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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 经济 全球化的 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入手,提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如何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必要性
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发达国家在发展 中国 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 法律 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 自然 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 影响 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主权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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