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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理论上对价格歧视的概念、分类及其福利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以电信业、电子商务和民航业为例考察了价格歧视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最后,分别从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福利结果的不确定性、多维度的价格歧视以及法律法规的欠缺等四个方面深入剖析了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时所面临的困境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价格歧视 福利分析 规制
按照泰勒尔的表述,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实物商品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时,就可以说生产者在实行价格歧视。如果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别恰好反映了供应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差别,就可以被认为不存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理论
价格歧视通常被分三类:第一类是一级价格歧视,又称为完全价格歧视。在一级价格歧视的情况下,生产者确切地知道每个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或其需求函数,并且能够成功地阻止消费者之间的套利行为,此时生产者拿走了所有的消费者剩余。第二类是三级价格歧视。在三级价格歧视的情况下,生产者可能观察到某些与消费者偏好有关的信号,比如年龄、性别、职业、所在地等等,并利用这些信号进行歧视。三级价格歧视方案从形式上看是多市场垄断者定价问题的一个特例。第三类是二级价格歧视。在关于个人偏好的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生产者可能通过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机制来实施二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的共同之处就是生产者都不能完全地榨取消费者剩余,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号,而二级价格歧视是通过消费者对不同消费组合的选择来间接地在消费者之间进行挑选。
分析价格歧视的福利效果时需要注意拥有市场势力和垄断定价权力是厂商实行价格歧视的前提条件,因而对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是同垄断定价时的统一定价相比较。如果只是看效率而不考虑收入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一级价格歧视实现了社会福利的最优,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果是不确定的,二级价格歧视中的二部定价的福利效果优于统一定价,非线性定价的福利效果则模棱两可。
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体现
价格歧视的实施方式与信息密切相关,一级价格歧视对信息量的要求最大,三级价格歧视次之,二级价格歧视对信息量的要求最小。现实生活中,一级价格歧视不大可能发生,而三级价格歧视和二级价格歧视非常普遍。
(一)价格歧视在电信业中的体现
电信业定价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价格歧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顾客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时所面临的多种资费选择方式。选择资费的定价模式实际上是由多个二部资费定价方案组成,且二部资费中还可进一步包括分时段资费或分距离资费。所谓二部资费是指价格方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与电信用户通信时间无关的基本费,如"月租费";二是按通信时间支付的从量费。日常的工作生活规律决定了人们在不同时间段对通信服务需求的不同,通过在不同时段制定不同的资费标准,厂商达到了三级价格歧视的目的。更进一步,通过制定包含多个二部定价的选择资费,对高需求者索取较低的边际价格(从量费) 和较高的基本费,对低需求者索取较高的边际价格和较低基本费,厂商又达到了二级价格歧视的目的。可见,通过将分时段定价和二部定价相结合,电信业厂商实际上对用户同时实施了三级和二级价格歧视。
(二)价格歧视在电子商务中的体现
与实物市场相比较,电子商务市场的价格歧视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适用程度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化定价,对应于实物市场的一级价格歧视,即以不同的价格向每位用户出售,而销售商可以获得用户的全部详细资料;二是版本划分,对应于实物市场的二级价格歧视,即提供一个产品系列,让用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版本;三是群体定价,对应于实物市场的三级价格歧视,即对不同群体的消费者设置不同的价格,网络外部效应、数字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共享效应使得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实行三级价格歧视更加具有优势。
(三)价格歧视在民航业中的体现
航空公司通过严格地运用一些限制条件,把具有不同支付意愿的旅客划分为不同的群体,达到了三级价格歧视的目的。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再根据提供的服务等级不同,在质量维度上对消费者实行二级价格歧视。民航业实施价格歧视的主要措施有:针对低价格机票设定提前购买或最短停留期限,规定不能退换或不能完全退换;针对非经停航班、经停航班、衔接航班,在某些具体时刻实行折扣;采用吸引旅客购买经济舱的全价票,如提供头等舱及公务舱的服务,对经济舱全票价旅客提供附加服务等。航空公司通过以上方法使市场上的旅客更加明确分化为不同的群体,使群体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从而在不同市场对基本相同的服务实行更有效的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规制所面临的困境
除了由于同种商品对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外,价格歧视实际上是把消费者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给了生产者,生产者利润的增加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除了最终产品或服务市场存在价格歧视外,中间产品市场往往也存在着价格歧视,这将直接导致下游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价格歧视所具有的明显的限制竞争性质,价格歧视为各国反垄断法或限制竞争法所禁止。我国的《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价格歧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尽管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但厂商真正由于价格歧视的原因而被诉诸法律的情况却很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
由价格歧视的定义可知,如果生产者根据生产成本的不同而相应地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差别定价的形式不能称为价格歧视。如果生产者对生产成本不同的同种商品索取相同的价格,严格说来这时生产者也在实行价格歧视,这样一来就会对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宽泛。反之,如果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状态下交货的或存在质量差异的商品都看成是不同的经济商品,那么"纯粹"价格歧视的范围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又会使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狭窄。如果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异恰好反映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差异就可以认为不存在价格歧视,但是正如只有消费者才知道的自身偏好和需求一样,现实中也只有厂商知道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差别,规制机构和被规制的厂商之间存在着成本信息不对称,这大大增加了规制机构界定价格歧视的困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价格歧视现象,但真正被规制部门界定为价格歧视行为并加以限制的却很少。
(二)价格歧视的福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一级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多见,所以本文只做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与统一定价相比较,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进行福利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强迫垄断者制定统一价格的干预办法尽管可以降低垄断者的利润,但消费者并不一定因此而受益。尤其是当价格歧视的规制导致了部分市场的关闭,那么这样做就尤其危险。因此,在不实施价格歧视时相应产品就不可能被厂商供应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歧视无论是对生产者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这最终会增进社会福利。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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