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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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是一个新生事物,是政府采购 发展 到一定阶段,达到一定水平后的必然,它能解决效率、采购成本、规模效益、及定品牌采购等一系列矛盾和 问题 ,是一项有效的对策措施和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不但零星的采购 内容 需要,专用设备也需要。
但是由于其有执行跨期较长的特点,期间的变化可能较大,很难预计和判断,且执行中监督困难等因素,如果供应商不诚信,监管措施又未跟上,协议供货将成双刃剑,轻者导致政府利益的损失,降低政府采购的效果,大者将是陷于供应商的骗局,完全背离政府采购的宗旨和协议供货的本意,损害政府采购的声誉,有百弊而无一利。
我们不能因为协议供货存在的问题,而完全否认其作用,但也必须重视其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肯定协议供货办法的必然性、 科学 性、现实性的同时,探讨如何做好协议供货,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存在问题
在招标竞标时,为争取中标,各供应商在质量、价格和服务方面承诺是体现实力的,但中标后在执行期限内,则质量变差、价格变高、服务下降,存在如产品以次充好,取得定点权后垄断市场,价格变本加厉,获取暴利,有的定点供应商互相串通抬价,有的因定点业务量大,无力完成而私自分包坐吃回扣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很被动,无法有效监管,力不从心。导致的结果是根本背离政府采购的宗旨和协议供货的目的。
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呢?这要从两个方面,一要树立正确的协议供货理念,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
协议供货管理应树立的几个理念。
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管理方式,都是在节支增效这个大宗旨下的选择和决定,这是最终目标,违背此就是失败的,就应作完全的根本的否定。应将政府采购的宗旨和原则,贯穿于协议供货的招标、评标和中标后的管理过程中。
协议供货合同生效后,并不就是在期限内一定要按合同执行,也不是仅仅执行投标时的承诺,如果期间出现有违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的,可强行中止合同或对合同补充和修正。如必须在定点期内都保证其价格、质量和服务较市场的有利性。
协议供货,重在监管,监管的思路和举措不能是在事后体现,被动选择,有的要在事前体现,体现在招标方案、评标规则中。供应商的诚信度是协议供货成败的关键。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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