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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突出,迫使其频频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造成我国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资金管理上也不尽人意。比较突出的问题有:非税收入规模过大,二次分配问题突出;管理范围尚未覆盖全部非税收入;预算外挤预算内,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征管主体多元化,征收行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等。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目前的非税收入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非税收入;收入规模;管理模式;宏观调控;主体多元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 历史 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 经济 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统收统支,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开支依赖拨款。在此期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收费项目都是比较正规的,基本上不存在"三乱"(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被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这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发展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突出,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从此拉开了 中国 大规模收费之幕。
一、我国非税收入体制的现状
1、非税收入的构成。我国目前的非税收入与预算体制相对应,主要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预算内非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和资产管理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包括:(1)国有 企业 上缴利润(包括国有企业出售和转让产权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2)国家能源 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收入;(3)各种专项收入,如征收排污费收入、 教育 费附加收入、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等;(4)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5)事业收入、公产收入;(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7)罚没收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由于纳入预算管理,项目、数量及支出管理比较规范。从数量上看,这部分收入占财政预算总收入的比例不足10%,在整个非税收入中只占小头。
预算外非税收入,是指目前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4)由主管部门集中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证监会收取的证券监管费等;(5)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租金性收入。据统计,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共369项,其中有97项纳入预算管理,其余的272项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几千项之多。就全国统计,这部分非税收入总额为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45%。目前,预算外非税收入增长迅速,其规模已从1953年的8.91亿元增至2005年的5544.16亿元,增加了约622倍。
制度外收入,是指财政之外政府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这部分收入严格说是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游离于财政预算内、外,即制度外的待清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1)制度外基金;(2)制度外收费;(3)制度外集资摊派;(4)制度外罚没收入;(5)小金库。它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各部门手中,尤其是集中在县、乡两级政府手中。据对乡镇财政调查材料显示,我国中部地区乡镇政府的自筹资金(通过收费或集资)已占政府财力的1/3左右。就全国推算,这部分非税收入约占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27%以上。
从以上对非税收入的结构分析可知,后两个部分构成非税收入的主体,而恰恰是这两个部分项目繁多、数量庞大、财政管理滞后,特别是制度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2、非税收入规模。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8.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213.24亿元)的4.2%左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11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1132.26亿元)的30.6%。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正成为与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3854.92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1993年调整 计算 口径后,预算外资金已经收缩到1432.54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2,9%,但增长仍较迅速,到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34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的52.6%。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到2005年财政收入达31649.29亿元,同时,政府非税收入增长也很快,2005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为8414.91亿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财政收入的26.6%,如再包括制度外收入,则比重会更高。
长期以来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8414.91亿元,增长了8.76倍。即使不包括制度外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也均在20%以上,1985年的比重为42%,1990年达到了50%,2000年达26.9%,2005年为22.6%,这样的比重较之发达国家明显偏高。在西方发达国家,非税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资金大多来自税收。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大多数国家非税收入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10%以下,占州或省级财政收入约20%左右。而我国中央非税收入和地方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5%和45%;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对税收产生挤出效应,大大削弱了税收的筹集资金能力。因此,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
3、我国现行非税收入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对非税收入采取多渠道、多部门管理的模式,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内容,其管理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统一上缴国库、纳入政府预算的管理模式。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部分政府性基金、各种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和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等。这些非税收入作为预算内资金的一部分,与税收收入一样用于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因而在管理上比较规范。二是上交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预算外管理模式。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附加收人、主管部门集中的管理费、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各种手续费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等。通过预算外管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制度外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是指既不在预算之内,也不在预算之外,只是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此种管理模式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城市住房基金、彩票公益金以及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和摊派。
显然,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非税收人已经被纳入财政的统筹之列。第二种模式下的非税收入名义上已经实现了"收支两条线",但在资金拨付方面,依然实行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也就是说,进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支配权仍然在征收单位,预算和收入依然是挂钩的。至于第三种模式下的资金主要还是停留在各级地方政府及职能主管部门征收、使用和管理,游离于财政的监督管理之外,是一种极不规范的管理模式,是造成财政资金管理混乱的主要根源。
二、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规模过大,二次分配问题突出。虽然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成效非常显著,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纳入了预算管理,而且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也日趋规范,有许多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被逐步取消,但是,非税收入规模仍然过大,费大于税的现象十分突出。更为严重的是,在非税收人的分配使用中存在着严重的二次分配现象。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是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收支计划,财政部门虽然履行了审核批准程序,但并没有对这些资金进行强有力的监管。非税收人中更大的部分没有纳入预算管理,许多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时只申报一个总体收入计划,但并不提出对其分配使用的详细方案,预算安排随意性大,财政监管形同虚设,形成事实上的主管部门二次分配和整个年度预算的频繁调整,从而削弱了预算的刚性和法定约束力。
2、管理范围尚未覆盖全部非税收入。我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而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及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3、预算外挤预算内,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近年来,预算外资金以滚雪球之势迅猛膨胀,呈现出一种不可遏止的增长惯性。这些巨额资金,长期分散于各地区和部门,游离于预算之外,形成预算外挤预算内、费挤税的局面。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构成对税基的严重侵蚀,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4、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不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非税收入收费主体多元化。就地方政府而言,现行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尚未真正归位,所以,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并且也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极易诱发贪污腐败。现行执收执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但是,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甚至擅立收费项目,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不收、该罚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的现象,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5、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 法律 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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