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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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选择的有效性是对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的重点。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要转变政府观念,从根本上着力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有效改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手段,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有所提高。
一、我国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2.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被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制约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所影响的
当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二、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1.政府观念的转变
(1)对经济发展的思路进行转变,把急功近利为了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彻底根除。企业创新是对经济增长促进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实施,新兴工业化道路,要丢弃简单的投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模式要对技术进步有牢固的依靠的集约式。
(2)市场换技术,合资方式对技术进行引进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要进行坚决的克服。不可能有真正的先进技术引进,不允许的不仅是外国政府,就算是外国企业也不可能把自己真正的先进技术拿来进行合资。要对盲目数量型外资的引进,外资引进越多越好的观念进行抛弃,要把从技术先进上对外资进行引进作为重点,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从制造业大国、大省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强省有所实现,才能对技术上被别人限制造成的亿万国人替外国"打工"仅赚得微薄的加工费还经常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有所改变。
(3)要有自主创新的的紧迫感,克服坐等企业自主创新,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搞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同样可以搞,大企业可以搞,小企业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业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60%的专利技术也是由小企业创造的。
(4)树立只有民营经济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才有自主创新的永恒动力的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来培养。改革开放近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创造的,而且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管制,没有民营经济不能从事的经济活动。因此,要抛弃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思想,树立市场主导经济增长、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思想。
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政策环境进行营造
(1)对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进行营造。第一,把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总体上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为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经济退出不需要政策垄断的行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空间;第二,把民营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强化对自主创新产权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在民营企业的执行,有效根除部分民营企业依靠不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来谋生存现象。迫使所有民营企业都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不是非法经营来谋发展。
(2)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第一,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激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第二,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场服务平台。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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