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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学者都把"财政分权"理解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和财力上的划分,或者是将其等同于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手段。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仅仅是财政分权一个方面。准确地说,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包括政府向 社会 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两大方面的 内容 (参见图1),事实上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就同时推进着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这两方面的改革。
一、对完全意义上"财政分权"范畴的基本认识
在任何社会形态里,政府都没有能力包揽下所有的社会性事务,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社会(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这样一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从逻辑上说,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是政府内部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向社会的合理分权,就没有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这样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是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的。
在市场因素有所 发展 的条件下,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就主要表现为政府向市场的分权。(注: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往往是模糊不清的,这就使得政府向市场的分权与政府内部的分权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交叉。这种情况在成熟的市场 经济 体制中实际上也存在,但不多见。尽管如此,这种交叉并不 影响 我们从 理论 上对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做出较图中的区分。)与 自然 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会根据市场的发育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其活动范围的边界也会有所收缩,即原先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将转交由市场来承担,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将随之扩张,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一般来说,政府向市场的大规模分权只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阶段,而当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时期,政府向市场分权就只是一个小幅调整的过程。而且政府向市场分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 科技 的发展,过去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责现在也可以交由市场履行了,如在英国,即使是狱政管理这样一个一直被认为是纯粹政府性的事务,也在探索引入市场因素。现阶段,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转轨时期,因而也就还存在着较大的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空间。
基于效率、信息约束以及管理的有效性等诸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内部也需要进行分权。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包括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指的是上下级政府间,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与财力等方面的划分;而横向财政分权指的则是财政权力在同级政府内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间所进行的分配,即政府预算的编制(包括修改、补充和调整等)和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机关享有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含否决权),司法机关则拥有对政府预算的司法审查权。
二、对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基本状况的 分析 与判断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 历史 上,财政分权的各个构成部分一般都是按照一定顺序依次先后进行的。然而在我国,这几部分的改革几乎却是立体交叉推进的,这样的推进方式不仅决定了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准确把握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基本状况的难度。从财政分权的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到财政分权是一个多维度的范畴,因此仅用单一的指标是很难全面地衡量财政分权的,即使是使用多个指标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或角度也只能对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基本状况予以近似地反映。
1、对我国政府向市场分权状况的基本判断
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向市场分权最完全的形式主要是放松政府规制和民营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规制的放松与民营化政策的施行就是一个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活动范围进行调整或重新进行划分的过程,这也是一个政府逐步"退出"与市场逐步"进入"的过程。
在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中,市场机制将不断得到成长和发育,因而我们就可以大体上用反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广度与深度的"市场化的水平"这一指标从一个侧面来衡量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程度,即衡量市场"进"的程度。其实,在我国完全排斥市场的计划经济时期,市场因素和市场机制也并没有被彻底地清除掉,只不过市场化水平比较低而已,如1975-1979年间,我国的平均市场化水平就只有4.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平均市场化水平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而逐年快速提高,到1996-1997年间就已经达到61.1%(参见表1)。这样的市场化水平虽然反映出我国的政府向市场分权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但这一过程还没有最终完成,仍存在相当大的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空间,因而我国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活动范围的边界也就还将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
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是各不相同的。如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触角几乎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个角落,而且政府还使用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它基本不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行为;而进入 现代 市场经济即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后,政府虽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了较多地干预,但并没有改变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而且干预的范围有限,干预的方式也较为直接。经济体制改革伊始,我国的政府行为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政府具体的活动范围与行为方式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政府在逐步从微观活动领域中退出来、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大大缩小了,管理的手段也有所变化,而且政府也不再以利润上缴为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等。政府行为方式的改变其实也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一种体现,因此我们也可以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这一指标从另一个侧面来大致衡量我国政府与市场间的分权状况,即衡量政府"退"的程度。1981年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程度仅为5.4%,虽然到1996年这一指标已经提高到了79.5%(参见表2),但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95.8%的平均水平(注:陈宗胜、吴浙、谢思全:《 中国 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 999年,第105页。)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这一差距表明我国政府与市场间的分权离基本到位还有相当长一段距离。
2、我国政府内部财政分权的现状分析
(1)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改革的基本状况
国内外通常用地方财政收入(支出)在总财政收入(支出)的比重来度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财政分权。若用这一指标来衡量我国当前的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参见表3),我们可以发现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到分税制改革之前的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的简单平均数为70.2%,远远高于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即这一时期地方财政在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份额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有较大幅度地下降,近年来基本保持在48%左右,从而扭转了中央财政在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中所处的被动局面。(注:国内外一些学者据此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我国重新走上了集权的道路。其实,仅从财政收入的划分上来衡量政府间财政分权本身就是不全面的,而且即使是要从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衡量政府间的纵向财政分权也不能局限于总量上考察,还应从边际上来度量。我们认为,与其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改变了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改革的方向,不如说它是为了规范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而作出的一种努力。)
从 目前 我国预算内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来看,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的程度已不算低,因为这样一种分配格局与典型的财政联邦制国家并无太大的差别。但是,我国还存在规模并不算小的预算外资金以及根本无法统计的制度外财政,预算外财政和制度外财政实际上都是地方政府寻求体制外分权的结果,如果将预算外财政收入和制度外财政收入排除在外,所得出的结论无疑是不准确的,这就使得我们很难用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来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财政分权格局进行全面而准确地评估。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能够以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来综合考察预算内、预算外和制度外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状况的话,那么得出的将是比预算内更高程度分权的结论。(注:在预算外和制度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所占的份额一定会高于在预算内所占的份额,否则地方政府是不会有动力去寻求体制外分权的。)而且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也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范畴,除了财政收支的划分外,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还包括了财权的划分。现阶段,我国中央政府仍牢牢控制着各项财政权力,地方政府拥有的财权相当有限: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的地方税税种,不能发行地方公债,甚至无法自主地对地方税税种的税率、征税范围以及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可见,从财权划分的角度看,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在财权与财力的划分上处于一种非均衡或者说非对称的状态。
其实,除了财权与财力的划分外,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还包涵有相当的民主涵义,同时它也提出了管理方面的要求。美国著名财政分权 问题 专家罗伊·鲍尔(Roy W·Bahl)提出的"有效的分权化要求"的评价标准就基本上涵盖了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这些方面的内容(参见表4)。尽管"有效的分权化要求"提出的评价标准是否 科学 和合理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而且这些标准对我国来说也未必具有完全的适用性,但其中的"中央政府有能力控制有效财政分权的过程"、"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有完整的 会计 记录"以及"通过选举产生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领导人"等对于全面、客观地评价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改革还是有相当积极的借鉴意义的。在对比"有效的分权化要求"提出的评价标准与我国的现状后,罗伊·鲍尔认为中国在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改革过程中仍然处于"非常前期的阶段"。(注:罗伊·鲍尔:《中国的财政政策--税制与中央及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第156页。)
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改革后,我国上下级政府在处理相互间的财政关系时基本上仍沿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通常使用的"命令"和"讨价还价"等方式,新的政府间财政决策和协调机制以及与分权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都没有建立起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罗伊·鲍尔先生的上述评价是基本符合我国政府间纵向的财政分权改革的现状的。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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