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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 研究 和借鉴德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有益经验,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方式,对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间的财务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德国;转移支付;启示;横向平衡;纵向平衡
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事权、支出范围和收入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相互转移,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拨款,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上解,共享税的分配以及不同地区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纵向不平衡和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的矛盾、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有效途径。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税收返还为主要 内容 的转移支付制度,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在规范性、有效性、公平性、 科学 性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 问题 ,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东西部地区 经济 差距极大。最近,党中央提出了开发西部地区的战略决策,其中财政政策就是重要方面之一,我认为,规范、科学的政府间财政转移制度在此可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结合国内实际,借鉴德国转移支付制度中有益的经验作一些深入的探讨,无疑对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方式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过去的联邦德国有11个州,两德统一后一共有16个州。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独立性,宪法明确规定了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支出范围。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造币和货币管理、海关和边防、邮政电讯、铁路和航空、高速公路和远程公路、 社会 保险、国有 企业 的支出和农业政策等等。各个州政府的职责是负责治安、中小学 教育 和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联邦参加高校和跨地区的研究开发工作)、州内公路、地区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的改善、护岸等。各个城镇负责公共福利、文化设施、公共 交通 、能源的供给垃圾和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等等。
联邦德国财政体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共享税的比例较大,联邦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的税种如此划分:收入最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共享税;属于联邦政府的税收有: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茶叶税、汽酒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等;属于州政府的税种有: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等;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有:营业税(上交给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等。
在全部税收中,所得税占主导地位,其次是流转税。
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具体分工是:国防、外交、科研与 发展 、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的支出等等,由联邦财政负责;在经济发展、运输和邮电等方面的支出中联邦负责2/5以上,州负责1/3以上;教育、社会治安、住宅、土地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支出主要由州负责;社会保障、一般行政管理经济发展、运输和邮电也是州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保健、 体育 与休养,公共地区服务(如排除废水废料、处理垃圾、街道照明等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责,这两个项目通常占地方财政支出的1/3左右,其他较大数额的项目有社会保障、教育、一般行政管理、运输与邮电等。
二、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地区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1.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确保各级政府履行各自职责提供了必需的财源。该制度的大致内容如下:
(1)税收协调是纵向财政平衡的主要形式。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种划分中,共享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最大,三级政府的税收总额中有3/4来自共享税,联邦税收总额的69%来源于共享税,州政府有80%的税收来自共享税。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由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由联邦和州五五分成,各得50%,工资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得15%,州和联邦各占42.5%。在联邦与州的财政收支出现不平衡或其他失误时,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流转税的具体分成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在实际操作中每两年一次)协商确定。其中,对增值税的分配采用按人口进行分配的 方法 ,这就起到了均等化的作用。德国政府就是通过以上的税收共享及分成比例的调整来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
(2)联邦政府在实行税收分享的同时,还采用预先补助的方式,预先补助就是在实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前,在各州的分享额中提取25%以补助贫困州。另外,联邦政府拨付补助金,联邦政府每年从销售税中提取20%用作相对贫困州的补助金。
(3)联邦政府实施返还性转移支付。这主要是指对某些规模小或拥有重要港口的州实行返还性转移支付,使之有能力每年保养和改造港口。
(4)联邦政府帮助贫困州和有经济发展需要的州进行投资。两德统一后,从1995年至2004年,联邦政府每年向东部地区投资66亿马克,用于改善东部的基础设施及经济结构。
(5)联邦政府建立"德国统一基金"。1990年5月,联邦政府为扶植新州发展设立了为期5年,数额1150亿马克的"德国统一基金",其中200亿马克通过联邦征收团结互助税附加费等方式征收,其余的通过 金融 市场借贷,基金的本金及利息由联邦政府和老州负担。
(6)德国各州对州以下乡镇也实行纵向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分配金和特别需要分配金两类,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
2.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各州之间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即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财政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其资金来源有二种,一种是扣除了划归各州销售税的25%后,把余下的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另一种是财力强的州按横向平衡机制将部分税金直接划给财力弱的州。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操作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先测定各州居民人数。联邦统计局规定,居民人数应是6月30日这一天的州居住人员数。加权人口数根据居民人头数及密度和规模系数 计算 得出;
(2)然后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如果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大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2%以上,这个州就属于富裕州,有义务向贫困州转移资金;若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只相当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5%以下,那么该州就被列为贫困州,可以得到来自富裕州的转移支付:"居民平均税收额"相当于全国平均数95-102%的州则既不上缴也不能得到转移支付。
(3)最后是实行横向平衡的资金划拨。若富裕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大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2%一10%之间的,则其超出部分乘以州的实际人口,得到的数额30%留用,70%上缴作为转移支付之用。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则超出部分全部上缴用作平衡捐款。若贫困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低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2%,则首行将其收入额补足到92%,在92-100%之间的差额再乘以系数37.5%,两部分相加就是可以得到的转移补助额。也就是说,贫困州最多只能补助到全国平均财政收入的95%(92%十8%×37.5%),对比之下,富裕州的人均财政支出最多不超过"全国居民平衡税收额"的104.4%(102%+8%×30%),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9.4个百分点。整个财政平衡的操作以划拨方式通过各州和联邦的财政结算中心完成。另外,在计算时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地区还采用一些特殊政策,如汉堡和不来梅两个重要大城市所在的州,在测算州居民平衡税收额时,居民数可以乘上135%的系数。海港城市(汉堡、不来梅、埃姆登)在测算税收总额时可以扣除海港维护费。
三、从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得到的启示
1.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化
在德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都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据此而划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范围也由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般说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由法律形式确定,不能轻易改动,但对具体的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这体现了法制性和灵活性的很好结合。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化,对于我国建立科学、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至关重要,这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有效贯彻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充分保证,也是分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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