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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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的开启之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进程的深入,改革的难度在增加。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是关系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体制保障。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财税制度。
二、现有财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财政职能尚未转换到位,公共财政体制仍处于建立过程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多数地方政府仍将发展经济、开辟财源作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把公共服务作为第二位职责。不少地方政府直接筹划和投资竞争性项目,而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长期不足,缺口很大,越是基层财政上述表现越突出,矛盾也越尖锐。财政还没有从它"越位"的领域完全退出,"缺位"的领域进入不足。
第二,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分税制"体制不健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的过程中,财政对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调节能力还很有限,过去十年间分税制的几次调整以财力向上集中为主。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健全,能够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十分有限,地区间、城乡间的收入及公共服务的差距不仅没能缩小,反而有所扩大。
第三,现行地方税制体系不完善,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关系的需要,不能满足税收调节作用发挥的需要。地方税无论是税种的收入规模还是其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都比较小,且地方税收入受中央税收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地方政府对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依赖程度较高。
第四,财政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发挥不够。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具有在经济高涨时自动增税、经济衰退时自动减税,对经济周期"削峰填谷"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高达60%左右,而所得税的比重只有20%左右,个人所得税只占10%左右,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以及个人所得税制度、财产税制度的不完善使税收制度发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受到局限。
三、深化我国现有财政税收体制的构想
第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按照公共性、市场化和引导性原则,明确政府支出范围,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要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财政保障力度,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向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政府资金要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而投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第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进一步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区性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要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一般乡镇实行"乡财县管"方式;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第三,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各级地方政府通过筹集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执行地方政府职能,而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应依托较为独立的地方税体系来确保。建立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就要科学的划分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根据我国的税收经济实际,并结合国外的经验,需在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时,对营业税应本着"局部调整,扩大税源"的思路,仍维持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运用财税手段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个人所得税制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有效手段,运行有效的个税制度,拓宽税基,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同时可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名义税率。在税收征收管理上要提高征管水平,建立严格的双向申报和交叉稽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逐步完善财产税,调整收入分配存量。可以对不同财产如土地、房屋、车辆以及一些其他特定类型的财产课征财产税。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对存量房产开征物业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调整收入存量的转移。对高收入者征收遗产税,同时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人而偷逃税款,应配合征收赠予税。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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