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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 中国 出口产品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反倾销。就国际贸易 理论 而言,反倾销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理论定义,就各国反倾销法案和WTO关于反倾销条款看,也是模糊不清的。而各国对倾销商品的认定、起诉等实际操作,更是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第一要义。因此,各国之间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各项条款谈判,类似于寡头市场的价格谈判,其协议是一个共谋解而不是一个均衡解。正是如此, 目前 流行的一些阻止其他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 方法 或措施是收效低的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问题 ,如争取市场经济 地位等方法。一个可行的或较为根本的方法应该是走创建海外 工业 园区,让利于人共同发展 的开放型贸易道路,这也是其他饱受反倾销之苦的国家所走的一条经验之路。
关键词:倾销 市场地位 贸易战略
一、 引言
中国产品遭遇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大有势头越来越猛、品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之势。据商务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 影响 了中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3年,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涉案部门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178%。从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看,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最严厉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仅2003年,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达到11项,涉案金额达18.5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84.1%。此外,中国出口商品还受到了其它贸易壁垒的阻碍,据国务院发展 研究 中心隆国强先生透露,2002年以来,中国71%的 企业 和39%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损失金额达到17%。虽然从贸易总额上看,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总额度只占贸易出口量的1%,但是,近几年来遭遇反倾销的商品却呈非线性增长。有理由相信,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面对势头凶猛的反倾销浪潮,政府官员、企业家和学者都十分焦急并给出不同的良方,就学者们开出的药方看,主要有:1. 熟悉反倾销国家的 法律 法规,对反倾销案件积极应诉;并用胜诉案例证明此方法的有效性;2. 出口企业应规范企业帐目,留好原始凭证,以应付反倾销调查;3. 政府应积极争取市场化国家地位,以避免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待遇;4. 企业应调整内部生产结构,以便绕开反倾销法规;5. 改变出口贸易结构,创建海外工业园区,与其他国家共享贸易好处,最终达到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的比例上绕开反倾销制裁或增加反倾销成本。
在上述积极应对措施中,虽然前4种不失为较好的应急方案,而且也必须这么做,但本人认为,由徐滇庆教授(2004)提出的第5种方案却是一种治本方案,在实施前4种应对方案的同时,应该考虑从根本上减少西方各国对我们的反倾销案件和金额,以避免我国优势企业被扼杀,本文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证第5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并指出前4种方案的不足。
二、 反倾销定义及相关法规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采用的是GATT 1994第6条协定,有三个标准,违背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被裁定为倾销。这三个标准是(1)价格标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2) 损害标准:该产品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3) 相互关系标准:倾销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标准,进口国为了抵销或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为了使该定义具有操作性,WTO对上述反倾销定义制定了许多实施细则,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条文都是不完全合约,不可能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就WTO的反倾销定义看,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WTO规定的正常价值指的是市场化国家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不同,同样是市场化国家,可能同类或相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如果相同,比较优势的贸易原理就不存在了。这项条款还隐藏了另一个含义,即如果不是市场化国家,因其价格确定有许多不透明之处,因此,其市场价值的确定要由一个市场化国家即第三方同类产品为标准确定价格。这项条款更加模糊,首先非市场化国家和相关产品的确定有很大的模糊性,其次选择哪一个市场化国家作为参照价格,对认定是否是倾销有很大的相关性。第二,关于损害标准的确定,虽然世贸组织对损害标准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实施细则,但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往往夸大损害标准,或者制定有利于本国的损害标准细则,美国的贸易保护法案就是如此。第三,关于倾销与损害有直接关系的认定,也与损害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正是由于反倾销条款中的缺陷和协定不完全,才使得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争议相当大,各国在法律条文模糊的范围内展开了激烈法律诉讼和 政治 谈判,但是依然有许多国家和企业遭受不公平的反倾销制裁,据专家研究,我国绝大多数遭受反倾销诉讼或制裁的产品或企业是冤枉的。
美国反倾销法案具有强烈的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和功能。201条款、301条款及406条款是美国用于阻止进口商品对本国企业损害的最重要条款,这些条款中对认定进口商品对本国商品和产业损害非常宽松,而且模糊性相当大。就产权理论说,条款签订的越不明确,产权落入共有领域的部分就越多(巴泽尔,1997),合约的约束性越差,共有领域里的产权收益就会受到人们的追逐。美国反倾销条款如此宽松,主要为美国企业追逐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或者保护美国企业的力度增强。
针对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201条款规定了"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之威胁"二个标准,但美国国会并未对"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之威胁"界定,只是提供了一些诸如产业中生产设施的严重闲置、众多公司无法在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进行国内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的参数,但是却允许每一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自由确定每个案件中的"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之威胁"的含义。并且,为使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更容易获得,国会对WTO条款规定的"增加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界定为"一种重要而且不比任何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这实际上确定了美国国内企业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投诉关于"严重损害"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含义,美国政府完全根据国内的情况对进口商品做出保护本国企业的反倾销制裁,关于"损害"条款,也完全是摆样子的东西。
406条款是美国国会针对非市场化国家制定的特别保护法案,其中市场干扰条款规定:"在最近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某货物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国内生产的)实质性增长,则该货物的进口应被视为正在急剧增长。以致于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一个重大原因时,即存在市场干扰。如果存在市场干扰,则可对进口商品实行反倾销制裁"。这一条款更加宽松,也更不合理。比如,对一个非市场化国家而言,它的出口贸易可能是近几年来才做起的,因此其产品会在最近几年里有快速的增长。并且,随着这个非市场化国家的市场化进程加速,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可能已经市场化了,但它们的产品出口可能刚刚开始,基数非常低,但增长比较快,这样就很容易受到市场干扰条款的制裁。众所周知,我国是以15年非市场化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组织的,因此,我国的出口产品更多地是受到美国406条款的限制。近些年来,由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小民营企业几乎完全是市场化的,它们的一些产品也开始在美国市场上崭露头角,由于其出口的基数很低,因此增长非常快,这样这些市场化企业就很容易被美国国会以"非市场化国家且因其产品在最近一段时间出现实质性的增长"而实施反倾销制裁。这些标准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令我国民营企业大受其害。我国的蘑菇罐头、衣柜、陶瓷厨具和餐具等就受到美国406条款的调查,并对大部分企业实施了反倾销制裁。
另外,关于406条款的启动也非常容易。市场干扰案件可由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众议院赋税委员会或国内生产商提出,由政府部门发起,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请求人的请求后随即可以启动。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求人"406条款规定得相当宽泛,只要是"作为某一产业代表的实体,包括商会、公司、授权或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群体"提出即可。而对于"某一产业代表"是否指的是"该产业的典型公司"或"作为该产业中的公司代理人"等并不明确,也由此可以看到406条款较之201条款在产业代表资格上的界定更为宽松,也使得406条款更易提起诉讼。
美国反倾销法案如此,欧洲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案依然如故,因此,中国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频繁遭受反倾销制裁就不足为奇,当然遭受的冤屈也越来越大。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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