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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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提要」长期以来,在我国"二元 经济结构"下, 农村 与城市之间实行两套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造成农村公共产品 历史 性欠账较多,供给严重不足。农村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基层政府的财政状况,势必会进一步 影响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结构优化。为了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 发展 ,重新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 要 题」农业支持与保护
「关 键 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供给机制/机制重构
农村经济 社会 发展有赖于农村公共财政、公共 交通 、通信 网络 、农田水利主干网络、基础 教育 、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环境等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从 理论 上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主要依靠农民自己,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的直接后果是农村的"边缘化"。[1] 目前 我国的客观现实是农村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大大低于城市,这不仅使我国"三农" 问题 更加尖锐,也带来诸多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息息相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需投入大,如果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现状,与 中国 的基本国情不符。在中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设中,如何配合我国现阶段致力于"三农"问题的缓解,重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公共产品体制,值得思考。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阶段性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有相当大的比重则由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虽然国家财政每年都要通过"支持农业支出"科目向农业投入较多资金,但大都为政府涉农部门的经费,最终落实到农业和农民头上的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抗旱费等等是少之又少。其实,以"支持"二字来界定农业支出,本身就是"二元经济"制度安排的产物。在这种安排下, 工业 属全民所有,财政对其支出属于"投资";农业属集体所有,财政对其支出属于两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资金支持关系,用"支持"二字似乎还有点"道理"。然而,若财政的城市公共产品支出属于"投资";而农村公共产品支出属于"支持",就匪夷所思了。实际上这至少是对同样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农民的歧视,甚至是把农民排斥在"国民"范畴之外。令人遗憾的是在"支持"思想的指导下,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由农民自己承担,虽然这种供给机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体制表现形式,但基本格局、实质几乎没有太大的变化和本质的区别。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国后,我国的 现代 化建设选择了工业化、城市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凭借其对农产品买方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卖方市场的双重垄断,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农业创造价值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农业为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在"多取少予、农业哺育工业"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内供给明显不足,而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2]即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投工、投劳,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记分。表面上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由人民公社提供的,事实上,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工分"支付。在劳动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总工分数,意味着工分价值的减少,其实质主要是由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二)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前,我国农民的负担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国家税收;二是向集体组织交纳的各种统筹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费等,包括村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等;三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集资、乡村范围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收费;四是按国家法规规定,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从农民负担构成可以看出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与人民公社时期没有本质性的变化,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依旧是农民,所不同的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被"集体""包装"了起来,并被工分形式所掩盖,农民不知道自己的负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负担其实落在了家庭和个人头上,且大部分货币化了,农民清楚自己的负担。其实,农民成为农村税费负担主体后,由于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以及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不到位,构成了农民税外负担日益加重的主要因素。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从开始在安徽省试点,到全国20多个省市全面铺开,已历时三年。从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调整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及各种统筹、提留和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通过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基层财政缺口;村内兴办各种其它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等等。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以"耕地"为征税及负担对象的农业税制,取缔以"人头"为税费负担对象的各种制度,以规范政府行为,堵住基层政府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公益事业决策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并未更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立以政府为提供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存环境方面的公共产品提供,依然是以农民"自给自足"为主,农民并未从实质上摆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责任。
二、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利影响
由农村税费改革所带来的乡镇财政运转困难加剧,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而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加剧了基层财政困难,制约着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更新。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是在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在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进程中,基本取向是财权逐步向上级政府集中,这种制度逻辑的现实反映是各省财权向中央集中,各市、县财权向省政府集中,而各市、县只能集中各乡镇的财权。[3]然而,事权划分却脱离于财权划分,基层政府承担了(多为政府官员为争取政绩而主动包揽)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过去,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的不对称是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体制性诱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则成为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主要原因。[3]几年来的实践已表明,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造成基层财政资金更加不足,通过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能勉强填补"吃饭财政"缺口,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地区非常突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是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由此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具有双重目标:减轻农民的负担,改革基层政府机构。农村税费改革目标所指的就是基层政府的收入机制,进而直接关系到基层政府的支出及活动范围,实现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的对称,这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次目标。
农村税费改革的这一深层次目标的实现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的调整,而且需要数额巨大的财力支持来满足基层政府精简政府官员需要的经济成本。目前,虽然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也有了一些动作,但由于没有钱支付被压缩人员的安置补偿费(人均大约为3万元左右),多为"上清下不清"。表面上政府的公务员人数减少,而实际上多安排进了"事业"口袋,财政供养人员并没有实质性减少,财政负担依旧。在基层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没有能力大力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吃饭财政"仅供养人员而无钱办事则是一种更大的人力资源的"浪费"。与此并存的是上级政府仍然以各种指标考核基层政府,且许多指标为"一票否决",基层政府官员与事业单位人员仍然为此疲于奔命,与之相应的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有所反弹。四川等地农民脱离土地,举家外迁的现象并未得到缓解,这正是农民负担反弹的直观表现。
在公共财政改革的背景下、在公共财政框架中,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这在农村也不应例外。就地方基层政府而言,其基本职能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进行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农村基础教育和农民培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等。然而,由于基层政府仅维持农村原有的公共产品供给就困难重重,现实的选择是:要么少提供公共产品,要么进一步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推给农民。从理论上看,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似乎可以部分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提供问题,但素质有限的农民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经济基础十分脆弱,加之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民基本上已外出打工,"一事一议"很难实行。据我们调查所知,在落后的农村,许多"事"根本就"议"不起来,以尚未完全取消的"两工"为依托,"摊派"在不少地方已经死灰复燃。可见,"吃饭财政"挤占了大量的公共经济资源,把本来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问题转嫁给能力较差的农民自己解决是行不通的。农村税费改革尚未涉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更新问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仍然主要落在经济实力较差的农民身上。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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