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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欧三国 社会 保障制度 发展 的沿革及经济 基础
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 自然 环境、 历史 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 政治 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 影响 ,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
从 工业 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北海油田大规模开发以后。从经济增长速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北欧国家少有年份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1950~1973年是芬兰、瑞典和丹麦历史上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3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速分别为4.94%、3。73%和3.81%,而同期欧盟14国(缺少卢森堡的统计资料)的年均增长速度为4.83%。除芬兰略高外,瑞典和丹麦都低于欧盟14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萧条时期,芬兰和瑞典的经济遭受重创,在欧洲成员国中经济下滑幅度最大,曾出现了连续几年幅度较大的负增长。然而,自1994年经济恢复以来,三国经济出现了较快增长,近十年来年均增长率都在欧盟14国的平均增长水平之上。加之人口增长缓慢,少有战乱和自然灾害,人均经济增长水平提高较快。2003年按照当期汇率换算,3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分别为2.64万美元、2.73万美元和3.54万美元,均排在世界各国人均水平的前10位,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渐进的经济发展历程,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走过了平稳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同历史阶段。
19世纪以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萌芽时期。较之欧洲其他国家,北欧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在社会福利方面发展也较晚。18世纪末期以前,虽然已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教会济贫和有限社会救济,但尚没有政府的正式立法。19世纪以后政府开始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但更多的是着眼于人道,而不是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代以后,北欧国家开始有了社会福利计划。到20世纪30年代,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应该说,20世纪30年代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 现代 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是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成和完善时期。5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体制本身,一方面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另一方面增添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6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标准,包括提高保险金和补贴金的水平以及制定 科学 的分类标准等。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是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整时期。主要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协调与统一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福利项目的作用和效率,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等。调整的目标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或否定整个体制,而在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已有的社会福利体制更为有效、稳固和完善。
但是,历来以高福利、高税收著称,曾经"北欧病"缠身的北欧国家却在21世纪初始拔世界竞争力较量的头筹。2叩4年10月13日,芬兰再次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评选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这已经是芬兰连续三年获此殊荣。而同时,瑞典获得第三位、丹麦第五位、挪威第六位、冰岛第十位。换句话说,北欧五国都居于世界最具竞争力国家的前十位。
二、芬兰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
(一)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
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继承与发展,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和福利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核心没有改变,至今仍体现在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 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近年来,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 教育 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给予基本的保障。
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从免费教育,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 内容 ,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
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按照2003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03年支出总额接近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90年代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 分析 ,预计到202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
其实,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提供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很多(见表1)。
(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承担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承担的责任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减少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责任者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算金额的35%。
(五)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十分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 法律 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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