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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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税收政策与节能的关系
(一)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是我国 社会 经济 可持续 发展 面临的重要任务。
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和动力之源,对 现代 经济社会发展的 影响 越来越大。从一定程度上说,能源供求状况及其价格水平,甚至影响到一国经济发展进程以及全球经济形势。
从我国能源储量方面看,我国是能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其中水能资源的 理论 储藏量6.67亿KW,居世界第一位,煤的储藏量达6000亿吨,居世界第三位,石油的储藏量居世界第八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使得几乎所有能源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近年来,我国石油生产增长赶不上消费增长,缺口逐步扩大,进口迅速增加,是石油供不应求的一个信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未来我国 工业 化和城市化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一阶段也是能源消费增长最快的时期,我国能源的供需缺口将更大。在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非常低、能源供求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国能源利用率却并不高。
针对我国能源供求矛盾加剧和利用效率低下的情况, 中国 政府明确提出了要走出一条 科技 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既对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是大力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 历史 机遇。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通过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 企业 经济效益,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可以说,提高能源利用率,有效解决能源 问题 ,不仅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全面发展,也是实现 科学 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加快建立节能型社会,实现能源的永续利用,将是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核心。
进一步看,节能还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由于能源是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有时占很大的比例。产品的能耗越大,成本越高,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也就越小,其道理显而易见。节能除了对社会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外,还事关一国政府的形象,承担起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节能义务,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迟早要作出的选择。
(二)政府在节能事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特点和优势,是各国面临的共同主题。就节能方面来看,以市场定价为目标的能源价格改革,如煤价放开、油价与国际接轨,新建电厂还本付息定价等,对促进市场竞争、改善企业经营、抑制能源需求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市场竞争促使企业自觉节能,特别是那些能耗占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大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管理,降低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以增强竞争能力。市场竞争也优化了能源质量。但按照现代经济学观点,节能、提高能效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依靠市场调节作用有限,常常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一方面,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环境污染没有纳入成本,是国际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私人公司对具有公共性质的 研究 开发投资不足,不愿投资于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利用,使煤炭背着"肮脏能源"这一不应有的名声。而且节能产品在市场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缺乏对相关信息(如产品性能、能源效率、节能量等)的正确了解,妨碍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使之缺乏竞争力。从解决"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看,有必要大力加强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不是单靠市场机制就能解决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在节能事业中的特殊地位,首先表现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能够突破单个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局限,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出相应的宏观发展战略和衡量标准。其次,政府可以充分、灵活地运用经济、 法律 和行政手段,对社会市场主体各种带有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调控,为市场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节能作为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仅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能满足子孙后代的发展对能源的需要。资源永续利用关系到代际公平,市场不能解决资源利用上的代际公平问题,因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追求经济效益最优。这两方面的原因,正好体现了对政府在节能管理活动中的要求,以及政府在节能工作当中能够充分发挥特殊作用。
(三)财税政策在政府节能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税政策作为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对社会经济的综合、协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自从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 分析 并提出用征税与补贴方式,实行"庇古税"以解决环境污染以来,财税政策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节能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手段之一。节能所产生的效果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在能源使用和节能行为中的外部效应,促进节能事业的顺利、协调发展,需要政府在节能事业中采取一系列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对此进行干预和调控,而财税政策将是政府节能事业管理和调控中最灵活、有效和重要的政策措施。
正确运用财税政策,可以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战略导向。促进能源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加快建立现代节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选择。实现这种战略转变,需要社会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有相应地转变并与之相适应,这其中必然牵涉到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界定和调整等问题。社会市场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主体对能源使用及节能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与其自身所承担的经济成本和收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并不是始终都是经济合理的,企业对能源相关的投资并不是始终都会获得最大净现值,个人在使用能源时也不一定确保个人福利的最大化,这都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水平。通过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尽可能使社会效益与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效益相一致,将有可能促进市场经济主体更加注重能源使用效率和节约使用能源。合理的财税政策,将能很好地规范、引导和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之朝着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益改善和提高方面发展,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和发展战略目标。
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既是一项基础性研究,也是 应用 性的科技推广活动。特别是有一些节能项目,由于涉及面非常广,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协调。同时存在着初始投资大,即期经济效益不确定和社会效益的长期性,使得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都将影响到企业和个人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投资能力和热情。因此,需要政府灵活运用财税政策,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提供必要的、适当的政策优惠与扶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将能更好地促进节能技术的改进和普及推广,加快政府节能政策措施的实现和有效发挥作用。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政府节能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效率,还需要协调与其他政策措施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因为有关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促进能源使用效率提高方面的政策措施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系统工程,相互之间需要进行协调与配合。财税政策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相配合,因为财税政策措施本身就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当中。同时,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需要综合运用和体现适当的财税政策措施和调控意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节能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节能政策措施的整体效益。具体到产品生命不同环节可以采用的能源效率政策措施来看,可以分为采取含有 政治 和行政成分的"技术推动"措施手段,以及提高高效产品市场份额的"市场拉动"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共同对节能事业产生影响。
财税政策作为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与协调,其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综合的体系。其中有税收减免、抵押贷款、政府采购、现金回扣补贴、加速折旧、科研资助、开征能源税、收费以及中介机构扶持等。这些政策措施从不同侧面对节约能源、促进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产生作用。可以说,这些政策措施构成了政府节能财税政策的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既有相近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针对不同的节能项目和能源耗费行为,应该采取不同的、行之有效的财税政策。同时,注意各种财税政策的相互协调和配合。
开征能源税 对不同能耗产业和耗能行为开征能源税,通过征税或差异税率来加大高能耗产业的生产成本,促使企业改进耗能技术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引导能源结构升级,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低息贷款 通过政策性银行或给予财政贴息的方式,促进节能事业发展。
现金回扣补贴 对购买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的用户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影响节能产品价格,吸引用户购买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 通过直接购买的方式,引导和示范节能产品的使用,促进技术商业化和快速普及,为节能产品提供一定的市场,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和降低产品流通和营销成本,降低能效技术的成本。
抵押贷款 对购买和使用大型、符合一定认证标准的节能设备时,购买者可向有关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服务,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
科研资助 对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与政策优惠,分担一定的技术研究与推广方面的风险,引导节能技术的发展方向。
收费 提高生产成本,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能源效率投资,改善生产和消费。
中介机构扶持 对咨询、服务、信息处理与传播以及产品能效标准认证等有关节能的中介机构,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或税收优惠,以促进节能技术和意识和信息的规范化与普及,推动政府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愿协议 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提高能效与政府签订的一种协议,政府给予承诺方以某种形式的激励。
二、中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节能的现状和问题
(一)历史简要回顾。
1、计划经济阶段。在这一段时期内,政府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节能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政策和法规,在计划经济轨道上,依靠强制的行政手段,结合必要的经济刺激,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缓和了我国的能源供需紧张特别是改革初期经济起飞时的供需矛盾。八十年代我国节能工作重点前后发生了一些调整,这一时期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心是,促进国有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的能源节约,弥补全国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短缺,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此,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包括制定 "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方针,实施能源定量供应、企业能源定额管理制度等。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促进国有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进一步缓解国内能源供应紧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1986年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并制定和实施了一些重要的节能管理措施。
2、经济转轨阶段。这一时期国内能源供需关系出现明显变化,除石油外,煤、电都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能源消费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突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1994年3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把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列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这一时期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节能管理 方法 ,以节能促环保。相应地,政府对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建立的一些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
3、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出现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初步确立,市场开始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能源形势方面,全国能源市场基本形成,能源价格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供需关系总体上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逐步转变观念,由"用户求我"改为"我求用户",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用户。石油进口逐年加大,2000年达到7000万吨。能源结构性矛盾突显,能源安全问题引起政府重视。能源消费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节能降耗"成为其自发要求,尤其能源费用占产品成本20%以上的生产企业,如钢铁、化工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节能工作。
基于上述背景,这一时期政府节能管理的工作重心是:引入、示范和推广市场节能机制,加强节能法规建设和节能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和全社会的能源消费行为,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从节能的角度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有效缓解国内能源环境压力,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基本评价。
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节能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首先,1998年实施了《节能法》,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若干配套法规,节能初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其次,在改革节能管理体系和方法上取得进展,政府改变对企业节能直接管理和财政补贴的做法,引导和鼓励企业节能,加强国内外节能信息交流,运用价格和市场手段引导用户节能。国家在节能工作中所采用的财税政策是作为政府整个节能工作体系与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出现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采用的财税政策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方式紧密相关。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各项微观事务。相应地,财税政策直接作用于国有企业,政策形式主要是财政直接出资建设具体项目实体、节能贷款税前还贷、实行节能奖直接进入成本制定、节能产品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引进节能设备和技术减免关税以及对国有企业安排节能基建和技改资金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逐渐多元化,非公有体制成分越来越高,节能工作上再过多干预企业微观事务,就有妨碍企业经营行为之嫌,只给国有企业节能优惠政策而忽略其它所有制企业已经不能满足全社会的发展要求,将节能工作仅仅局限在企业范围内无法实现全社会的节能工作,节能政策需要有所突破。
2、原有的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作用没有成为独立的激励政策。1993年,我国的能源部门开始走向市场,接下来是1994年国家全面实行具有市场经济特色的价格、 金融 、财税、投资、外贸体制改革,使得原来以定额管理为中心的节能管理体制的功能大为减弱,节奖超罚的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下苍白无力。原有的财税政策是依附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之上的辅助手段,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当赖以发挥作用的行政手段不存在时,一时间财税政策找不到了作用的着力点,大部分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也随之取消。
3、原来的财税政策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一事一议"类型居多,政策作用目标模糊。受以前粗放形式的行政管理模式限制,财税政策在节能工作方面始终是跟在其它政策之后,当其它政策需要政府财力支持时才附带想起财税政策,财政部门始终不知道自己在国家节能工作方面应该主动干点什么,很多财税政策缺乏事前的调研与论证,带有明显的"临时动议"色彩,财税政策的系统性很差,使得政策目标非常模糊。
4、1994年新财税制度改革后,对国内企业的节能财税优惠政策几近空白。由于1994年的财税改革是在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结构的背景下展开的,阶段性目标是提高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以及提高中央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因此很多节能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相应取消。 目前 ,国家对外国企业还有零星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对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优惠。但是,国内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几乎没有,显示了国家对节能优惠方面的政策失误。
5、财税政策手段单一,缺乏弹性。原来的财税政策以鼓励类为主,在限制低能效类产品和产业发展方面基本处于空白。政策作用时效上,没有对临时政策、短期政策、长期政策区别对待,出现了为了管理方便片面追求简单划一的倾向。政策手段单一,没有利用政策的组合效果支持节能产业发展。
(三)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节能工作尚未摆到国家财政应有的位置。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公共管理的理念、方式、效率等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节能管理水平也不例外。其中,首要的是在节能重要性认识上的差距。主要表现是将节能视为弥补能源短缺的临时措施和权宜之计,没有认识到能源问题是关系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大计。在能源紧张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才对节能问题有了切身体会,这种情况下决策层高度关注节能依然带有已往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救火队"角色--出了问题才想应对措施。在能源供应紧张情况下关注节能问题,既为节能工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醒我们,所有考虑的关于节能的财税政策必须正视我国在能源认识上的现状。
2、对节能产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对节能的投入不仅仅表现为以往政府习惯的财政出资建设几个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完成若干节能技改,或者对某些节能项目进行某种税收优惠。节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应将其视为一个产业。要通过政府节能的优化管理和政策引导,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不断提高终端产品能效,形成节能产品的推陈出新和节能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回收、信息传播等的良性循环。而财税政策则体现在作用于各个环节。截至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节能产业的投入分散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发展创新项目资金中,使政府在节能投入上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而且,政府的直接投入只局限于研发和生产(技改)领域,在节能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信息传播等方面几乎是一个空白。
3、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手段单一。在财政支出方面,除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节能项目研发和技改外,缺少其它政策手段;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目前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基本上只采用税收减免这个单一措施,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其它政策手段没有采用,这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低下不无关系。
4 、节能方面的财税政策的效果不甚理想。由于财税政策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力度不足,调查中厂商反映没有从政府的财税政策方面感受到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利条件,财税政策似乎可有可无。消费者则认为节能产品价格太贵,质量也是良莠不齐,有可能花高价钱买不到真正的节能产品。
三、我国未来中长期鼓励节能财税政策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建议
总体上讲,未来我国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应由能源供应转向供应与终端消费并重,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为主。在操作层面上,政府应该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建立终端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标识体系,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费、促进市场竞争、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节能性社会。财税政策是国家鼓励节能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我们将从税收政策、政府预算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调整和优化节能税收政策体系中,既要立足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节能战略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节能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型优惠向间接型优惠转移,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税制的发展方向。在促进节能产业方展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也应体现这一要求,坚持以间接优惠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优惠手段。
二是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型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产业加以限制。节能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三是全方位促进与多环节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发展节能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求鼓励节能投资,又要求引导节能消费,既要求扶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又要求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既要求加大与节能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进口,又需要调节与节能相关的产品和资源的出口等等。不同的方面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手段,需要体现不同的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全面着眼,多方引导,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促进节能的政策效应。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1、关于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
(1)关于所得税方面
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倾斜: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
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考虑的依据:目前财税部门正在酝酿的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由以往的降低所得税率、减免所得税或所得税返还等直接减免向税前抵扣、加速折旧等间接减免过渡。在这种背景下,单独对节能设备、产品实行所得税直接减免与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相悖。此外,当企业内部 会计 核算不十分规范时,几乎无法分清节能产品与非节能产品所分别实现的所得税。因此,对节能产品实现的所得税进行直接减免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税收管理。
(2)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特点是一种"链条税"--上游产品的销项税额恰恰是下游产品的进项税额,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后的差额来标志在本企业环节中应缴纳的实际税额。这种税制特点决定了对增值税减免需要特别慎重,否则就会与其环环抵扣特点相违背。此外,增值税是一种较为中性的税种,除对个别产品实行零税率以及少数产品实行低税率(13%)外,绝大多数产品都采用统一的17%标准税率,一般无法利用增值税达到限制非节能产品发展的目的。在技术上无法决定只有节能产品才使用某种材料的情况下,对其实行优惠税率也是不现实的。
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由于增值税的上述特点,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这就决定了优惠的范围必须限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避免过多过滥。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范围不宜过宽,只限于少量节能效益显著、受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国家支持后有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的节能设备和产品"。
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
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示范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财务意义,更多地体现为对企业生产节能产品或消费者选用节能设备这一具有正外部性举动的一种国家导向,效果更好的政策应该在其它税种中寻找答案。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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