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国 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首先应认真研究中英两国外部市场环境
的差异,包括两国在采用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管理
制度和理念、政府支持和社会
支持、劳动力资源等方面;其次,应客观分析自身在设计、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等方面,是否具备与英方合作的能力;最后,针对利润和业绩之间的辨证关系,中国承包商应谨慎决策。 关键词 对外承包 伦敦 奥运工程 风险
得益于中国承包商在2008年北京奥运工程上所取得的优秀成绩,英国伦敦市政府相关机构以及一些英国承包商,逐渐向中国承包商发出了各种形式的合作邀请。毫无疑问,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并与英国 企业 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于成长中的中国承包商而言,是提高自身国际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的一次难得的 历史 机遇。但是,面对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国承包商一方面,应当细致分析中英两国差别很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还应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一、中英两国建筑
环境的主要差别 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中国承包商在施工技术、施工进度等方面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在成本上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环境。而一旦离开了这个熟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差别很大的英国市场环境下,中国承包商的能力和优势将会受到影响。
(一) 法律 体系
英国是发达的市场 经济
国家,"契约自由"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穿于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尽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长期受计划
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着政府干预较浓的特点。相应的,企业对行政体制的依赖度较高,"合同
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英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开展经营活动,能否具备良好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是中国承包商首先面临的重大挑战。 其次,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主要存在于由法官创设的"先例"中。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也有部分成文法,如《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与重建法》(Housing Grants,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 1996),但成文法所占比重与判例法相比,仍小得多。我国则是成文法国家,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对司法实践
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法理和原则上,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在英国,面对着上百年积累下的数量惊人的判例以及晦涩的法律语言
,中国承包商必须借助于英国高水平律师机构的力量。这对通常不习惯依靠"外脑"的中国承包商而言,也将是一次观念上的巨大挑战。 此外,中英两国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律师委任方式等司法制度上,均有实质性区别。中国承包商受传统"厌讼文化
"的影响,通常不习惯诉诸公堂,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外国司法制度的调查研究。而在英国这样具有"好讼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承包商如果不注意事先做好对该国司法制度的调研工作
,不事先做好各种法律资源的准备工作,无疑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不过,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同,但英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比中国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例如,对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附条件支付条款"(通常表述为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才支付给分包商),其法律效力在中国的法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而在英国1996年的相关立法中,已明令否定了"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中国承包商如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善于利用当地的法律资源,也有可能把这方面的"劣势"转化为自身"优势"。
(二)采用的技术标准
目前,大多数中国承包商和制造商仍习惯采用中国标准,而对国际标准(ISO)、欧洲标准(EN)、英国标准(BSI)、德国标准(DIN)、法国标准(NF)、美国国家标准(ANSI)等国际常用标准并不熟悉。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标准已经逐步实现与国际常用标准的接轨(甚至可能更严格),但是,由于大多数中国标准仍未有正式的 英文 翻译版,因此很难为国际市场所了解。这种"技术语言"上的沟通障碍的结果往往是:中国承包商依据中国标准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服务,以及中国制造商根据中国标准生产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难以被国际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相应的,中国承包商依据"中国制造"所建立的成本优势,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并可能导致中国承包商的报价偏离实际情况。
毫无疑问,伦敦奥运工程将以BSI或其他国际常用标准为主,并且在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会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在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尽快适应这些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标准,这种与英国合作方在"技术语言"上的沟通障碍,将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与理念
中英两国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上的显著差异,首先体现在合同管理理念上。在英国,中国承包商将不可避免地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与业主委托的工程师(Engi-neer)沟通。事实表明,在很多国际工程项目中,如何与来自欧洲或英联邦的咨询工程师进行有效沟通,一直是让中国承包商感到困扰的问题。
在中国,尽管承包商也需要与监理工程师密切沟通,而且中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借鉴自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相关文本也颇有渊源,但是,中英两国的合同管理体系仍存在巨大的差别,集中体现在:在英国,工程师作为业主的授权代表,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
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许多事项可以独立地做出决断;而在中国,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狭窄,这种核心地位和独立决断的范围往往非常小。因此,中国承包商在与英国工程师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由于上述差异而导致的沟通方式上的巨大变化。如果不能与英国工程师进行有效沟通,对项目的影响则将是全方位的。 其次,在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上,中英两国也存在显著不同。在英国,作为英国项目管理标准的PRlNCE2,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普遍采用。而在中国,一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项目管理方法,仅有的两部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实际并未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广泛采用;另一方面,作为一部在全世界50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的国际项目管理标准,PRlNCE2在中国的宣传和推广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PRINCE2的专业管理人士十分稀缺。 此外,英国目前很注意推行BOT/PF~PPP的模式与理念,在项目实施中很注意伙伴关系的理念,而在合同范本的选用方面,主要采用《合同审定联合会合同条件》(JCT),《土木工程师学会合同条件》(ICE)和《工程施工合同》(ECC),以及由咨询建筑师协会(ACA)颁布的《项目伙伴关系标准合同格式》(PPC2000)等。对于这些合同范本,我国绝大部分承包商都十分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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