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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收费的功能
如果将政府收费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它有以下四大功能:
1、取得财政收入,维持相应的公共产出
任何政府的公共产出,无论是纯公共性的,还是准公共性的,都必须以财政收入为前提。关于市场 经济 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经济学家一般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税收,二是借款,三是通货膨胀,四是政府收费。关于通货膨胀,中外 历史 上许多政府都曾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这大多发生于战争、严重的 自然 灾害或独裁统治将要灭亡等非常时期,不仅为民众所痛恨,也为 现代 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和 政治 家所摈弃。借款固然是一种可用的筹资手段,但借款终归要偿还,还须给付利息,而利息负担最终由全 社会 承担,因而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增长就要变缓或终止,所以也非经常性的收入源泉。只有税和"费",能与那些经常性的公共产出"挂钩",从而确保相应的公共产品稳定供应。这里,最明显的例子是一些国家对垄断性产业征收的监管费或执照费,比如英国的电力调控办公室,负责对整个电力 工业 的监管,其全部经费都来源于向被管制的电力 企业 所征收的监管费。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监管机构,经费也大多来自向被监管企业的收费。可见,从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方面看,"费"与税具有相同的功能。
当然,就"税"、"费"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看,二者的地位是有很大差别的。由于税的征收基础是收入,因而在市场经济中,税将始终处于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而"费"则只能居于从属。此外,就二者的实际用途而言,税有一部分常被用于支付准公共产品的产出,而"费"用于纯公共产品产出的,就极为少见。这是由"公共性"在政府产出中所居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2、贯彻"受益者负担"原则,维护社会公平
关于"公平"的含义,现代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一直多有争议。两个极端的认识是:(1)均富就是公平;(2)效率即公平。在政策实践中,公平观的贯彻大多游走于这两极之间。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受到重视,公平观中又引入了代际公平的 内容 。
虽然给公平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但在处理具体的经济 问题 时,政府还是要依照自己的公平观来制定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按支付能力负担"和"受益者负担"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原则,在公共产出的负担上,逐渐形成了并行不悖的关系。即是说,对于纯粹的公共产品,公平的原则是"按支付能力负担",而对于那些具有明显私人属性的准公共产品,公平的原则是"受益者负担"。
为什么具明显私人属性的准公共产品要贯彻"受益者负担"原则呢?如前所述,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从而只能由一部分人获得,那些排他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可获得的人就更少。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出,如果也由全社会负担,则不仅使支付能力强的富人增加了负担,而且支付能力弱的穷人也要为之贡献,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说,即使有办法不让穷人为之贡献(且不说能否找到这样的办法)而只由富人负担,也不公平。因为准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中,也有富人,并且,在 目前 公认的那些准公共产品消费中,富人所占的比重还相当大,凭什么要让一部分富人为另一部分富人支付帐单?所以,在这里,要维护社会公平,就必须实行"受益者负担"的原则。而落实"受益者负担"原则的主要途径,就是由政府按一定的标准向直接受益对象收费。
3、抑制浪费,提高公共开支的使用效率
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将公共资源的稀缺转化为个人消费的成本,从而实现公共开支的节约。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我国的税务局和财政局免费供应发票,结果会怎样?相信大家的判断是一致的,那就是:相当多的使用单位会存有若干年也用不完的发票。因为无论何种产品,只要免费可以得到,人们一般不会仔细评估它的内在价值,进而确定自己适度消费的界限,从而无节制消费或尽量占有,就难免发生,这是我们现代人类行为中的一个基本事实。但准公共产品是稀缺资源,总成本与消费量的变化具有正相关关系,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 规律 。因此,从抑制消费领域中的浪费角度看,政府对某些准公共产品进行收费也是必要的。
二是有助于规划公共产出量,减少公共开支的盲目性。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必须随时保证供给,这是公众对政府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但如上所述,如果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免费的,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量确定适度的界限是很困难的,而如果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受限制,其总量变化就无规律可循,从而相应的准公共产品供给计划的制订,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依据。为了做到随时保证供给,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势必要争取尽可能多的资金,由此而引起的人力、物力上的浪费就在所难免。而如果实行收费制度,消费量变化的规律性就会不同程度地加强。例如前面所说的发票供应量问题,只要使用单位不再无节制地领取发票,各年度之间的需要量终归不会有剧烈的变化。从而,年度之间如何增减,预测的准确度就会大大加强,用于此方面的公共开支也会相对节省。
4、减少"拥挤"和"负外部效应",降低、补偿社会成本
关于"负外部效应"及其所导致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关系,一些经典的现代经济学教科书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雷诺兹的《微观经济学- 分析 和政策》等,都做过较充分的阐述。被认为最具典型意义的例子是工厂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有害物质排放到空气或水中,使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从社会的观点看,这种损失也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它使社会成本因此而增加了。此外,我们知道,无线电频率、桥梁、渔场等公共资源,都有其技术上的承载限度,如果超过这个限度,资源的使用者就会互相干扰,从而导致各使用者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减少,进而导致社会为消除这些"拥挤"、"负外部效应"而增加开支。总之,虽然这些公共资源是稀缺的,但它们又不能私有,因此社会必须对其使用进行管制。
政府管制公共资源使用的通行做法是进行数量限制和设置"门槛",如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者的数量及准入资格、对渔户限定捕捞量、对高峰阶段通过桥梁的汽车发放通行证、对产生污染的企业规定排污标准等。但仅有这些管制还不够,以下两个问题必须通过收费来解决:
一是私人成本同社会成本的矛盾。那些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在高峰阶段过桥而造成 交通 拥挤的人,如果不要求其为此做出补偿,他们通常是不会把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计入自己的生产成本的,因而不仅低估了他们的生产或消费行为的实际耗费,进而导致这些危害他人的生产或消费过量,而且社会为消除其"负外部效应"的支出,如烟尘过滤和污水净化、改建或新建桥梁的成本开支,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必须使之按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差额付费。
二是公共资源供求的平衡和抑制"寻租"。如像无线电频率、可供商业开发的公有土地或山林,在免费供应的情况下,肯定会出现申请者数量大于可容纳数量的局面,"寻租"行为也会随之出现。而凡是稀缺的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实现供求的均衡。因此,在确定了若干个资质合格的候选使用者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由付费高低来决定谁能取得相应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权,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费"的上述四大功能,综合而言,似乎可以做如下概括:如果说"税"是公共产出"投票选择"机制的体现,"费"就是公共产出的"投票选择与市场选择"的有机结合,或者说,是一种部分运用"市场选择"来确定公共产出的手段。
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看出,把政府收费的作用仅仅归结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是太片面了,远未揭示收费功能的本质。实际上,哪些费该收,收多少,与财政收入"足"与"不足"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财政出现巨额盈余,有些具有特定受益或责任对象的公共产出费用,也不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全额负担。这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仅是财政收支平衡问题。此外,众所周知,政府的各项税、费收入,原本都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而财政收入的规模,应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必要支出为基础。如果政府履行职能的支出是必要的,财政收入(包括借款性收入)就必须达到相应的规模。只要该收的"费"都收了,如果出现了财政收入不足,应首先检讨政府职能设置是否得当,开支规模是否必须。其次是检查税收上的漏洞。如果以上两方面都做了适度的处理,还可考虑有条件地发行国债,但"费"是不能加收的。否则, 科学 、规范的收费体制不可能确立,并必然导致税、"费"关系的扭曲。
二、政府收费的基本原则
在阐述了政府为什么收费后,显然还有必要就怎样收费设定一些基本的原则。亚当。斯密曾最早对税收的基本原则做了系统的 研究 ,他所提出的公平、确定、方便、效率四原则,为历代经济学家所推崇,至今仍指导着各国的税收实践。目前,涉及政府收费基本原则的论著尚未发现,但由于大部分政府收费都具有与税收相似的特点,因而上述税收四原则也基本适用于政府收费。当然,由于政府收费具有直接补偿性,因而在具体内容及其表达上,也会有所不同。下面,笔者试对政府收费也提出四条原则:
1、"受益者负担"原则
如前所述,政府收费所以必要,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准公共产品的主要受益者为某一社会群体或少数社会成员,因而其费用支出不应由全社会负担。所以,如果说"公平"是税收的第一原则的话,该原则在政府收费中的体现,就是"受益者负担"。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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