发达地区的研究甚少,研究成果很难具有普遍性。本文从四川省情出发,对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加强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的对策措施,为全面提升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四川农业现代化和实现四川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金融支持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问题

当前,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农转主体自筹、银行贷款和政府配套资金,初步形成了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为主体、金融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体系。据四川省科技厅统计, 2006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共落实资金7457.4万元,其中国家转化资金1516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0.33%;单位自筹4706万元,占资金总额的63.11%;银行贷款180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41%;政府配套资金20万元,占资金总额的0.27%;其他资金1035.4万元,占资金总额的13.88%。由此可以看出,金融资本无论是投入总量,还是在整个资金投入体系中的占比,都十分的小,金融对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作用严重不足。•94•具体而言,四川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银行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首先,提供短期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只有农发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而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的则只有农发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中长期资金很难得到满足。其次,商业性银行大量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对农业科技贷款热情不高,即使有少量的短期贷款,也大多是政府居中安排或者贷款者本人与银行有着良好的关系,纯粹的农业科技贷款很少。最后,即使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主力军的农发行,也由于农业科技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风险大,加之农发行内部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因而农发行信贷人员对发放农业科技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农发行为了应对市场风险,设置了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农转主体有不低于20%的资本金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担保,这就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进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2.资本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支撑作用

四川是农业大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在数量上也较多,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却寥寥无几。目前农业上市公司仅有禾嘉股份、新希望、通威股份和高金食品等四家。〔2〕并且,这些上市公司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积极性也不高,在成果转化方面大都是直接通过购买技术专利方式。同时,我国最近几年建立的创业板市场也难以对农业科技成果发挥支撑作用,由于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农业科技型企业很难利用创业板市场筹措到资金。此外,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专注于农业的比较少,风险投资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私募基金很少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绝大多数风险投资以政府为主导。

3.农业保险未能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

农业保险内在特殊性使得对政策十分依赖,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比较单一,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大都靠政府提供补贴,并且主要对农村的种养业提供保险,根本谈不上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而且,农业保险资金来源单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极少筹集农业科技保险资金,难以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摊机制,从而也不能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三、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不足的主要原因

1.农转主体资金规模普遍较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型企业、农科所和农户,这些主体往往缺乏自身积累,资金实力薄弱,无法提供相应的资产作为抵押,很难通过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格审查,即使能通过信贷审查,也往往由于可以获得的信贷额度太小,导致银行机构单位金融成本上升而不愿放贷。同理,农转主体也因为自身资金实力薄弱而难以达到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难以对风险资本形成大的吸引力。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大

一方面,农业生产受季节、气候和土壤等诸多自然条件的制约,不确定因素较多,从而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科研周期长,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量大、期限长,但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周期却很短,并且市场需求变化也比较快,成果能否被市场接受并转化为经济效益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农业科技成果在产权界定上比较困难,容易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避免"免费搭车"现象,这就使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经常出现被动局面,在收益方面缺乏很好的预期。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缺乏有效的融资对接平台

一方面,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转化,只能束之高阁;另一方面,许多银行机构又经常感叹没有好的农业科技项目,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此外,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评定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在专业化的服务中问题严重,在风险评估、技术评价和技术定价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评定的标准不一,恶性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银行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4.地方政府导向功能薄弱

首先,四川各级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这对于争取国家农转专项基金支持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难以发挥引导金融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关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比较严重的重工轻农思想,盲目追求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为发展农业见效慢、周期长,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从而削弱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在实施农业科技贷款优惠政策上缺乏动力,或者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的项目只看表面,不重视实质内容,金融支持效率低下。〔3〕

5.银行机构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银行机构在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中,主动服务意识较差,对政府依赖性较大,如果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银行机构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就大,反之则忽视,并且不跟踪农业科技贷款贷后资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效率。此外,银行机构很少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模式,如很少建立社区发展基金、农村互助基金等为中小企业、贫困农户提供帮助。

四、加强金融支持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1.坚持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的主导地位

政策性银行主要负责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信贷支持。首先,加强"联合选贷"机制。农发行四川省分行与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部门推荐、专家技术把关、银行独立审贷、贷后共同监管的"联合选贷"机制,扩大信贷支持的范围和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为符合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成熟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农发行总行也可针对农业科技贷款制定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激励机制,着力解决信贷人员发放农业科技贷款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其次,组建专门的区域性农业开发银行。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应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可考虑与省政府共同出资,寻求银监会支持,组建区域性农业开发银行,专门对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技术培训等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项目。最后,助推农业科技"走出去"和"引进来"。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应大力支持省内农业科技成果走出国门,运用信贷手段,支持那些科技实力强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同时,支持省内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把走出去和引进来有效结合,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2.强化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优势和活力,都是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无法替代的。首先,配备专门的农业科技贷款部门和客户经理。设立专业化的农业科技型服务部门,优化信贷审批管理体制和流程,根据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开发金融产品和确定专门的授信评级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积极培养开展农业科技型企业业务的客户经理,使科技金融服务更加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创新抵押产品和担保形式。针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特点,开发和推动使用循环授信、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股票债券质押贷款和其他权益抵(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试办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给予国家级转化资金项目无抵押信贷支持;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最后,探索建立农业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孵化园"。将项目前景看好但暂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纳入"信贷孵化园",加强银行与企业的日常沟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中的一些障碍性问题,如协助规范财务管理、提供融资设计等,使其尽快达到授信条件,获得信贷支持。

3.构筑农业科技型企业绿色上市通道

省政府可引导、辅助农业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转化资金。首先,对现有农业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级政府可以推动有一定基础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成立股份公司,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有效经验。其次,筹建农业企业集团公司。各级政府可推动关联性比较强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集中现有各自为战的企业,形成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的合力,从而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4〕最后,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政府可以出台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并明确规定对申请改制上市的企业,分别在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发行上市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各级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都要建立起企业上市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农业科技型企业改制上市中的各种问题。

4.稳妥发展风险投资

风险资本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提供给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建立、扩张和收购活动,分担农业科技型企业创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它在推动高新技术创业方面的作用已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因此,应逐步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转化能力,激发农业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5〕首先,鼓励个人风险投资。政府可逐步放开对私人风险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风险资本的寻出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信用制度、风险监控及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鼓励投资,打通私人风险资本投资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逐步建立两者紧密结合、互促共进的运行机制,为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四川农业科技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其次,引导非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此类风险投资一般都由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者风险部门承担,投资主体比较确定,商业性投资动力较强,与其他行业相比,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偏保守。要想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机构投入农业科技领域,政府可以在宏观上加以引导,在政策上给予鼓励,特别是要积极加大投资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最后,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可设立银行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银行分担和吸纳、消化部分风险损失。专项资金由财政出资,按年度追加,余额控制,专门对处于种子期的农业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企业投资价值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农业科技转化政策、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

5.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加大对农业保险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给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并积极支持专业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发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原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首先,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参照国际普遍的做法,对农业保险机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向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亏损可直接由政府或委托代理的方式给予补贴,以保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积极开办农业科技保险。可以先选择几个地区进行试点,在深入农业科技型企业调研,了解企业需求的基础上,拟订一个财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与科技保险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进行补贴,调动企业参与农业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出一条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农业科技保险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进一步降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最后,探索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有关部门应积极总结农业科技保险的既有成果,并以此为出发点,认真借鉴其他省市农业科技保险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探索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健全有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散机制。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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