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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贸易体制之下,环境保护潮流和贸易自由化潮流的发生与 发展 曾经是平行的,互相独立的。随着 经济 的发展,环境退化 问题 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问题从国内问题转变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全球性的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必然会对这一趋势作出反映和平衡。
一、关于贸易自由化与环境
保护的争议
全球环境保护的浪潮表现为各种多边环境公约的相继诞生,《里约宣言》是其中的一个标志性的公约。《里约宣言》问世后,全球刮起了"可持续发展"风。多边环境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其中必然有一些公约涉及到因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而限制了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问题。这类多边环境公约一般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境协议,其共同特点是对国际贸易中不利于环境的因素加以限制。
1993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完成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WTO的宗旨在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减少各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包括因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而形成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因此,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境协议同WTO在保护对象和公约宗旨上存在着差异。对于WTO体制下是否应当承认一定限度内的或一定标准下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存在,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境保护主义者的争论和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竞争压力是否会使环境标准退化
有关环境和贸易的争论都来源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各国拥有不同的环境政策。各国根据自己本国的具体条件制定不同的环境政策,而不同的环境政策会导致贸易争端的产生。拥有严格的 法律 并严格执行的"高水平"国家(通常为发达国家),与拥有同样严格的法律但并不严格执行以及拥有的法律不严格或者根本就没有环境法律的"低水平"国家(通常为发展 中国 家)就极易发生争端。
关于上述观点,环保主义者和自由贸易主义者都表示认同,两者的分歧在于竞争压力是否会使环境标准退化,是否应当跨国家采纳相同的环境标准。在环保主义者看来,由于竞争压力,发达国家和不严格执行法律的国家进行自由贸易,会在两者之间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导致发达国家降低环境标准,或放松对现存标准的执行,或放弃采取更好的环境标准,这就是所谓的"底线竞赛论"(race to the bottom)。因此,环保主义者赞成采用环境贸易措施来削弱"低水平"国家的竞争优势,以避免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向底线竞赛"。
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不是引起环境问题的根源,贸易只是 影响 环境的诸多因素中的一种因素,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种不同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自由贸易主义者还认为,不同国家的不同环境标准实际上是提高了 社会 福利,而远远不是所谓的"向底线竞争"的情况,且不同国家由于其环境条件和吸收同化能力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环境标准是合理的。
(二)环境措施是否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大部分环境贸易措施都是伪装的保护主义的工具。一些国家的环境贸易措施可能会被装扮成要促进和提高外国的环境政策来保护全球环境,而实施这个措施的目的却只是要"修正"该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竞争时的不利地位。
环保主义者认为,环保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不是一回事,环保主义是要"保护"人类健康,贸易保护主义是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而阻止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政策。但是,环境贸易措施潜在地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引起了很多环保主义者的关注,他们指出,环境贸易措施既能够帮助保护全球环境,也能够使贸易扭曲,如果环境贸易措施经常服务于保护主义的利益而不是服务于真正的环境保护事业,那么因贸易措施的滥用而要付出的代价会淹没保护环境所产生的利益。他们还提醒环保主义者要吸取 历史 的教训,例如,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保护环境的汽油标准中也隐含着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动机。
在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环保精神已经渗透到各种国际组织的条约和协议的 内容 之中WTO概莫能外。作为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其宗旨的WTO,在体现环保主义精神时具有一定的特点,表现为:一方面,制度设计上侧重于保护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又不得不顾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且随着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而在制度设计上越来越多地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WTO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
制度设计:侧重于保护自由贸易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WTO在平衡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之间,必然会选择偏重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WTO各项协议的达成都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
(一)对贸易自由化的维护
WTO各项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关税及各种非关税壁垒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并确立了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最小限制原则等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实现WTO宗旨的根本和基石。各项协议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对上述基本原则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性的规定。
(1)环境保护措施作为WTO协议中的例外条款而存在
WTO至今未达成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相关的环境保护条款(又称为绿色条款)分散在8项宣言、协议之中:GATT1994的有关规定(GATT1994第2条、第1l条和第20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WTO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农业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在相关的WTO协议之中,环境保护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基本上是作为WTO协议的例外条款而存在,其法律地位较低。GATT第20条普遍被认为是WTO各成员方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一般例外条款,而其中的第(b)和(g)两个款项中规定的两种情形:成员方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有效保护可用竭的 自然 资源的有关措施,又被普遍认定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般例外条款。此外,各个贸易协议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条款也基本上是以例外条款的形式出现。
(2)环境保护条款实施的范围和效果受到限制
GATT/WTO的条款是在发达成员方的主导下形成的,有关的环境保护条款并非是从改善全球环境的目的出发,而是基于发达成员的利益出发的,因此,WTO环境保护条款的实施范围和效果十分有限。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现有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多是发达成员方向发展中成员方要价较高的领域。例如,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严格,这就为掌握环境技术的发达成员方私有 企业 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为技术转让规定发展中成员方难以承担的价格铺平了道路。然而,对于广大发展中成员方所关心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成员方转移问题等等,由于发达成员方的阻挠,在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迟迟没有得到规范。
第二,环境保护条款实施的成效不显著。由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比较宽松,发达成员方的企业为了逃避国内较严的环保法规,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或国内限制、淘汰的技术及产品转移到发展中成员方,不仅加重了发展中成员方的环境问题,还使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另外,由于发展中成员方在生产力水平、 科技 水平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国际社会在资金和技术等的支持和帮助,以改善其环境状况。尽管GATT/WTO协议考虑到应当给予发展中成员方以一定的技术援助和优惠待遇(如TBT协议第11条、第12条第3款,SPS协议第9条、第10条第1款),但这些现有条款缺乏对技术援助、优惠待遇等内容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发展中成员方无法从中享有实际的优惠待遇,因此,发展中成员方对在WTO框架下进行贸易与环境保护谈判的积极性不可能很高。
(二)对环境保护的让步
在环保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WTO也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对环境保护主义作出让步,努力在贸易与环境关系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由于WTO在规范环境保护措施时采用了不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导致这些环境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往往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
1.环境措施条款内容模糊、极富弹性
WTO在环保贸易条款的制定上难以准确地找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导致对尚存争议的一些问题只好使用冲突各方都能接受的较为模糊的词句,使各方都觉得他们的意图在条约中得到了体现。笔者认为,正是因为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缺乏对关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对成员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环境贸易措施权利也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其结果是很容易被利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反映了WTO在一定程度上对环保主义的让步和妥协。例如,WTO条款规定各成员方"为有效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在"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由于WTO对条款中的关键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诉方和被诉方常常围绕以下一些焦点展开争论:其一,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否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其二,什么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什么是"有关的措施";其三,有关措施是否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其四,是否允许保护域外可用竭自然资源。
(2)有关环境措施条款缺乏透明度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对于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作、降低交易成本、防止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和扭曲、提供市场准入信息和避免贸易争端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但现在许多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大量采用"绿色壁垒",要求进口产品遵守国内的环保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条例或规定,但又不事先通知国外出口商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从而为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虽然WTO为用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和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的通知与登记提供了广泛的体制支持,但仍有许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如环境补贴、生态税收、循环利用、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实施多边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规则的国内措施等,尚未被纳入WTO的透明度制度。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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