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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埃及农村地权冲突调查分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7 11:38:48

      摘要:埃及农民遭受地主夺地之变,起因是50年前一场不彻底的非暴力土改被20世纪70年代的政权更迭视为非法。当年侥幸得到土地的农民尽管实际拥有并耕种了几十年,却仍然在90年代以来土地资源资本化大潮涌起的时候,被"在外地主"和腐败官僚结合而依法夺地时求告无门。对于分散的弱势农民而言,"覆巢之下岂有完卵"乃是必然结局!

  近年来埃及 农村 发生了大量的地权纠纷和由此引发的暴力冲突,官员和法院收受地主贿赂剥夺农民地权的情况逐渐蔓延全国。与 中国 大规模征占土地用于地方政府主导的 工业 化和城市化不同的是,这里的土地纠纷竟然缘起于如今在中国已经近乎荒唐的"地主阶级反攻倒算"。于是,笔者于2007年1月12日前往开罗的迪克纳斯镇探访了农民的地权斗争。

  一、"死人城"扩展成为大型贫民窟

  下乡调查之前,先去了开罗老城区古老的教堂参观,那附近就有一片埋葬基督徒的"死人城"。街道与普通社区相似,有些作为坟墓使用的"住宅"相当漂亮;唯一不同的是相对比较安静,因为"住宅"里基本上没有活着的人。但是,在大路边的那些更大规模的埋葬穆斯林的"死人城"却炊烟袅袅,一派生机,在大片不要钱的死人宅邸里居住了成千上万的穷人。

  尽管开罗人口已经超过1600万,占全国7000万人口的20%以上,而且郊区无规划的密集楼群摩肩接踵地不断扩张蔓延,还是不断有更多贫苦农民流人这个超大城市中心区,使得开罗的"死人城"已经演变成越来越大的贫民窟。甚至政府都不得不承认住在"死人城"的贫民的基本权利,出资为"死人城"修建电力和上下水设施。现在,"死人城"已经成为连 旅游 手册都介绍给国外游客参观的景点之一。

  二、地权冲突所在地简介

  迪克纳斯镇属于达卡利亚省(Dikemes,Dakalia province),位于开罗东北150km之外的尼罗河三角洲平原上。从开罗汽车站搭乘小巴或7座轿车需要两个多小时,每人只要付8个埃镑(1埃镑约合0.188美元),约合1.5美元。

  这一路上很少见到 交通 标志,却至少看到5个持枪武警的检查哨卡。据当地人解释,这不表明治安情况不好,埃及虽然小偷小摸或其他刑事案件不少,但却很少有武装团伙犯罪;之所以城市乡村到处设立武警哨卡,可能是由于自从1981年埃及前总统萨达特遇刺身亡后开始执行的《紧急状态法》延续了25年至今仍没有发生改变。

  沿途观察,到处绿野青葱,阡陌纵横,田园风光,美不胜收。延续了几千年的古埃及就开始的尼罗河沿岸的灌溉农业文明,当年没有被罗马占领军改变,现在也没有随资本主义统治全球而改变。其中,维持农业生产力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几乎不分朝代、不问意识形态地延续了下来。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土改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60年代得到前苏联援助开始兴建的埃斯旺大水坝改变尼罗河间隔性泛滥的 规律 ,大约80%的耕地得到防洪灌溉便利之后,农民们得以更滋润地在这个到处肥田沃土、得天独厚的地方繁衍生息,已经 发展 到了人口过度密集的程度--尼罗河三角洲人口占全国的94%。随着埃及农业的产量明显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得到发展;但由于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达到50年代的3倍。傍水而居的村镇普遍把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入河,而人畜饮水、洗衣、洗菜也都在这同一条河里,再加上到处可见的建筑垃圾,污染情况惨不忍睹。

  三、土改背景及其地权纠纷进程

  埃及在阿拉伯世界之中属于工业化程度较高和民族资产阶级形成较早的国家,早在19世纪初叶就开始了军事集权制度下的工业化进程,并据此在19世纪上半期利用土耳其奥斯曼帝国衰变之机打进中东,成为横跨亚非大陆的阿拉伯强国;随后,却在英国、法国等欧洲主要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下迅速演变为殖民地。

  第一次中东战争失败之后,纳赛尔上校利用败军内部民族主义情绪化倾向,领导了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1954年正式独立。随即,埃及也如大多数反殖民主义斗争中诞生的民族国家兴起之初那样,开始推行土改。埃及虽然独立时只有约2500万人口,但农业资源极度稀缺--耕地仅占国土面积的4%,其中2/3集中在尼罗河三角洲平原。这种失衡的 经济 地理条件,本来就会造成区域差别和贫富差距。

  土改之前的埃及与其他殖民地国家情况类似--大地主良田千顷而无地农民比比皆是。据说,200多户大地主占地竟然是埃及农地的一半,其中皇室贵族最多一户占地多达15000hm2(相当于中国中部地区一个20万人口县的耕地)。

  埃及独立之后建立了农业部下属的推行土改的部门--"农业改革署(Agriculture Reformation)",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令,主要是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200费丹(1费丹=0.42hm2),同时允许将不超过100费丹的土地分给子女,地主将超额的土地分成小块(每块约2~5费丹)售予占地不足10费丹,直接务农的农民,但不得售予四辈之内的亲属,超出的部分由政府全部征收。1961年的第二次《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100费丹,全家占地不得超过200费丹;1969年的第三次《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50费丹,全家占地不得超过100费丹。

  同时规定:法定最高的租金不得超过原来土地税的7倍,租种期不得少于3年。

  政府征购土地的方式是,按照土地买卖和租赁的惯例,地租以地税的7倍价格 计算 ,地价以地税的10倍价格计算,即地价相当于地税的70倍。被征地上的建筑物、农机和树木折价赔偿。由于政府规定以1949年的地税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因而每费丹土地的价格约200埃镑。政府用年利率3%,为期30年的国债券偿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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