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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1月出台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房地产业不小的震动。笔者通过举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严格 计算 ,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不会促进房价上涨,反而会使国内居高不下的房价有所回落。
2007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三种情况下,房产项目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对于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此通知的下发,使正式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提上了日程,并且导致沪深两市地产股全线下跌、27只地产股跌停,使得房地产界一片哗然,传媒界也推波助澜,盛传羊毛将出在羊身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将使国内房价走高,笔者对此不以为然。笔者认为这个《通知》的出台与付诸实施,不仅不会提高房价,反而会使国内居高不下的房价有所回落,原因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种新税种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各地因为开发商以开发项目没有竣工为由这几年虽然无法按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但大都按销售收入的1%--2%不等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其账务处理是当其计算缴纳时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例如,某开发商2006年销售收入是10000万元,当地税务局按其收入的1%预征,其计算缴纳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万元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与营业税、城建税等流转税是一样的,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就像核算营业税及其他税金一样将其作为成本进行了核算,只是因为工程没有竣工,只能进行大概的估算,使得利润有些出入而已,有一些大的开发商还将该税种进行了预提,所以开发商的房价中应已包含了这部分税金,不存在把这部分税金重新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可能。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上来看,征收对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额,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开发商的利润。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30%~60%累进税率的设置,则使得开发商利润越高,所需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最高时纳税额会达到开发商利润的60%。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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