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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 企业 的 发展 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我国目前急需加以解决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在政策法规环境和税收政策方面有一定的差距。针对我国在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完善立法、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支持系统,以及体现目标导向的多层次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尽快进入发展创新的良性循环中。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税收 创新 增值税
中小企业在我国 经济 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0月,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已经达到4242万户(含个体工商业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58.7%,出口占68.3%,上缴税收占48.6%,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但与此相反的是,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却远低于大型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企业的创新能力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制约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在企业创新产品中,82%来自中小企业,而在我国企业研发大部分集中在大型企业。可见,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投入的总量、相对量只占其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上我们是大中型企业,而发达国家则是中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急需加以解决。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把自主创新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并指出"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创新的主体应在于中小企业,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促进和引导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来提高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手段。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税收政策等方面,我国与美国相比较,二者有比较大的差异。
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的比较
1.我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情况
我国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部 法律 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颁布的一部法律,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上看,并不涉及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解散和清算等,该法非组织法、也非行为法,是带有政策倾向的促进法,它的具体落实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并颁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小企业 会计 制度》。200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 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相应配套政策。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工作, 1998年在国家经贸委新成立了中小企业司。1999年,国家经贸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意见》等。1999年,国务院转发了由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同年6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正式启动。1999年, 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 金融 服务的意见》。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2.美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情况
(1)原则支持。在美国法典第15篇"商业和贸易"中的第14A章"小企业资助法"(1982年修订本)第631a节,美国国会就小企业政策发表声明指出:"为了维护和促进企业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国会特声明,联邦政府的一贯政策和责任就是根据政府的需要和义务,以及国家某些重要的政策设想,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办法,协调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行动,并运用政策、计划、社会活动等手段,以增进小企业的经济利益;为小企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创造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制定鼓励措施,保证小企业能在竞争价格的基础上获得足够的资本和其他资源;防止经济资源的集中,扩大自由竞争;为企业家精神、创造性和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机会。"在该法中体现出的是国家对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的政策意图,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该法与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意义相似,不同在于他们更强调了中小企业在防止垄断中的特殊地位。
(2)立法并设立专门机构。《反托拉斯法》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不公正侵害。1953年,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授权联邦政府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其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以保护自由竞争的企业制度,保持和加强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1958年颁布《中小企业投资法》,并出台小企业投资计划,一些小型投资公司可以向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借到3倍于自身资产的贷款,并享受低息及税收优惠。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鼓励中小企业创新。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其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中小企业的转移。2000年,政府对《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
(3)立法并配套相关计划支持小企业创新。 1982年,美国依据《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订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该计划设定了四项目标:促进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联邦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推动和鼓励非主流的中小企业参加技术创新活动;提高私营部门对联邦研究开发的创新成果进行商业化的兴趣。2000年该法修改后,又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的法律时效延续至2008年9月30日。该计划的科研资金源于农业部、宇航部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部门每年的预算经费,而这些部门每年确定研发主题并接受中小企业提出的研发申请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1994年,美国依据《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又实施了一个实验性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要求部分联邦机构(包括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拿出其开发经费的一部分用于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活动,其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同时也是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
美国的做法兼顾了各类中小企业,不仅考虑有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独立创新,而且也促进没有独立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成为科技创新转化的基地,使整个中小企业在创新的动机方面各有层次,形成创新机制的良性循环。
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法规方面,我国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政策法规体系制订方面不够完善:1.立法层次比较低,我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除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其他大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2.创新发展政策对象设定单一。"仅扶持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对其他中小企业的创新关注得还不足";3.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社会化服务的专门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引导外部辅助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二是在立法之后的执行方面,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体系和完整的中长期可操作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计划。
二、税收政策比较
1.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至今,我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部分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2)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3)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及下岗人员的部分小企业,扣减一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的税收优惠。
(5)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对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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