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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乡财政困难 省以下分税制 事权 财权 财力
摘要:面对如何解决取消农业税新形势下县乡财政困难的 问题 ,国内学术界 目前 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该通过继续贯彻、完善省以下分税制来解决,另一种则强调要"因地制宜"而不能统一化地实行省以下的分税制。本文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和评述,澄清两者的一些实质性分歧所在,并进一步探讨面对财政困难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究竟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
我国近年来县乡财政困难的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县乡财政运行困难的局面更加严重,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更是到了"寸步难行"的地步。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新形势下如何应对县乡财政困难,财经 理论 界做了大量的研讨,其中最核心的争论焦点是为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对省以下分税制还要不要贯彻的问题。近期,财政部财政 科学 研究 所的几位学者--贾康和刘尚希等在《 中国 改革》等期刊中发表的几篇论文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典型性,他们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推向了一个新高潮。本文就将以这些研究为基础,对这几位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 总结 、比较、评述,并进一步深入 分析 面对县乡财政困难分税制改革究竟应该走向何处。
一、分税制与县乡财政困难之间的逻辑关系
县乡财政困难之所以和分税制相联系起来是因为两者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县乡财政运行普遍较困难与分税制改革进程是密不可分的,从分税制改革实行的结果来看,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分税制改革使事权有所下移而财权、财力则有所上划。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所占比例上升而县乡所占比例下降 [1],同时义务 教育 、农业基础设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等一些刚性很强的事权却仍由县乡政府承担。这造成了县乡政府事权与财权、财力比较严重的不统一性。其次是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完善的转移支付配套措施是在分税制下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内在要求。分税制改革以来,转移支付制度由于沿用基数法、加上支付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与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去甚远。因此,这种不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剧了县乡财政困难局面。
当然,县乡财政困难并不能完全由分税制改革这个单一的因素来解释,县域 经济 发展 缓慢、财政供养人员过度膨胀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从事实上看,目前的分税制无论如何是引起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主要体制性因素,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分税制也 自然 成为了研究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对两种不同观点的简要概述
从1994年实施至今的分税制,只是比较完善地确定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但是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市、县、乡)的财政关系则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安排。面对县乡财政困难,应该如何改革尚未完善的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这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致分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分税制只适宜于中央和省之间,而省以下不宜提倡都搞分税制,实行统一的分税制不能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只有因地制宜、区分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实行差异化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体制才是出路,刘尚希等学者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贾康研究员形象地把这种思路和主张概括为"纵向分两段.横向分两块";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县乡财政出现困难的原因并不在于省以下实行了分税制,而在于省以下分税制还没有完善,没有真正进入轨道,所以实行统一的分税制、在省以下将分税制贯彻下去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为此,必须要积极推行政府行政机关的"扁平化",即"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试验,从而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创造配套条件,贾康等学者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概括地说,从是否赞同通过贯彻省以下分税制来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角度,就可以简略地将以上两种观点区分开来。
三、两种不同观点的主要实质性分歧
1,是分税制制度本身还是分税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县乡财政困难
前文已经说明了分税制与县乡财政困难两者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两种观点也都不否认这个关系的存在性,在这一点上双方看法是一致的,他们的分歧主要在于如何认识现行的分税制与县乡财政困难的因果关系中"因"的实质。以刘尚希为代表的反对通过贯彻省以下分税制来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学者认为县乡财政困难的"因"是分税制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因而分税制不适合作为省以下政府财政关系的统一制度安排,所以应该在反思分税制的前提下重新设计合适的体制,而不能"一刀切"的推行分税制。相反,支持通过贯彻省以下分税制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学者,如贾康等则认为不可以将县乡财政困难归咎于分税制的制度本身,县乡财政之所以遇到困境是由于目前省以下的分税制并没有完善,分税制本身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相反,倒是因贯彻分税制不完全而产生的以"讨价还价"为特征的五花八门、形式各异的"包干制"和"分成制"才造成了县乡财政困难。在他们看来,县乡财政困难的"因"是目前省以下分税制的不完善性。
2,"财权同事权匹配"重要还是"财力同事权匹配"重要
事权、财权和财力是分级财政理论的三个核心概念,简单的说,事权是指某一级政府所赋有的履行一定经济 社会 职能的责任和权利的统一,财权是指某一级政府为了履行事权而需要相应拥有的财政管理权限(主要是财政收入权),而财力是指某一级政府可以支配的财政资源的大小。分税制的本质要求是"财权同事权匹配",事权决定财权,财权保障事权,因而事权和财权具有统一性,某一级政府有多大的事权也就相应地决定了它应该有多大的财权,不论这一级政府是省政府还是市政府或是县乡政府都必须遵循这个原则,而绝不可认为财权的合理配置是不重要的,这是省以下分税制支持方的观点。但反对方则认为,县乡财政有它们的特殊性,仅仅强调"财权同事权的匹配"是不够的,这是由于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税源单薄,无法组织到与事权相对称的财力,难以保障事权的履行,所以"财权同事权匹配"原则在此就不那么适用了,因此"财力同事权匹配"原则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
3,应该"因地制宜"还是应该"统一体制"
基于分税制本身不适合作为省以下政府财政关系制度安排的认识,并根据分析我国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现状而提出的"财力同事权匹配"原则,刘尚希等学者认为:体制的统一性与区域的差异性产生了矛盾,使得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打了折扣。所以分税制应主要在中央与省一级间实行,而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宜"一刀切"地提倡搞分税制,可由各省"因地制宜"地设计省以下体制,关键是要达到财力与事权的对称,使各级政府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省以下体制可以兼容分税、分成、分享等多种方式,从而形成分税制财政体制大框架下的"双层模式"。与此相对,基于对省以下分税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县乡财政困难的判断和对"财权同事权匹配"这个分税制基本原则的坚持,贾康等支持省以下分税制的学者则认为: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市场经济新体制所要求的财政体制配套,需要在统一的市场构建中,逐步使之上下左右贯通运行。以"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或"农业依赖型县乡和非农业依赖型县乡"为划分,选择性地走分税制与非分税制的不同路径,既不符合培育统一市场要求消除"块块"制度壁垒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取向,实际上还很容易陷于"讨价还价"的陷阱和发生较严重的扭曲变型。因此,贯彻统一的分税制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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