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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从凤凰山汉简剖析西汉财税探索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4 17:36:50

 江陵凤凰山汉简于1973年9月在湖北省江陵凤凰山发掘出土。学界基本认定,这批简牍的时间跨度当在西汉文帝末到景帝四年。它是研究西汉前期历史的珍贵资料,尤其是其中四号、五号木牍对认识西汉赋税制度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以往对此研究焦点多集中在赋税额度上,本文拟从地方财政角度重新审视这批简牍,结合相关文献,试从"口钱"问题入手,探讨西汉地方财政税收问题。

一、四号牍中"口钱"问题

有关正史所载汉代口钱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口钱"制度究竟武帝之前就已存在,还是武帝时期制定。由于史料的缺乏,理解的差异,遂得出不同的结论。随着凤凰山汉简的出土,特别是其中关于"口钱"的的记载,为解决这个问题多少提供了可能。为了便于讨论,兹将四号牍中关于"口钱"的内容转抄如下: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郑里二月七十二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1]简牍关于"口钱"的记载,证明了在汉初确实有"口钱"名目的征收。但是,凤凰山汉简记载的"口钱"的真实内涵究竟为何,学界却有着不同认识。一种看法认为口钱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如黄盛璋先生认为:"口钱就是7-14岁幼年人口税。"[2]高敏先生也认为:"既然口钱的名称,与算赋之名同时出现于西汉文、景时期的木牍上,则西汉初期,除有对成年人的算赋之征外,还有对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征,乃是十分明显的事实。"[3]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如日本学者永田英正先生认为:"这里的口钱有可能就是史书中所说的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即所谓的算赋。"[4]478岳庆平先生亦持类似主张[5]。还有,裘锡圭先生认为:"武帝以后所谓的口钱,跟算赋是分开的,十四岁以下出口钱,十五岁以上出算赋。……木牍所记的'口钱'是另一个意思(也许是算赋中规定上缴给皇帝的一个项目)。"[1]此乃第三种看法。有学者提出,根据凤凰山汉简"口钱"记载,汉初征收未成年人人头税已确凿无疑[3]。事实恐怕未必如此,至少仅凭算簿记录上"口钱"两字就断定它是未成年人人头税还很难成立。

首先,未成年人人头税出现在成年人算赋的征收记录中令人疑惑。众所周知,汉代算赋是对15岁以上青年和成年人的人头税。如《汉书》卷一上《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6]46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6]46再如《汉书》卷二《惠帝纪》所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6]91。这说明汉初始开征算赋,成年男女都是所征收的对象。而凤凰山汉简的出土,则为算赋征收的具体内容提供了证明---具有农耕能力的成年人通常每人"一算"。如裘锡圭先生曾对"郑里廪簿"中的户数、能田者的人数进行了统计,最后算出郑里的户数为二十五户,能田者为六十九人。这个数字---能田者六十九人,与五号郑里的总数七十二很接近。另外,弘一先生也根据凤凰山汉简关于"野人"的记载---邓得二任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户人野能田四人口八人田十五亩十贷一百五十主张"野人"当交纳四算[7]。如此说来,汉代算赋的定算依据主要就是具有耕种能力的成人。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耕种能力,则自然不会在定算之列。其次,或认为"口钱在算赋之内,由成年人缴纳"[8]482,也令人费解。诚然,未成年人缺乏劳动和经济能力,如果征收赋税,肯定由成年人来支付。但他们的人头税显然不能按照成年人标准来收取。

以汉初家庭为例,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食货志上》)[6]1132可见,汉初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五口组成可能是父母和3个未成年子女。如果未成年人人头税按照成年人标准收取,那么这样的家庭就得交纳五算,这显然不合常理。正因为上述看法过于偏颇,所以又有一些学者提出其它解释,意图弥合这种矛盾。例如:"为了简便起见,可暂且先按成人的纳算数一并征收,到八月案比时再具体调查届时已满起征年龄的儿童数,算出全年应交的口钱数,扣去预收数,补交差额,清帐。"[9]这种解释也仍然存在问题。仅就"案比"而言,在史实上便有着一定出入。《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载:"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李贤注引《东观汉纪》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10]227据此可知,汉代所谓"案比"实际是户口调查。尽管案比之时也可能涉及算赋和口钱的征收,但像上文描述的"清帐"却太有戏剧性了。更何况,汉代赋税征收由里正收取,再交乡佐。里正长期居住在里中,各家各户情况非常熟悉,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自然也很清楚。如果要收取并非难事,又何必多此一举,非要在户口调查时生出这么多的事端。笔者还可以提供一个旁证---长沙走马楼吴简的记载:其三百卅四人小口口收钱五合一千六百七十(4436)其六百八人大口口收钱廿八合一万七千廿四钱(4464)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四十(4980)[11]孙吴政权去汉不远,依然继承了汉代的赋税制度。从中可以清楚看出,口钱与算赋是分开收取,并未见到按成人定算标准收取未成年人口钱,案比再进行结算之事。

再次,对贡禹所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贡禹传》)[6]3075,有学者提出两点质疑:第一,"古民亡赋算口钱"句,存在重大疑难。如果"赋算口钱"是指算赋与口钱的话,则"古民亡赋算"的说法显然同秦有算赋征收的许多记载矛盾。第二,它的口钱征收始于武帝,而且起征年龄为三岁等说法,同《汉仪注》"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又口加三钱,以供车骑马"的说法显然矛盾[3]。对此,笔者也不敢苟同。

其一,认为商鞅变法便开始征收算赋,这只是一家之言,而并非学界定论。事实上,关于秦代算赋的内涵目前仍在讨论。据晋文先生研究,并被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同:秦代所谓算赋还不是成年人人头税,而应当是一种对妇女专门征收的赋[12]。况且,所谓"古民亡赋算"中的"古"乃指上古三代,并不包括秦,这也是汉代人的一般看法。如薄昭写给淮南王刘长的信里说:"昔者,周公诛管叔,放蔡叔,以安周;齐桓杀其弟,以反国;秦始皇杀两弟,迁其母,以安秦;顷王亡代,高帝夺之国,以便事;济北举兵,皇帝诛之,以安汉。故周、齐行之于古,秦、汉用之于今,大王不察古今之所以安国便事,而欲以亲戚之意望于太上,不可得也。"(《淮南衡山济北王传》)[6]2139其二,与贡禹说法对立的是《汉仪注》,我们必须考虑如淳是曹魏时人,他引用资料的可靠性应该更大。而且,按照加藤繁先生考证,《汉仪注》所载当为西汉成帝以后制度。如果这样的话,像《汉仪注》所载"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昭帝纪》)[6]230,与《贡禹传》所载元帝时"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6]3079便完全相符了。关键问题还出在"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昭帝纪》)[6]230的理解上,怀疑武帝仅仅是加三钱而已。实际上,这句话仅仅讨论二十三钱的具体用途,决策者既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当然也可以对政策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况且,武帝时,对外战争频繁,按照加藤繁先生的看法,将原来属于少府收入的盐铁归大司农管理,为了弥补少府收入,才制定了口赋制度。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调整征收年龄,增加赋税的数额,不也是合乎情理吗?难道非要把制度看作是一成不变的?贡禹乃西汉名臣,去汉武一朝亦只有四五十年,对一项制度的制定应该有深刻的印象。因此,凤凰山汉简所载"口钱"当与贡禹所言有着不同的内涵。

还有学者提出,凤凰山汉简记载的"口钱"即是算赋,因为"五号牍所见的口钱,一个月为十钱或九钱,年额大致在一百二十钱,而且纳税者又都是成年人"[4]478。这种观点亦值得商榷。如果按照一月十钱计算的话,征收一百二十钱需要一年的时间。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算赋从正月开始征收,一般到九月基本结束。正史记载有"八月案比"和"九月计断",即赋税征收完毕,八月开始清查户口,九月开始上计。从地下出土的简牍来看,虽略有出入,大体还是如此。如安徽天长纪庄木牍便记载了西汉时期东阳县八九两月"事算"与"复算"的总数: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四十五。

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13]而尹湾汉简的记载,如"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南城丞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14]96等,则可以看到东海郡辖下诸县输钱至大司农的情形。算赋征收均于九月截止,各县均将赋钱输送中央。故仅凭五号牍征收十钱记录为口钱,便推断月月皆有,恐怕欠妥。不仅如此,算赋乃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依据凤凰山汉墓简牍记录,市阳里二月到六月赋税征收,都是依成年人口标准定算,每人一算收取赋钱。这不就是所谓的人头税吗?为何标记了"口钱"才算是人头税,而其它依人头征收的则不算?如果说这十钱就是算赋,那么其它钱又是什么性质呢?另外,如果认定市阳里二月十钱就是成年人的算赋,从算赋用途看,如淳说"为治库兵车马"(《高帝纪》)[6]46。而四号牍所载当利里二月即有"缮兵"一项,当属"治库兵车马"的军事用途,故这些钱也当被视为算赋。但为什么仅仅市阳里二月标记为"口钱"的钱才是算赋呢?这显然不确。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口钱"既不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也不是简单意义上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而应当是地方财政的一部分。

二、凤凰山汉简算钱名目考

凤凰山汉简除了"口钱"名目外,还有吏奉、传送、给转费、缮兵等。诸如:当利正月定算百一十五正月算卅二给转费卩正月算十四吏奉卩正月算十三吏奉卩正月算□传送卩正月算□□虎(?)□卩当利二月定算百二月算十四吏奉卩二月算十三吏奉卩二月算廿□□□缮兵卩三月算十四吏奉卩三月算十三吏奉卩三月算六传送卩[1]吏奉,也就是官吏的俸禄。在凤凰山汉简中,可以看到算赋征收部分是用来支付官吏俸禄的。但凤凰山汉简标记的吏奉究竟是给哪一级的官吏呢?根据居延汉简,我们认为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吏奉当是百石以下小吏的俸禄。诸如:出赋钱六百,给东望燧长晏万闰月奉,闰月守令史霸付侯长度(15•3)元始五年九月吏奉赋钱不到,讫二年未得五年十一月廿六日以来奉,已使(53•19)出钱六百,赋乐哉燧长夏安四月奉,五月丁酉(196•8)出赋钱千二百,以给安乐燧长李贻之四月、五月奉(585•7)甲渠次吞燧长徐当时,未得七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神爵二年正月庚午除。已得赋钱千八百(57•8)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15]10,38,132,286,41,73,112正如薛英群所说:"赋钱为奉,主要支付给那些'百石'以下的小吏,如燧长、令史、佐史、尉史等,至于侯长以上吏员,似有定例,由国家官奉支付,不在赋钱作为更赋开支之列。"[16]376高敏也说:"汉代的各地方机构的吏俸,都取之于本里、本乡的口钱、算赋,而非由国家另外给予。"[3]因此,供给地方官吏的俸禄与算赋征收当合在一起,只不过要在征收记录上标出具体用途而已。凤凰山汉简所记载的另一条目是"传送"。对"传送"一词的理解,学者莫衷一是,甚至认为"传送"实际上"传徙"的误解。然而,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却给出了一个明确解释---"传送"确实是汉代的专用词,是徭役的一种。如《二年律令•徭律》: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17]64

从这条简文可以看出,"传送"是徭役的一种,除输送一般钱粮物资外,还包括军事物资。如里耶秦简中即有传送甲兵的记载。因此,见于凤凰山汉简中"传送"一项,显然将徭役征收的费用标准化,固定化,并纳入算赋征收。"给转费"也是凤凰山汉简记载算赋的条目。根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转"者运也,我们认为,所谓"给转费",当为提供牲畜及运输人员吃穿用度以及雇佣车船之费用。这种供给运输费用的钱,大概也是拨给地方政府使用的。"缮兵"一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修缮兵器的意思。汉代中央设有武库,分别在长安和洛阳等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载:"二月,至长安。

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6]64《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载:"洛阳有武库、敖仓,当关口,天下咽喉。"[18]3209可证。汉代地方也设有武库,如汉武帝时,"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取库兵,释死罪……"(《酷吏列传》)[18]3151汉成帝时,"颍川铁官徒申徒圣等百八十人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九郡";"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成帝纪》)[6]314、323。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亦记录了成帝时期东海郡武库所藏武器、兵车名目及数量。分为两部分:一是"乘舆兵车器",登载了58种军械,共114693件;二是"库兵车",登载了182种军械,共23753794件[19]。有学者认为"缮兵"一项,究竟是上缴中央还是供地方使用,目前还不清楚。我们认为,这笔赋钱收入还是供地方武库使用。别的不说,如此庞大的武器数量,对它的看守、维修和保养,便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除了人员的开支外,修缮材料也需要开支,如零件、铸造设备、原材料等。更重要的是,西汉中前期,郡国有材官、骑士,对他们的培训、演习,也都要动用武库装备,而由此导致的武器损耗和修缮更是不可或缺。所以,"缮兵"的费用也当出自于算赋等税收。至于"口钱",我们认为既不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也不是简单意义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而是与"吏奉"、"传送"、"缮兵"、"给转费"等条目一样,有着特定用途,供地方政府使用的费用。也就是说,凡标记条目的赋税收入都归地方使用,余下则上缴中央①。

"口钱"既然是支付地方费用,那么它究竟被用于哪项开支?我们认为,它很有可能就是支付地方行政长官的公务费用。根据《史记》卷三2《平准书》记载,汉初高祖曾"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18]1418,可知其"官用"皆取赋于民。作为地方行政长官,除了领取俸禄供给自己外,他们的公务费用当然也不例外,只能是取之于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凤凰山汉简所记载的"口钱"很有可能就是这笔费用的来源。总之,凤凰山汉简所列"吏奉"、"传送"、"给转费"、"缮兵"和"口钱"等条目皆为供地方使用,各有具体的用途。

三、简单结语

通过对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内涵及其算钱条目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并不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第二,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也不是简单意义上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第三,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条目与简牍上其它条目一样,是地方财政的一部分,用来供给地方行政长官的公务费用。

从凤凰山十号汉墓四五号牍,可以看到文景时期所谓"轻徭薄赋"仅仅落实在文帝的诏书和个人意愿上,实际底层的农民仍然承担着地方上的沉重赋税。文帝曾不无忧虑地提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文帝纪》)[6]128凤凰山汉简所载算赋、口钱的征收,就是一个具体例证。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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