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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8 15:49:12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营业税在课征范围、税收负担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的调整。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课征范围包括 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 体育 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活动,共计9个税目。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了我国流转税的主干,这3个税种之间的分工是: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作用,而营业税主要在劳务流通领域发挥作用。 目前 ,营业税的税制兼收并蓄,既采用了传统流转税价内计征的形式,保持了 计算 简单、便于征管的优点,同时部分税目又借鉴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体现出我国大力 发展 第三产业的政策意图。但是,随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营业税的某些制度规定明显表现出不适应性,妨碍了营业税整体功能的发挥。笔者欲对现行营业税存在的若干 问题 进行 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营业税在课征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 工业 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这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 影响 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使两个税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由于征收范围划分不当带来的问题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按照现行税制,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运输劳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下,势必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纳税人因进货成本结构不同而形成的税负畸轻畸重的问题,又规定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和7%(原为10%)的扣除率计算,但购、销免税货物所付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项措施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运输 企业 只缴纳了3%的营业税,却允许购入运输劳务的企业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征少扣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制度之外,又规定扣除率,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方法 显得不够规范。笔者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划入营业税课征范围有诸多不妥之处,因为交通运输业中的货运部分主要是为工商企业服务的,与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有着直接的联系,若将其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上述矛盾将迎刃而解。

  在建筑业的归属上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当前,对其征收营业税的弊端表现为:(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在两者经营性质相似、经营范围难以区分的情况下,由于适用税种不同,税收负担如此悬殊,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流转税领域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大量存在,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营业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增值税课征范围过窄是相伴相生的,就发展趋势来看,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缩小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第三产业应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若征收范围调整过大,地方的财政收入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营业税的改革要循序渐进地进行。近期,可以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这两个与增值税联系最为密切、征管中矛盾最为突出的税目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将来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将其他税目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弥补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这一部分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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