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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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政府如何从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为市场经济的 发展创造最有利的条件已经成为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 问题 。 企业 的活力是市场经济的命脉,能否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益,是直接关系到整个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关键所在。税收制度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步走上了正轨,但这只是迈出了艰难旅程的第一步。我国至今仍然是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纷繁复杂,这既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大了征纳税的成本,税负不等又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互相攀比。因此,如何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更加简明、规范,及早实现两税的统一,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其中税率的确定以及企业与雇员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首先要理清的问题。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 分析 ,以期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国家 | 税率 (%) | 国家 | 税率(%) |
奥地利
比利时1 0-1,000,000 1,000,001-3,600,000 3,600,001-13,000,000 13,000,000以上 丹麦 芬兰 法国2 一般税率 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 德国3 留存收益 已分配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希腊
|
34
28 36 41 39 34 28 33.33 19
45 30 42 35/40
|
爱尔兰(1998/99)
0-50,000 50,000以上 意大利4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西班牙 一般税率 小企业税率: 15,000,000以下 15,000,000以上 瑞典 英联邦(1998/99) 0-300,000 300,001-1,500,000 1,500,000以上 |
25 32 37 30 35 34
35 30
35 28 21
33.5 31 |
比利时附加税率为3%。
德国附加税率为5.5%。
二、欧盟国家企业所得税制具体情况
芬兰
芬兰的地理范围包括大陆和Aland群岛。该群岛也属于芬兰的一个省份,但是它有权征收自己的地方税收。芬兰税制规定公司的利润只需缴纳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1990年以后,芬兰以归集抵免制度替代了双重课税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公司就其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在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层次则可以将这一税款抵免。归集抵免制度有效地将国内股东所承担的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税负降低为0。
比如:
公司税前利润 100
扣除:28%的公司所得税 (28)
可分配利润 72
加上:归集抵免额 28
股东获得的还原后的股利总额 100
按28%对股利征收的公司/个人所得税 28
扣除:归集抵免额 (28)
股东应纳税额 0
英国
1997-98年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1%。
1997-98年度,年利润和收益没有超过300,000英镑的企业适用21%的税率;具体情况可见文首图表。
英国对国内或国外支付的股利都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董事的报酬比照他的其它所得征税。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从1973年以来,英国就采用归集抵免制度来 计算 公司所得税的课征标准。股利支付不交纳预提所得税,但是支付股利的公司应该支付相当于股利分配额20/80的预缴公司税,这一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公司所得税。可抵免税额限制为应税所得的20%。预缴公司所得税可以在股东层次进行抵免。居民个人股东也可以用其抵减个人所得税。任何多余的抵免额都可以返还给股东。该制度只是一种部分归集抵免制度,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司所得税都能在个人股东层次进行归集抵免。例如:
公司利润 1,500,000
按31%的税率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465,000)
支付的股利 1,035,000
股利应该支付的预缴公司税
(20/80×1,035,000);
可以返还给个人股东的归集税收抵免额 258,750
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利 1,293,750
不能由股东抵免的公司所得税
(465,000-258,750) 206,250*
股利所包含的公司利润 1,500,000
* 公司利润1,500,000的13.75%:[31%-(100%-31%)×(20/80)]。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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