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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结合实际,介绍了几种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数月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笔者就其中的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谈一些看法。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因此,要降低税负,可以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一、通过实行双薪制降低税负
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 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 计算 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张三每月工薪收入5200元,扣除1600元后为36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为:
(5200-1600)×15%-125=415元
张三在此收入水平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980(415×12)元。但如果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职工实行"双薪制",情况就会有所变化。
例2:张三每月工薪收入4800元,年终时另外取得一个月的工资4800元作为"双薪",全年收入水平不变。他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4800-1600)×15%-125=355元
"双薪"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55×12+595)=4855元
可见,例2虽然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例1一样,企业没有增加工资支出,但实行双薪制,比不实行双薪制为职工节约了125元的税款。"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双薪制,为职工节约税款",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呢?让我们再看一个例子。
例3:张三每月工薪收入3600元。
企业不实行双薪制时:
每月应纳税额=(3600-1600)×10%-25=1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75×12=2100元
企业实行双薪制时:(双薪为3415.58=3600×12÷13)
每月应纳税额=(3323.08-1600)×10%-25=147.31元
"双薪"应纳税额=3323.08×15%-125=373.46元
全年应纳税额=(147.31×12+373.46)=2141.18元
即实行双薪制反而会使职工多缴41.18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每月的工资薪金多少时,实行双薪制才能节约税款呢?通过演算发现,3675元是一个转折点(演算过程略),在每月的工资薪金为3675元时,无论是否实行双薪制,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都是一样的。当每月的工资薪金少于3675元时,实行双薪制就不能起到节约税款的作用,反而会使职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当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675元时,企业实行双薪制,可以为职工节约税款。
二、通过合理安排月工资、薪金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节约税款
所谓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 经济 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资金。当然也包括我们俗称的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一)合理安排月工资、薪金的发放
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是职工的主要收入,那么,月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呢?我们来看一道例题。
例4:方式一:张三月工资收入7800元,全年收入93600元。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7800-1600)×20%-375=865元
全年应纳税额=865×12=10380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收入68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全年收入不变。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6800-1600)×20%
-375=66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税率按12000/12=1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665×12+1175=9155元
由例4可见,虽然张三全年总收入不变,但方式二比方式一节约税款1225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在于,将部分月工资集中在年底发放,使这一部分收入(12000元)适用的税率由20%降低为10%。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二:将月工资分离出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可以节约税款。
那税负是否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到底分离出多少工资才是最优选择呢?下面的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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