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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个海外总承包工程中因工程范围规定模糊导致的变更案例进行全方面分析, 总结 变更实战经验,以期我国对外承包公司的同行有所借鉴。
关键字 国际工程 变更 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总承包工程项目在合同签约阶段还没有一个完整和详细的设计方案,因此合同工作范围的规定通常较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和漏洞。当项目执行中遇到这样的歧义和漏洞时,业主总是希望运用总承包合同对承包商义务的概括性描述("盖帽条款",如后文提到的"Fit for the Purpose原则")迫使总承包商免费补漏。此时工程师作为业主雇用的合同管理方理应公正地调查这些歧义和漏洞,做出专业的决定。但实际上,由于工程师受聘于业主,出于"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道德",工程师在做出相关决定时往往偏袒于业主。
我国A工程承包公司在南美某国以总承包模式承建一座 现代 化甘蔗糖厂。该项目使用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黄皮书")作为通用合同条件。业主聘请英国B公司作为工程师为其规划和管理项目。除被业主聘为工程师外,B公司还与业主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项目融资方世界银行指定由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主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并且B公司每年还负责承销一部分业主公司生产的蔗糖。在此背景下,当项目工程范围出现歧义和漏洞时,工程师总是想尽办法保护业主的利益。本案例分析了总承包商如何灵活运用FIDIC黄皮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工程行业惯例将一个工程漏洞转化成一个带来盈利的变更。
一、案例背景
项目合同对工程范围定义如下:SP1工作包:甘蔗卸载和喂料设备(以下简称"SP1设备"),用于将甘蔗从运输工具卸载到制糖生产线上;SW1工作包:整个项目的土建和安装工程;SW2工作包:甘蔗预处理设备,用于将甘蔗处理成蔗汁和蔗渣;SW3工作包:蔗糖制炼设备,用于将蔗汁制炼成蔗糖;SW4工作包:联合电站,利用蔗渣、重油发电和提供蒸汽。
通常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该负责上述全部工程范围。然而,业主出于某些商业目的,将上述SP1工作包的设计和设备采购从整个工程范围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依据FIDIC黄皮书第4.20款[业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的相关规定负责提供SP1设备至现场,总承包商负责上述SW1~SW4工作包的设计、采购、建造和试车,以及SP1设备的土建、安装和试车。
上述工程范围安排使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产生了一个界面接口,即业主负责的SP1与总承包商负责的SW1~SW4的技术衔接。根据经验,总承包工程项目中任何界面接口必然存在着合同约定歧义和工程范围漏洞的风险。实际情况验证了这一点:项目合同没有明确SP1设备的电力来源。
2005年11月在与业主的SP1设备供货商就SP1设备现场布置、甘蔗传输速率等技术接口问题进行交流过程中,总承包商注意到SP1设备供货商从未提及SP1设备的供电安排。为了避免误解,总承包商向工程师反映了该情况,并要求工程师明确SP1设备的供电安排由业主负责,工程师表示要进行相关调查。在随后的设计审核会上,工程师认定依据"Fit forthe Purpose"原则("Fit for the Purpose"原则是一条重要的国际工程惯例,即在国际总承包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应保证项目完成后能满足合同规定之目的。圭糖项目采用的FIDIC黄皮书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第4.1款[承包商一般义务]规定"When completed,the Works shall be fit for the purposes for which the Works ale intended as defined in the Contract."),总承包商应对整个项目的技术接口负责。既然总承包商负责SW4联合电站的建设,他应统筹考虑整个项目的供电和配电情况,因此总承包商应负责为SP1设备提供电力。
SP1设备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变压器、输配电柜和若干电缆(以下统称"SP1供电设施"),功能主要是将SW4联合电站产出的中压直流电转换成低压交流电,并输送到SP1设备。总承包商对SP1供电设施进行了成本核算,大致需要25万美元。如果接受工程师的决定,总承包商将不得不承担该费用。总承包商重新详细梳理了合同条款,向工程师提出:①SP1设备的供电设施属于合同漏项,总承包商有义务保证整个项目的技术接口,但没有义务为项目"补漏",因此拒绝免费提供SP1的供电设施;②如果业主希望总承包商提供上述供电设施,应将该部分作为变更处理。
2006年1月,工程师根据FIDIC黄皮书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书面指示,要求总承包商负责提供SP1供电设施,同时递交变更建议书。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指示意味着业主已经认可了SP1供电设施的变更,遂迅速做出反映,向工程师提交了变更建议书,报价50万美元。在收到变更建议书后,工程师采取了拖延战术,无论总承包商如何催促,工程师始终未依据合同做出变更费用的决定。
二、案例进展
根据项目工期计划,SP1供电设施必须在2007年7月份运抵现场并开始安装,为此总承包商最迟必须在2006年12月委托制造厂生产这些设备。总承包商在2006年11月已经完成了SP1供电设施的设计工作,但工程师此时仍然没有对变更建议书进行确认。总承包商不得不面临两难选择:
如果继续执行该变更,委托设备厂制造设备,工程师很有可能继续拖延变更决定时间,其用意无非是想等总承包商将供电设施造好并运抵现场开始安装后,找理由与总承包商谈判,借机讨价还价,压低供电设施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将面临费用损失风险;
如果拒绝执行该变更,总承包商首先违反了合同条件第13.3款[变更条件]的规定(即业主工程师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变更建议书后应尽快回复。在等待回复期间,总承包商不能延误任何工作),从而有可能受到业主索赔。其次SP1设备是整个项目的龙头工段,如果SP1设备因缺电而不能投产或晚投产,整个项目将因此无法按时试车。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判断业主伙同工程师拖延确认变更费用的目的并不是想拒绝支付,其主要是想等到设备制造好并运到现场后借机压低变更价格。而且出于整个项目利益考虑,总承包商在能够收回成本的情况下还是愿意执行该变更。因此,为了不影响整个项目进度以及与业主、工程师的关系,总承包商采取了变通办法:在得到工程师对SP1供电设施设计图纸的批准后,总承包商随即秘密委托制造厂生产了设备,并将这些设备混在其他正常设备中运抵现场。2007年6月,当供电设备到达现场时,工程师还不知情。
上述办法虽然解决了项目进度问题,但仍然不能迫使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格。于是,总承包商在2007年4月再次向业主发函,回顾了整个变更的来龙去脉,并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第一,合同条款的规定:FIDIC黄皮书规定了变更程序的两种模式一一工程师签发变更指示模式和工程师要求提交变更建议书模式。针对不同的程序模式,工程师应采用不同的变更定价方法,总承包商也拥有相应的合同权利。
第二,工程师的失职:根据FIDIC黄皮书,工程师本应在收到变更建议书后立即依据合同做出决定,但实际上是一再拖延。
第三,总承包商的合作态度:尽管没有得到工程师对变更建议书的确认,总承包商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仍然开始了SP1供电设施制造(实际上SP1供电设施当时已经在运往工程目的国的途中)。
第四,结论:督促工程师立即对变更建议书进行确认。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函件后也采取了变通办法,他签发了一份没有价格的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其用意是既迫使总承包商继续执行变更,又不给出任何价格承诺(工程师拖延确认变更价格的情况在国际工程行业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与承包商在项目中的变更价格谈判地位有关。通常情况下,承包商的谈判地位在项目建设早期和中期最高,此时如果业主为了促进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往往在变更价格上容易做出让步;到了项目后期,承包商谈判地位最弱,此时不仅承包商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作,而且业主手中往往还掌握着大量项目待结算款项。因此,如果工程师将变更价格的确认拖到项目后期,业主将拥有更多的价格谈判主动权)。此后工程师再次就此事保持沉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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